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2-11-06 03:26:11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对于司法鉴定的内容可能都有所了解,但是对于具体的司法鉴定的标准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楚了,司法鉴定的标准涉及到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细,司法鉴定的标准是非常的严格的,明确鉴定的标准是司法鉴定相关法律的要求,目的就是为确保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鉴定的结果的准确,但是具体的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司法鉴定的标准都有哪些

司法鉴定工作中常用鉴定标准名称: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实施后代替《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为:GB18667-2002。】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为:GB/T16180-2014。】

5、《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为:GB/T31147-2014。】

6、《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自2014年11月26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为:GA/T1193-2014。】

二、当事人如何做司法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明确司法鉴定的标准不仅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有了明确的鉴定标准,对于鉴定结果的出炉是很有帮助的,没有标准意味着就是无法出台结果,司法鉴定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司法鉴定结果也就会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了。因此,明确鉴定的标准,对于司法鉴定来说是非常之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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