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2:50:15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增多,更多的家庭成为国际家庭。国际家庭在处理婚姻、继承事务时,一些看似平常无争议的事务处理却变成了复杂的程序性事项。如何解决涉美涉台家庭继承大陆房产纠纷的复杂程序?笔者总结刚刚代理完毕的一起案件的实务经验,与诸君共享。
委托人A的丈夫B在2018年去世,B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A、B都是我国台湾居民,双方曾在北京市朝阳区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B名下,房产价值约2000万且有银行按揭贷款约500万。B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A、B生育了两个儿子C、D,C、D成年后前往美国生活,在之后加入美国国籍,C于2000年与美国籍E女士结婚,于2002年生育一子F,美国籍,已成年,2015年C去世,D未婚。
其家庭关系图如下:
委托人A欲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以便售卖,其他家人均同意放弃继承,按照当时有效的《继承法》的规定,A、D、F具有法定继承权。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继承关系却因复杂的办理程序让委托人在四处求助相关机构无果后于2020年8月找到律师,希望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律师经过全面分析案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办理要点:确定本案最适合通过哪条途径继承房屋的所有权、涉美涉台人士的身份委托及证据取得等。
(一)确定通过哪条途径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管局)办理房屋继承转移登记时需要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裁决书。因本案的涉外因素较为复杂,难以采用公证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故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涉台身份委托及证据取得
本案以A作为原告起诉,D、F作为被告应诉。A作为我国台湾居民,对于诉讼手续的办理分为两种,一种是持有台湾居住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7条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故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在大陆处理法律事务免除了繁琐、耗时的公证手续。而其他不持台湾居住证且无法到场起诉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因此A在台湾需要向其台湾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对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等进行公证。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制作副本两份,公证处将公证原件和一份副本交给A,A邮寄给代理律师,同时公证处将一份公证书副本函寄台湾海基会,全称海峡交流基金会(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并指定省级公证员协会(如在北京是北京公证协会),由台湾海基会将副本邮寄给省级公证员协会。律师持公证书正本至该省级公证员协会,经公证员协会审核公证书正、副本一致后,在公证书正本上盖章确认。至此,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等即可在大陆法院使用了。
(三)美国身份委托及证据取得
D、F都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时值疫情严重时期均不能回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美国与我国并未订立有关条约,因此本案中涉及委托书、护照、结婚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均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具体而言上述材料需要当地公证员的公证、州务卿(州政府)认证、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故外文证件需要翻译。为确保原文与译文一致,部分法院要求办理原文与译文一致的公证。受疫情影响,原本当日能在州务卿做完认证现已延期到二周之后才能领取、中国驻美领事馆需邮件提前沟通、预约后才能前往办理。时间延长、费用发生变化等在实际办理中都是不完全确定因素,最终完成上述步骤后通过将上述材料邮寄回国才能在中国法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受疫情影响,这一规定已演化成2021年2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为跨境诉讼当事人办理委托律师代理一审民事、商事立案委托提供了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的视频见证服务,极大地便利了境外当事人的立案流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受疫情影响,国内多家公证机构增加了视频公证的方式,部分法院也认可在境外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处视频公证的方式完成对大陆律师的授权委托。
由于被继承人B去世时未满八十岁,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书,经过律师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调查取证才终于取得,本案历时十个月,最终取得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归A所有,剩余贷款由A负责偿还。委托人对律师工作表示了高度肯定。家事非小事,跨境家事纠纷处理我们在路上。
总结本案代理过程,关于涉美涉台家庭继承大陆房产纠纷的案件,代理要点简要明示如下:
1、办理继承可以采用法院诉讼或公证处公证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形式确定继承份额,具有涉外因素建议选择法院诉讼。
2、台湾当事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委托手续无需公证;无居住证的,需要通过台湾公证处、台湾海基会、大陆省级公证协会进行委托手续公证。
3、美国居民,委托手续及身份证明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当下,跨境诉讼当事人也可向管辖法院申请法官视频见证或公证处视频公证争取减少诉累。
本文作者:蔡康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