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1:22:09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双方未协商一致,那么拆迁部门出于早日完成拆迁任务的考量,经常会在未经拆迁户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今天笔者就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的一则商铺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刘某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xx村依法拥有一处沿街商业用房2层,面积约500平方米,依法办有产权证明,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2019年3月,刘某商铺所在地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刘某未同意与拆迁部门(县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9年6月,刘某的商铺遭到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某不服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刘某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了本案的强拆赔偿之诉。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合法合理,且强拆期间我方有对其屋内财产进行提存保管,刘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法关于强拆赔偿的司法意见,拆迁赔偿的数额,不能低于拆迁户在常规的拆迁补偿,即“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本案中,拆迁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客观上必然造成刘某的财产损失,只要这些损失超出了常规的补偿范畴,拆迁部门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另一方面,虽然拆迁部门声称其强拆前,已经对刘某商铺内的物品进行了保全,但其所提供的关于物品的统计清单系其单方面制作,上面没有刘某签字确认,且客观上相关物品也因强拆灭失,拆迁部门关于物品已搬出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对刘某物品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判决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刘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损失共计200万元。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经常会未经拆迁户允许,擅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拆迁部门是无权实施强拆的,如果大家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让强拆机关依法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