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3:18:05来源:法律常识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受朋友李某之邀,与网友钱某组织的孙某某、尹某、屈某、惠某一起来某县游玩,下午十七时许,入住某农家院,用晚餐,并饮用白酒、啤酒,尹某酒醉。被告人兰某遂起歹意,于当晚二十一时左右,趁进入兰某房间的尹某醉酒不能呼救、反抗之机,强行将尹某奸淫。被告人兰某当晚被及时告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常理分析:兰某与尹某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尹某系索要钱财不成而报警。
第一,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及线索,尹某主观上可能存在“通过发生性关系而索要钱财”的不正当动机。
第二,监控录像显示,饭前,兰某、尹某二人对308房间的选定顺序是:兰某先于尹某选定了308房间作为住处,并且尹某在饭前(清醒状态下)就已经知晓。
第三,饭中,兰某、尹某二人在吃饭期间有诸多亲密表现,尹某主动对兰某贴靠、亲热,不排除其主观上怀有特定的动机。
第四,饭后,兰某、尹某二人进入308房间的过程:在尹某事前已经明知308是兰某选定的住处的情况下,仍主动、自愿进入308,兰某没有任何强制、拖拽、诱导等动作。
第五,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伴随暴力:在案证据完全不能证明。
第六,通话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综合证实,尹某拨打110报警时,性关系早已发生完毕,尹某笔录中所称“兰某正在实施强奸当时,我拨打110报警”为虚假陈述。
第七,办案民警到达现场时,尹某拒不配合调查。
综上,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兰某与尹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时伴随着“暴力”;据以认定兰某违背尹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尹某基于索要财物的动机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罪名不成立,兰某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发表的兰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无罪”。
其后,本案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进入二审;二审期间,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天津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普法讲师团”成员。《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专访《李常永律师:常存信济世光净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中华网、凤凰财经周刊、中国广播电视网、搜狐、网易、今日头条等媒体发表转载李常永律师的主题专访。
李常永律师主攻刑事辩护,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案。
无罪辩护案例举要: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二审宣告无罪。
姜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
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
汪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近二年,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批捕羁押将近一年,检方不起诉。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检方不起诉。
申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检方不起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胡某袭警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吴某非法经营罪;卢某聚众斗殴罪(持械);孙某挪用资金罪;李某销售假药罪等。
无罪辩护定罪免罚:王某妨害公务(暴力袭警)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杨某妨害公务(暴力袭警)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