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6:27:09来源:法律常识
征收方:房屋没有产权证,是违建!最高院:历史原因,合法补偿!
我们都知道,房屋产权证是判断房屋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但是,有没有房屋的产权证不能作为房屋是否为违建的唯一依据。对于房屋是否需为违建,不仅要看有没有产权证,还要考虑房屋没有产权证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基于历史原因才出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那么则不应该一刀切地将其认定为违建,在征地拆迁中,不给予补偿,或者给予较少的补偿。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1995年,沈阳市某食品厂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潘某,企业性质为镇办集体。1998,该食品厂由集体所有制性质变更为私营性质。2008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食品厂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11年,城乡建设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对食品厂的地上物及附属设施限期拆除。此后,房屋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其中,有证房屋1100平方米,无证房屋708.47平方米。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案涉无产籍房屋建成于1976年,原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是潘某从信用社合法购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其历史原因。在区政府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房屋被强拆时周边房屋的价格等因素后,确定每平米2750元的补偿单价并无不当。对区政府关于无产籍房屋是违建不应予以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