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2:11:11来源:法律常识
失业的尽头是创业(九)
新店开业快大半年了,中间经历了不少事,每一步都很难,但情况总体还是向好的方向发展:学员越来越多快接近30名了;已经上过该课程的家长大多数对项目都持肯定态度,在一阶段课程结束后继续报课;周边的家长知道这个项目的也越来越多,每个月都能招收到几名新学员,销售呈现出积极向上的态势;在经历离职员工仲裁事件、对公司人员管理政策做出调整改进后,员工们的心态趋于稳定,工作状态也越来越好。虽然最大的问题---仍未达到盈亏平衡还处于亏损之中---依然存在,但公司发展的趋势让我们几个老板看到了希望。
一天,在与隔壁邻店老板交流过程中,他讲了自己店里刚发生的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三千元的事,引起了我们的警惕,我们马上对自己的销售合同做了修改。
事情是这样的:隔壁是一家儿童游乐场,销售各种预充费消费卡,分为次卡、月卡、季卡和年卡。每卖一张卡,都会与顾客签一份销售协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例行巡检中,他们店里摆在前台的销售协议引起了注意,被立案调查并最终被罚三千元。原因是在他们的格式合同中,有这样的文字“本卡为会员卡,年卡、季卡和月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根据行政处罚书上的说明,这些文字内容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我们完全理解邻店老板在销售协议中放入这类文字的想法。事实上很多店家包括我们也有同样的想法。生意难做,一旦有顾客愿意买单,大家都想尽力提供好的服务,争取顾客再次光临。针对顾客的投诉,店家心态是这样的:听取顾客的抱怨,尽量满足顾客的要求,只要顾客不提出退钱、退卡,店家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比如邻店通过多送几次消费,我们可以多送几次课程等)给予补偿,毕竟生意难做钱难挣,一旦到手的钱又要退回去,这是闹心的事。
现实中,店家在做出各种努力后,如果顾客确实有道理又始终坚持要退费,成熟的店家都会给顾客办退卡或退费的。这么操作的原因,完全是商业考虑:这一单退费了,至少可以留住顾客的信任,日后还有机会做她后边的生意;如果不退费,顾客不依不饶,这个顾客肯定是永远失去了!所以,销售协议上的那个格式条款,代表的更多是店家内心的一种期望,希望能引导顾客不要退费,很多店家都知道这个条款并不靠谱。如果店家知道这还是一条可能会引起罚款的违法条款,根本就不会再放进销售协议里!
我们马上就把自己销售协议里同样排除消费者变更或取消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删除了,变成顾客退费如何处理的条款。主要包括几点新约定,如:1、7天内顾客可无理由退费;2、7天后顾客因自身原因退费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3、顾客退费时如何计算并减扣已经上完课次的价格;如取消单价优惠按原单价从退费金额中减扣,赠送礼品或福利也相应作价减扣等。这些新变更的条款在销售协议中都用加粗黑体字打印以明确提示消费者注意阅读。同时,要求销售人员在签协议时要向顾客介绍清楚这部分内容,告诉顾客:他们同意才签,不同意就不要签。希望做到让消费者真正注意到这个条款,做到有言在先、有约在先。
新的条款在实施中可能仍会存在不同的问题,但相对最初简单直接排除消费费权利的条款,已经做了较大改变。创业当老板,不需要懂得所有的法律法规,但与生意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懂,稍不留心可能又要付出代价。幸运的是,这回是我们的邻店老板交了学费而让我们得到了免费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