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找律师,偷东西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1-15 12:34:08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刘某甲两次入户偷窃女士内裤,经鉴定,其用于收藏的两条价值18.56元。律师:刘某甲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

(案例来源:广州萝岗区法院)

【@法网人生 】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甲使用暴力开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邓某乙租住的房门,入内盗窃的女性黄色内裤一条,后将其丢弃。

三个月后,刘某甲再次作案,用同样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张某乙租住的房门,盗窃4条,后将其中两条放回到张某乙的阳台,另两条用于收藏。

第二天,刘某甲再次窜至张某乙居住的房屋,准备打开房门时被张某乙的男友发现,会同房东将刘某甲抓获,并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对刘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钥匙5把、门禁卡2个,女士内裤9条,内衣3件,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的两条衣物价值18.56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甲为满足其变态癖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刘某甲的辩护人指出,盗窃罪的典型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本案中,由于刘某甲本人的心理问题,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律师指出,盗窃是占有公私财物,但显然本案中,刘某甲的目的并非是财物,而是满足特别的癖好,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即可。

法院认为,律师混淆了“动机”与“目的”的关系,确实,从本质上来讲,刘某甲的犯罪动机是满足特别的心理及生理癖好,是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而犯罪的“目的”则是犯罪人产生内心动机后,通过犯罪行为达到预先设想的目标和结果,从本案来说,刘某甲的犯罪目标就是占有女性的贴身衣物。

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犯罪动机不是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很好理解,比如为公益事业,却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公私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刘某甲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变态癖好,但此动机不是阻却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由,刘某甲也稳定供述其入户盗窃的目的。

因此,对于刘某甲来说,所盗窃赃物无论用于何种目的,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律师的此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对于给予刘某甲治安处罚即可的意见,法院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不是评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的唯一因素。

虽然其盗窃物品经评估仅18.56元,但其使用暴力方式开门入户盗窃,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同时,其在一年内三次进行盗窃,也符合法律对于盗窃罪的规定。

法院认为,刘某甲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非法侵犯了他人住宅,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因此,法院对于律师的两条辩护意见,均不予以采纳。法院决定,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条赃物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男子偷窃女士内裤,其用于收藏的两条价值18.56元。律师:刘某甲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

来源:法网人生

图文均来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