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7:12:08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钱德明记者严君臣)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仍在原用人单位上班,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突然受伤,此种情形算不算工伤?6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7月11日,高某通过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到如东一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之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因单位离家较远,加之常要上夜班,工作一段时间后,高某萌生出想跳槽的念头。2022年3月29日,他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人事科长朱某收下后,没有给回复。
2022年4月14日,高某在工作时不幸受伤,造成左腿骨折。4月23日,朱某通知高某到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在电话中产生争执。高某提出,自己虽然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之前,仍是公司正式员工,在此期间,自己受伤应当属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他还要求撤销递交的《辞职报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朱某则认为,高某递交《辞职报告》后,就不再是公司正式员工,此后发生的问题与公司无关,其受伤也不能算作工伤。双方多次协商,互不相让。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自己要享受工伤待遇。
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裁决,高某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让其享受工伤待遇。高某要求撤销之前的《辞职报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仲裁员徐海燕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言简意赅,现实则纷繁复杂。同样是三十日,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却包含着不一样的意蕴和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属于“用工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要安排人手接替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三十日内不经允许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人手迅速完成工作交接,可在三十日内的任何一天,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
对于劳动者来说,向用人单位递《交辞报告》后的三十日,属于“离职等待期”,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劳动者在未来的三十日内,仍需要善始善终,站好最后一班岗,一如既往地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直到用人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如未满三十日,劳动者擅自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在随后三十日的“用工缓冲期”或“离职等待期”,依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用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享受同在职员工一样的权利和保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递《交辞报告》后,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法律要件包括:(1)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