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3:16:0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中,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3万元,从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一、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演变过程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并无职务侵占罪的规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贪污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993年12月《公司法》通过后,出现了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刑法予以补充。该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上述行为的也适用本决定。
1997修订刑法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对于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的危害行为,愈发有必要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以加大对企业财产权益的刑事保护力度。自此,确立了职务侵占罪,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民营企业进行了保护,也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实施某个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应行为的,有的情况下后者的最高法定刑确实较前者轻。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身份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因行为主体或者行为对象的身份不同,其承担的责任往往也有差异,与此相应,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有轻重之别,因此,在定不定罪、定什么罪、量什么刑上可能会需要有所不同,关键看不同的身份是否影响到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这样也符合权责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在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一种“56789”的说法,就是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突出的。
三、对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
近年来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从减税降费税收政策、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等全方位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刑法上对民营企业进行同等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腐败行为,应当统一罪名和入罪条件,实行同罪同罚。
出于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当调整法定刑尤其是最高法定刑的范围,同时增加罚金刑,作为经济犯罪的财产惩罚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调整了法定刑。将原条文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法定刑;二是,相应调整了罚金刑,对三档法定刑的财产刑均修改为“并处罚金”的规定。保留了原条文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依法适用贪污罪的规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中,将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3万元,从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