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事后被传唤需要找律师吗,李云迪因嫖娼被抓,关于嫖娼的3种后果,你了解吗

时间:2022-11-17 04:14:15来源:法律常识



世界不止黑白两色,

但人生道路一定得分清黑白!


10月21日,“平安北京朝阳”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李云迪嫖娼被拘|关于嫖娼的几个法律问题


曾经的“钢琴王子”因嫖娼被拘,

除了震惊、唏嘘之外,

关于嫖娼的一些法律问题

你必须了解!


1. 嫖娼如何处罚?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 认定嫖娼需要哪些证据?

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尤其是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实务中,也经常出现行为人自称恋爱关系而否认卖淫嫖娼的情形,但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事后分别讯问等方式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

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3. 哪些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性交易主要打击的是卖淫一方的行为,在条文上专门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节,对卖淫相关行为有严厉处罚。在我国,嫖娼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是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情形,存在其他犯罪的可能: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卖淫嫖娼是具备自愿性的钱色交易,但不能排除在过程中行为人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第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在嫖娼的情形下,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无其他违法阻却性事由(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违背幼女意愿,且行为人不明知对方真实年龄),则以强奸论处,且从重处罚。

第四,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嫖娼行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犯罪。

第五,若行为人嫖娼后拒付嫖资,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则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但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卖淫嫖娼缔结的“合同行为”自然无效。因此,在我国嫖资不受民法保护,司法实务中也尚未以财产犯罪追究拒付嫖资者的责任。

4.警察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程序怎么走?


一是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卖淫、嫖娼的,可以通过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是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三是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性病检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最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决定处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且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5.因嫖娼被拘留,对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存。因嫖娼被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尽管不属于刑事犯罪前科,但对行为人日后就业可能存在负面影响,如若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则会有显示。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外,对于嫖娼被拘留的人员,在相关行业要求、道德标准方面,也需要承担不良后果。例如,对于演艺人员而言,相较法律制裁,行业抵制及公众道德谴责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

今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规范包括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办法》第八条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的自律惩戒措施包括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相关评比资格,还可以实施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甚至“跨行业联合惩戒”,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封杀”。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中心主任梁雅丽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武杰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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