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毒提交检察院找律师,涉嫌贩毒提交检察院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1-14 20:36:10来源:法律常识

为推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刑辩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能力,确保办案质量, 2022年5月7日-8日,我所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举办了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培训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受训人员包括尚权北京总所和深圳、厦门、合肥、西宁分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志愿者等,共有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厦门分所律师集中收看培训课程)


5月7日上午9时,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的主持下,专项培训正式启动。


毛立新主任首先介绍了举办本次专项培训的背景和考虑。2021年3月,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发起了“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公益项目“,目前已收到申请援助案件十余起。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死刑复核案件被纳入法律援助范围。2022年3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向尚权律师事务所指派了4起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目前均在办理之中。因此,办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已是我所律师面临的一项重要、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毛立新主任谈到,从2007年尚权所成立以来,一直关注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尚权所立即启动了一个实证研究项目,并在2009年形成了一个研究报告,呈报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受到了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后,尚权所在2016年又启动了第二个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实证研究项目,一直持续到2020年底结束,总共免费代理了16起死刑复核案件,其中有4起未予核准。2021年3月,又启动了目前这个公益项目。尚权所致力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和研究15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成果。但也有不少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缺乏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没有办理过毒品死刑案件,因此,有必要进行专项培训。


最后,他对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等合作单位及授课嘉宾对本次培训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第一单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重点难点详解》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9时10分,培训进入第一单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重点难点详解》,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主讲。


授课伊始,张雨律师向大家通报了一个好消息,尚权律师事务所2021年办理的6件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中,已有1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在授课中,张雨律师首先介绍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复核案件的基本情况,随后从十三个方面系统地讲解了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流程,分别是接案、为家属起草《会见申请书》、查询案件、递交手续、阅卷、会见、法官提审、复核时限、当面反映意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意见、获知复核结果的方式、获取裁判文书的方式等。


接着,张雨律师分享了其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经验和心得。他谈到,律师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往往承受相当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律师只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做到无愧于内心良知和职业道德即可,至于案件结果如何,则不在律师的控制范围之内。


最后,张雨律师指明了当前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所面临的一些主要难题。例如,查询案件仍存在一定难度;部分看守所要求必须先换押才允许律师会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一般不写明律师姓名,亦不体现律师意见等。


第二单元:《毒品死刑案件的证据辩护》

10时30分,培训进入第二单元:《毒品死刑案件的证据辩护》,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部部长洪树涌律师主讲。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洪树涌律师在授课中,细致讲解了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问题。


他指出,关于毒品的提取、扣押问题,律师应当关注办案人员在提取、扣押毒品时,是否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毒品搜查、扣押笔录的记载是否与扣押清单的记载相一致;查获的毒品是否按其独立最小包装进行逐一编号或命名;查获的毒品是否有封装等问题。


关于毒品的称量问题,律师需要考虑称量所使用的衡器是否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办案人员在称量前是否将衡器示数归零。


关于毒品的取样问题,律师可以从是否有独立的取样笔录、取样的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取样笔录是否有见证人或持有人签名等角度寻找辩护突破口。


关于毒品的送检问题,律师应主要关注送检时间和送检手续是否合法。


关于毒品的鉴定问题,律师需要核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资质;送检材料、样本的来源是否明确;查获多包毒品时,是否存在漏检的情况;毒品检验是否采用了国家标准;毒品检验前后,毒品数量是否发生变化;毒品检验图谱是否附卷;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是否对涉案毒品进行了含量鉴定等问题。


洪树涌律师的授课充分体现了专业化、精细化辩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单元:《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辩护》

下午14时,培训进入第三单元:《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辩护》,由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风律师主讲,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主持。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曹春风律师开篇指出,法律的生命一半在于逻辑,一半在于经验,因此,他将从自身的办案实践与经验出发,与大家展开交流。曹春风律师在办案中通过秉持“要素×连接点”的基本理念,提炼出决定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基本要素。


第一,关于毒品数量的问题。他认为,数量是影响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键要素,把握好与毒品数量有关的证据就抓住了案件办理的核心。毒品数量在证据中的反映主要表现为称量笔录,辩护律师在审查称量笔录时要注意警方的失范行为,如称量主体、称量地点、称量工具是否合适,见证人是否适格等。


第二,关于毒品含量的问题。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办理毒品死刑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并关注含量鉴定标准是否存在适用错误的情形。


第三,关于犯罪情节等问题。律师应当积极关注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未遂、自首、立功、以贩养吸、技术侦查、特情介入、特殊例外事件等方面。


最后,他强调,律师对于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注重细节。从细微处着手,如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都可能成为拯救被告人生命的关键证据。


5月8日,专项培训进入第二天。


第四单元:《我国刑法的死刑立法及其适用》


上午9时,培训进入第四单元:《我国刑法的死刑立法及其适用》,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主讲,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主持。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首先,袁彬教授介绍了刑法关于死刑的总体规定,包括立法依据、一般规定、死刑罪名等。在分析一般规定时,袁彬教授重点解读了死刑的适用条件、核准程序、适用对象以及死缓减刑的条件及限度。


接着,袁彬教授就死刑适用标准的基本规定展开分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构造、内容、程度以及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他谈到,我国刑法对46种死刑罪名均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标准,但各种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所反映的方面多有所不同。


最后,袁彬教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的典型案例,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具体把握予以说明。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关于犯罪情节的问题,相关情形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以及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等;二是关于案件证据的问题,如关键证据是否满足死刑的证据标准等;三是关于诉讼程序的问题,如审判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等。


此外,袁彬教授还梳理了死刑适用标准的辩护要点。他强调,律师可以从罪前情节、罪中情节、罪后情节等三方面对死刑案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辩护。


第五单元:《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据辩护》


上午10时30分,培训进入第五单元:《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据辩护》,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讲,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主持。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毛立新主任结合自身办理的死刑案件,从八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据辩护问题。


第一,被害人身源认定错误与死因鉴定错误。关于被害人身源认定问题,他指出,被害人尸体高度腐败或死后被肢解、毁容导致无法辨认的,侦查机关应当进行法医学DNA鉴定,以确认死者的身份。同时,在命案中,没有发现尸体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关于死因鉴定问题,他强调,要警惕“先供后鉴”现象,防止鉴定意见因受到被告人口供的影响而失去客观性。此外,在死因鉴定时,要注意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潜在性疾病问题。


第二,现场没有能够指向被告人的实物证据,已有的物证来源不明或者鉴定错误。他认为,可以从物证的同一性、物证的关联性、未移送的物证和隐蔽性物证等角度对物证进行审查。其中,由于隐蔽性物证的证明力较大,其往往被实务人员视为“最可靠的证据”。对此,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核实隐蔽性物证的来源途径,以防范因“先证后供”而导致所谓“隐蔽性物证”丧失甄别功能。


第三,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获取虚假供述。他指出,单靠口供定案的冤假错案,往往伴随着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情形。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经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后,同案犯口供会呈现同步波动现象,最终形成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虚假印证。


第四,作案工具、赃物等关键物证下落不明。他以缪新华案、陈夏影案、许金龙案、杜培武案为例,阐释了蒙冤之人无法供出关键物证之下落这一现象,这也是甄别被告人是否系真凶的重要依据。


第五,目击证人、狱侦耳目提供虚假证言。他强调,由特情人员转述的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往过程中所获悉的认罪陈述,不应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而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规则进行审查;由于特情具有利益驱动、立功心理,对其证言一般不应采信。


第六,有证人证明嫌疑人无作案时间。他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无作案时间,辩护律师应积极向法官提出这一证据,并将其作为本案存在合理怀疑、可能另有真凶的依据。


第七,精神病或智力障碍的鉴定。他谈到,一些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的可能性较大,建议改革死刑案件的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即只要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就应当委托权威单位进行鉴定。同时,立法还应对智力发育障碍者能否适用死刑予以明确。


第八,影响死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的证明。他认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时,除法定量刑情节外,还需要更大范围地寻找和考虑酌定情节,从而为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寻找依据和理由。同时,他建议在死刑案件审理中引入量刑前社会调查制度。


在毛立新主任讲授结束后,与会人员对智力发育障碍者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第六单元:《严重暴力犯罪中实物证据的交叉询问》


下午15时,培训进入第六单元:《严重暴力犯罪中实物证据的交叉询问》,由英国23es大律师事务所帕特里克·达菲(Patrick Duffy)大律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主持。


我所举行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


首先,吴宏耀教授对帕特里克·达菲大律师作了简单介绍。帕特里克·达菲大律师经常为高额诈骗、公司犯罪和最严重的暴力犯罪进行辩护。他通常与皇家大律师合作或自行处理案件。他被认为是代理案件非常努力、认真负责的人,并在2019年“法律500强”中被评为“为全球客户全心全意服务的优秀初级律师”。他还有资格作为控方,负责起诉一些最复杂、最严重的案件。他有权代理皇家检控署的三类案件——复杂欺诈、严重犯罪和严重性犯罪(RASSO)。


此后,帕特里克·达菲大律师开始他的讲授。首先,他介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审判程序。他谈到,英国实行二元律师制度,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大类。事务律师从事各类非诉讼业务以及在诉讼业务中充当出庭律师的助手。出庭律师从事诉讼业务,受事务律师的委托出席各级法院庭审诉讼活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刑事法庭中的检察官也由出庭律师担任,同样由事务律师协助准备案件。


随后,他重点解读了交叉询问规则及其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提出“温水煮青蛙”模式。他强调,律师在对证人开展交叉询问时,要循序渐进,切忌急于求成,否则将会引起证人的强烈反弹。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件中,当辩护律师想要得到的答案是“挥舞刀子的人不是被告人”时,他可以先尝试提问一些能够获得证人认可的问题,如“当时天很黑,光线不好,被告人离得很远,其他人可能穿着与被告人相同式样的衣服……”。在获得证人的肯定性回答后,再进一步询问,“你确定挥舞刀子的人就是法庭上的被告人吗?”此时,即便证人仍未改变证言,也没有关系,因为交叉询问的目的并非使证人改变证言,而是让陪审团重新思考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辩方观点的合理性。


接着,帕特里克·达菲大律师还介绍了英国毒品犯罪案件的追诉程序。最后,帕特里克·达菲大律师对与会人员的提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下午17时20分,为期两天的“死刑复核案件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专项培训圆满落幕。通过6位主讲人深入浅出的系统讲解及交流答疑,大家对死刑复核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了深刻认识,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有了全面了解,达到了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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