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3:10:1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关于洗钱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26日至XX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张某某在贩卖毒品大麻,仍然多次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收款码帮张某某收取毒资,并通过微信转账功能将收取的毒资转给张某某,共帮助其收取贩卖毒品所得毒资13880元人民币。
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微信收款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且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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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规避打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洗钱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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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