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41:08来源:法律常识
“我应聘时,老板说好的,打错彩票,责任自负”。店员小丽打错的一张彩票,中得116000元大奖,老板起诉小丽,主张彩票所有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网人生】
小丽在给老吴出票的时候,打错了号码,老吴当即让小丽重打,已经出的票不要了,20块钱他不会付。小丽问当时在场的人,有没有人要这张彩票,但没人吱声,没办法,小丽只能把彩票放在打印机旁边的桌上。这张彩票上,记载的打印时间是2020年5月24日20时51分55秒。
此时,距离当晚的开奖时间还有28分零5秒。小丽心中有些忐忑,当初她应聘到老严店里的时候,店主老严和她说好,打错彩票,由她自己负责。21时20分,当期的彩票准时开奖,小丽惦记着这张彩票,和开奖号码一对照,顿时楞住了。
这张没有人要的彩票中了一等奖,金额是116000元。小丽连忙扫码给店里付了20块钱,此时,距离开奖仅过去了4分13秒,付款记录显示是21时24分13秒。第二天,小丽就去领了奖,除去应付的税款,小丽到手92800元。
老板老严认为,这张彩票不属于小丽。当天开奖之前,没有任何人支付这20元的彩票款,按照规定,这20元已经从店里的账户余额自动扣除,而且,彩票一直放在店里的桌上,所有权自然属于他,小丽私自拿走彩票属于侵占,当然应该返还。
从法律上讲,彩票的属性是射幸合同,又叫机会合同,也就是说,花钱买彩票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小丽付款的时候,本期彩票已经开奖,幸运的结果已经出现,小丽在开奖以后再付钱的行为,不符合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116000元的奖金理所当然属于老严。
官司打到法院,法官同意老严关于射幸合同的说法,“射幸”两字的意思是幸运射中的意思,在此类合同中,当事人付款以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和概率,虽然法律对于此类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但基本原则是必须要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也要符合公序良俗。
常见的射幸合同还有保险合同,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自然不可能再买保险,这是常识,所以,法院认为,小丽在幸运结果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再付款,应属无效,就如同射箭一样,应该是指哪儿打哪儿,而不是打哪儿指哪儿,因此,法院判决小丽返还除税款以外的92800元。
小丽不认可法院的判决,对此,她也有自己的理由。她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中奖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27号,她和最早购买彩票的老吴签了个彩票所有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彩票中奖以后,老吴把这张彩票以10000元把所有权转让给了她。
小丽说,即便彩票款没有支付,但是彩票的所有权仍然归订购人老吴所有,对于店主老严来说,他只有追索20元彩票款的权利,彩票中奖以后,订购人老吴得到了1万元的报酬,已经将所有权转让给了她。老吴为了支持小丽,还特意出庭为小丽作证。
小丽应聘的时候,老严口头告诉她,打错彩票或者与彩民发生争吵产生退票,责任都由小丽本人承担。双方每天算账,她每天下班以后,都与老严办理交接手续,将当日账目清算,短款由小丽补上,彩票的所有权理由是她。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此,二审法院特意调取了店主老严和福彩中心签订的协议,其中规定,在扣除销售提成后,中心直接收取彩票销售额。当天在开奖之前,由于没人支付涉案彩票的20元,系统已经在老严预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了18.5元。
另外,现场监控拍下的视频和对话中可以证明,开奖之前小丽没有支付相应的彩票款项。小丽表示曾在一个月内向店里支付过4笔钱,从20元到256元不等,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4笔钱是小丽支付的彩票短款,对此证据,法院没有认可。
小丽和老吴签订的协议,因为老吴亲自出庭予以证明,所以法院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法院认为,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小丽和老吴达成彩票转让协议并支付10000元转让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老吴对涉案的彩票有所有权,所以,对此证据的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涉案彩票的款项已经从老严预存的押金中扣除,扣除时间在开奖之前,可以确定彩票所有人为店主老严。最初的订购人老吴在出票以后,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所以老吴不是所有权人,自然,他和小丽之间的转让协议不能成立。
退一步说,即便老严当初和小丽的口头协议有效,即雇员需要承担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不等于彩票的所有权和中奖奖金属于雇员。当然,如果小丽在开奖之前承担错票付款责任,则当然享有案涉彩票的所有权。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小丽在开奖后支付彩票款,明显存在主观恶意,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小丽返还92800元是正确的。另外,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和二审的受理费2120元,也均由小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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