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4:18: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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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周雷:
首先你与中介之间只是居间合同关系,中介方的权利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你未与房东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授权给中介代为签订合同时,中介无权擅自以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无权擅自将中介费作为定金交给房东。所以,中介费收取的500元中介费应予以退还。如果中介机构拒绝退还,可向中介所在地的房管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你在交500元给中介时,明确同意中介交给房东作为租房定金,中介代为转交定金,你与房东已达成房屋租赁合同。房东收取定金后你决定不再租住,一般不能要回定金,但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原因,你不能租住应及时告知房东,根据《合同法》第94条、118条的规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同时退还租房定金。如果你后续仍然需要到工作地租住,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这名网民您好,我来回答您咨询的问题:
一、您与中介公司之间成立了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您向中介支付服务费用500元,中介给您出具账单,双方之间合同就已成立。此时,中介就应当按您要求事项寻找出租的房源,也是将来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的出租方。但中介服务能否达到目的,您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中介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这种服务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您已决定不用中介公司再去寻找出租房源,也就不会再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法律,如果为您寻找房源过程中已发生一些必要费用,且有证据证实,那么可以由您承担,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为了给您寻找房源发生费用,您可拒绝支付,要求全额返还。因中介公司未促成您与出租房屋第三方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无权收取房屋定金。
二、可向中介公司主张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主张返还已支付的中介费用:一是直接向中介公司主张返还。向中介公司讲明不租房原因,要求全额退还或者协商作出让步,要求部分退还。二是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行业协会帮助协调处理。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前,公司因防控疫情要求而不能复工,属于本人在付中介费用时不能预见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如果中介公司拒绝退还服务费用,可向中介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已付的全部中介费用。
(来源:正义网 文字:周雷 孙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