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1:17:09来源:法律常识
辽宁沈阳,9岁的乐乐正在读三年级,成绩优异又乖巧,这天回家却突然开始抗拒去学校。原来,乐乐白天去学校厕所小便,碰到了5年级的值周生姜某。因怀疑乐乐与另两位学生大声喧哗,姜某罚其3人跪在便池旁,还要边磕头边喊“爷爷饶命”。
可怜的乐乐未再前往学校上课,而是终日发呆,甚至出现了尿失禁的情况。经医院诊断,乐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乐乐妈妈最终选择报警。虽然姜某的行为恶毒,让人气愤,但是以“被他人殴打”为由报警,大概率姜某不会受到惩罚。因为我国刑法修正案虽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下调至12岁。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另外,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姜某的值周行为是学校安排的,未对其进行足够的指导,再加之发生事件的地点是学校厕所,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应该是孩子们快乐成长学习的地方,不应该遭受到任何形式的欺凌,作为家长,我们要时刻教育孩子应该善待周围人,作为学校,也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