医疗纠纷案例,患者经治疗死亡,若构成医疗事故

时间:2022-11-05 13:17:05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

本案例是一则较为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例,患者入院当日在X医院理疗室接受理疗过程中死亡,经尸检查明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瘤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后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因案件困难委托我们医疗律师团队介入处理该案。本团队审查病历资料后发现X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资质及病历方面的违法行为,结合案件特点本团队制定了新的诉讼策略,与患方沟通后撤回起诉,向当地卫生健康局提出行政处罚申请。卫健局调查核实后给予了X医院行政处罚。后患方再次将X医院起诉到人民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X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患方59万余元。

患者接受理疗过程中死亡,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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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一、患者入院当日在医方理疗室接受治疗过程中死亡,尸检查明死亡原因为心脏主动脉夹层瘤破裂

患者李某,男,54岁,因“颈肩部疼痛伴头晕2天”于2019年11月9日09时40分到A县X医院处就诊,X医院将患者收住中医科,初步诊断:中医诊断:项痹病(寒湿阻络证);西医诊断:1、混合型颈椎病(神经根型、椎动脉型);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肾功能不全;4、高尿酸血症。入院后X医院为患者行相关检查及治疗。当日15:02患者在X医院理疗室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摔倒,后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呼之无应答,X医院予患者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16:33患者李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死亡后,经A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死因意见为:“李某死因符合患心脏主动脉夹层瘤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二、患方诉讼中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团队介入重新制定诉讼策略,撤回起诉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方将X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患方深感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专业医疗律师介入是必要的,故携带病历资料找到本团队寻求帮助。本团队审查病历资料后发现X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第一是部分医务人员无中医资质为患者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第二是病历资料中将他人化验单伪造为患者的化验单并根据该化验单结果提供诊疗服务。在诉讼策略方面,本团队认为应先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控告,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患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后,患方采纳了本团队制定的诉讼策略,办理委托手续,后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三、患方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申请,A县卫生局调查核实后给予X医院行政处罚

在患方向A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请书中,患方详细描述了X医院在为患者李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超范围行医、无资质行医、伪造患者检验单、隐匿部分重要病历资料等违法问题,并制作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截图、部分病历资料及法律法规等作为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经A县卫生健康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10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医院存在两名人员在未取得中医执业资质作中医诊断以及中医科、疼痛科人员混用,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患方再次起诉时认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X医院存在过错

A县卫生健康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患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认为X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医、伪造、隐匿病历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应推定X医院有过错,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一审法院判决X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方59万余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诉至A县人民法院后,患方认为鉴于X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应为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医方向人民法院提交医疗过错鉴定申请,法院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中心审查本案相关材料后认为本案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对X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存在无资质人员进行诊疗活动及病历资料中存在引用他人检验结果的情况,鉴定检材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存疑,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及(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之规定,不能进行鉴定,故作出退鉴处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八条等法律规定,能够认定X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认定X医院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责任,赔偿患方594748.4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X医院提出上诉,认为应当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重新进行鉴定。患方亦提出上诉,认为X医院在提供诊疗的过程中严重违法,应当推定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系患心脏主动脉夹层瘤破裂、心包填塞死亡,患者自身罹患的心脏主动脉夹层瘤基础病属危重的心血管疾病,也属医学界的疑难病例。对于X医院来说,其医疗水平、医务人员的资质及专业程度均远远无法达到在短时间内确诊该病并进行有效治疗的程度,因此虽推定X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有过错,但不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而只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X医院承担70%的责任,由患者家属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正如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心脏主动脉夹层瘤属危重、疑难的心血管疾病,医疗机构难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那么,在患者自身疾病危重难以救治的情况下,为何医疗机构最终被两级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 X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经注册后,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存在事实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在本案中,X医院封存的病历资料中包含他人的化验单,并且在病历资料中引用了他人的化验单,并按照他人的化验单结果给予治疗。因医疗机构病历原因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医疗机构需承担不利后果。

基于以上事实,人民法院最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X医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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