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7:33:08来源:法律常识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567号建议的答复
吴明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高依法用地意识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改进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有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需求不断扩大,原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农业农村部分别于2010年、2014年和2019年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取得等要求。考虑全国区域差异比较大,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称4号文)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细化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会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制定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明确了相关具体措施。
此外,2021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
2020年,为规范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使用土地,强化监管,在使用土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开发“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地方将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并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各地积极推进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组织召开视频业务培训会议、发布《图解贵州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策》等方式,加大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指导各地开展上图入库工作。截至2022年6月,贵州省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用地项目13962个,用地总面积11.6723万亩(占用耕地5.0961万亩)。
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难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难问题,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关于“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无法备案”问题,我部将会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查询服务,指导用地业主科学选址,从源头上防止出现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关于“项目业主不愿意出资找公司做勘测定界确定项目坐标”问题。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用地坐标勘测,属于社会市场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是市场行为。经与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了解,一宗15亩以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勘测定界测量收取1500-2000元,15亩以上收取2500元,其中,经村组织认定为贫困农户的,部分公司会优惠500元左右。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拐点坐标是准确上图入库的保证,也是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一步,对于部分用地规模较小、农民个人零散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我们将进一步简化程序,完善上图入库政策要求,探索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服务、利用国土变更调查等遥感影像资料确定范围的可行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关于“备案资料繁琐,业主备案意识低”的问题。根据4号文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因此,具体备案要求由当地政府决定。经了解,目前六盘水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需要“四区一线”资料,分别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林业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林业规划、是否在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在水源保护区内,文广局核实是否在文物保护区内;上述部门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后方可备案。我部将继续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政策,指导各地简化用地方面的备案程序和要求,能够由政府部门间核实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加强用地监管,督促各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上图入库,动态掌握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及时发现在用地和上图入库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意见予以规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