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1:36:07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将代购、微商这一群体纳入了监管,规定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消息一出,代购、微商行业要“凉”的声音铺天盖地。
首先简单划一下新法重点:
面对监管,有代购明确表示今年不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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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为了躲避监管和博取关注,有自媒体文章透露,新法实施的第一天,不少代购们的营销方式发生了变化,他们纷纷化身“灵魂”画手,为各种代购热门配以五花八门的手绘图片。
他们的画风,是这样的↓↓
不少代购还开始使用外语撰写商品介绍,除了常规的英语之外,还有俄语、韩语、日语等多种语言。
比如这样↓↓
和这样↓↓
还有的是用谐音的方式,例如美国护肤品海蓝之谜(La Mer),就被谐音为“辣妹”或“腊梅”,并配上简单线条够了的圆柱形瓶子。
有网友调侃:“新的一年,没点美术功底不会八国语言都不敢混代购圈”。
律师提醒:抖机灵避不开法律规制
朋友圈代购采用“手绘”和“多国语言”的营销方式能够避开法律监管吗?
主攻《电商法》和互联网诉讼的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莉告诉记者,根据《电商法》规定,即便是在朋友圈里做海外代购,经营者也必须披露自身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信息。
此外,经营者对于其代购商品的商品信息也必须全面披露。这意味着,不管是用中文还是其他语言在朋友圈里进行代购商品的宣传营销活动,经营者都必须有效披露商品的重要信息,比如商标、生产地、有效日期等。
用画图代替商品原物图片,或者用外语介绍商品信息等“抖机灵”的方法,显然不能避开《电商法》对于海外代购活动的规制。
事实上,个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代购还有许多,包括“带货”主播、朋友圈微商、抖音卖货,以及在淘宝、微店、小程序等平台开设小店的个人卖家等等。
中消协表示,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商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朋友圈限流和降权?都是谣言
随着新电商法实施,一些谣言也在传播。
比如“敏感字眼交易双方封号”、“不能微信直接付款”、“朋友圈限流和降权”等,上文所述的外语等“神文案”,便是由此引发。
对此,腾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微信都不鼓励利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商业营销行为,但针对新《电商法》,腾讯方面并没有推出新的规则来限制用户在朋友圈做代购。“所谓的‘限流降权’是谣言,其实早在2015年就有这种谣传,但最近又因为《电商法》出台被翻了出来”。
该负责人表示,微信并不是一个营销平台,所以微信一直都不鼓励个人在朋友圈进行商业营销。对于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等涉嫌违规的个人微信号,微信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进行处理。
专家解读:对电商法的那些误解
【误解一】小规模代购可以不受监管?
不管代购交易额大小,依托微信、微博、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此次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几乎囊括了当下时兴的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众多的代购店铺等,并不会因为代购们交易额大小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误解二】所有代购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多位律师强调,对于第十条的解读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此条款对于部分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
【误解三】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在电商法表决通过后,网上纷纷流传以后将无法代购奶粉、保健品一类事关生命健康的商品,即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类商品也必须贴有中文标签。
南都记者仔细查阅了电商法,并没有看到对奶粉和保健品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严禁代购”此类商品。
有关律师解释,这样的传言主要是源于对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曲解。从该条例的措辞可以明确,该条款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要求电商平台对在平台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方超强认为并不能从该条款引申解读为以后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误解四】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
对于此前一直传言的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且两国纳税的说法,多位律师均澄清这是对电商法的又一误解。一位律师说,电商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代购国也要办理牌照,但在国内持有了营业执照就要纳税,“国内的法律怎么可能管到国外?
图说:新电商法怎样影响你和我?
《电商法》不仅影响代购、微商,还对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切切实实关乎每一位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
部分细节仍需进一步解释
《电商法》仍是一部基本法,其中一些细节还待进一步解释说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师于波认为,《电商法》的一些内容是框架性、原则性规定,有些地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且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迅速发展,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也需要不断出台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比如,《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例外,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的“小额零星”如何界定,各地区间界定标准是否应当有差异,都需要进行后续的细化,需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前阿里研究院、现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也认为,目前,《电商法》并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日关店,“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来源 北青报 @人民日报 南方都市报 央视财经等
编辑 唐韵妤
审核 熊凤 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