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4:35:10来源:法律常识
一、个人出售住宅涉及的税费
(一)卖方(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出售2年以下住房:
(1)增值税=成交价格*5%;(不含税价格)孰高原则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
(2)个人所得税:
A、卖方如能够提供原购置发票及合理税费单据: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格-原购置价-合理的税费)×20%;
B、卖方如不能能够提供原购置发票及合理税费单据: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格×1%(合肥市)/×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率。
2.出售满2年不满5年住房:
(1)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A、卖方如能够提供原购置发票及合理税费单据: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格-原购置价-合理的税费)×20%;
B、卖方如不能能够提供原购置发票及合理税费单据: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格×1%(合肥市)/×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率。
3.出售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出售5年以上非唯一住房:
(1)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A、卖方如能够提供原购置发票及合理税费单据: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格-原购置价-合理的税费)×20%;
B、卖方如不能能够提供原购置发票及合理税费单据: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格×1%(合肥市)/×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率。
(二)买方(缴纳契税)
1.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住房面积≤90平米,缴纳1%契税;住房面积>90平米,缴纳1.5%契税。
2.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住房面积≤90平米,缴纳1%契税;住房面积>90平米,缴纳2%契税。
3.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均按照4%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个人出售非住宅涉及的税费
(一)卖方: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
1.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
2.个人所得税: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依据“财产转让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指: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印花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二)买方
1.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税率按4%执行。
2.印花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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