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6:5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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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产妇郑某,女,现年27岁,于XX年4月7日入住景德镇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后,郑某进行了相关检查,胎心监护属中等变异,加速不明显。患方要求阴道试产,院方考虑暂无手术指征,同意其阴道试产,但告知试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甚至发生胎死宫内可能,患方表示理解并签字。4月7日下午18时,孕妇和家属自行离开医院直到晚19:45返回病房。4月8日凌晨00:30她们再次自行离开医院,到2:30返回病房。早上8:45孕妇内诊检查,宫口开1.5CM,行人工破膜,羊水三度,院方建议其剖宫产终止妊娠,但患方要求11点后再剖宫产。上午10:20,产妇入手术室,胎儿于11:16娩出,术中见羊水三度呈泥沙,约500ML。新生儿为男性,因吸入性肺炎窒息致脑死亡,在新生儿科抢救未见效,于当天下午18时转某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因病情危重,于4月10日死亡。新生儿死亡后其遗体已由家属自行处理,无法进行尸体检验,影响到查明真实的病理死亡原因。患方认为,产妇入院待产后,医方没有及时详细观察,直到产妇状态不佳时,才对她进行剖宫产,导致新生儿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院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要求院方赔偿人民币90万元。
【调解过程】
XX年4月25日,医患双方申请调解,调解员告知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调解的原则,规则和工作流程,以及回避制度。受理该案后,调解员立即着手了解整个纠纷事实情况,收集相关病历资料,就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鉴定并查明责任征求了医患双方意见。
5月10日,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由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6月30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如下:
(一)对医院方医疗行为的评价。1.孕妇于XX年4月7日入院待产,家属要求阴道试产,院方告知试产过程中可能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窒息、肩难产,滞带等风险,必要时需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终止妊娠。患者表示理解并签字。院方在产前处置方面,符合诊疗规范。2.患儿出生时,院方在对新生儿的抢救符合诊疗规范。因患儿病情危重,转某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履行了转诊义务。
(二)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1.孕妇属于过期妊娠孕妇,在产前医院方的门诊胎监提示异常,此时院方本应当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立即收住入院进行监护,但院方忽视了延期妊娠的风险,对胎儿在宫内情况评估不足,处置上欠积极。2.产妇住院期间没有得到院方的允许擅自离开医院,违反规定,使观察和处理中断,对胎儿的不良预后负有一定责任。当孕妇出现胎心监测异常,人工破膜后羊水浑浊时,院方亦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处置不及时,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及时告知义务。3.院方对胎儿宫内缺氧的严重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延期妊娠情况的评判不足,未及时予以剖宫产及早终止妊娠。院方在上述医疗行为中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义务,与新生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鉴定意见。院方对产妇郑某提供的医疗环节中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义务,在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新生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其参与度为45%-55%。
医患双方收到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后,各自进行了研究,都同意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对过错参与度的比例和赔偿的额度争议较大。7月19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人当面协商沟通。患方坚持要按过错参与度55%赔偿,院方认为按50%赔偿比较合适。调解员耐心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引导双方正确认识各自存在的过错,做到互谅互让,合法合理维权。但是双方都不让步,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为此,调委会多次开会研究分析案情,不断调整调解方案,促进该纠纷尽快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作出了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院方一次性支付患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70000元(叁拾柒万元)。2017年9月27日,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成功调解。
【案例点评】
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员认真接待医患双方代理人,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和问题,让他们充分表达意愿,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在整个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患方还是比较理智的,能做到依法维权、依理维权,没有出现过激行为。在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之后,调解员及时与医患双方沟通交换意见,多次分析研判,促成了医患双方达成共识。针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难点,调解员不断修正调解方案,使调解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最终达成了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