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0:17:08来源:法律常识
无效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因一方或双方违反了结婚的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原《婚姻法》“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那么现在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呢?本期专栏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民间流行的表兄妹之间的婚姻早在80年版《婚姻法》生效后就属于无效婚姻了。
(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说明本属无效的婚姻经过补正变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法院不会再判决婚姻无效。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又根据不同事由作出了不同规定:(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无效婚姻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不适用撤诉制度和调解制度。并且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有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法院依法确认该婚姻为无效婚姻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关系。比如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遗产,也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各项规定,如监护、代理等。
(三)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除非当事人一方证明财产为其一人所有或者按份共有,按共同共有处理,同时照顾无过错方。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在无效的婚姻中受有损害,且自己对婚姻无效以及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作者:浦纯钰、刘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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