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8:09:08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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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答: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析: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违约责任,与一般的违约责任相比,这种责任受到异议期间及瑕疵通知义务的限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质量瑕疵,必须首先在异议期间内向出卖人履行瑕疵通知义务,逾期未通知的,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目前施工合同范本的制度设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并列,其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于此期间内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且期限届满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及责任的承担。上述制度安排意指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视为承包人已经完全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视为发包人接收的是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的质量责任从瑕疵担保责任阶段进入保修责任阶段。
崔寓翔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办理案件涉案标的几十亿元,为企业和个人挽回巨大损失,经典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选中。崔寓翔律师热心公益,其组建了云南省最大的个人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数十人,业务涉足金融、保险、破产、不良资产收购、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等领域,其创建的诉无忧法律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让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开创法律服务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