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5:07:11来源:法律常识
2013年6月12日5时许,苏三某和赵一某(均已判决)因争抢出租车停车位发生争执并殴斗,苏三遂电话告知苏四某(已判决)要求前来帮忙。赵一某见状也给赵二某(已判决)打电话要求前来帮忙。
苏四某随后找到苏一某、苏二某,三人在苏三某的指示下持木棍、铁棍等凶器殴打赵一某。赵二某找到孙某(已判决)要求帮忙打架,二人来到现场遂持木棍上前伙同赵一某殴打苏三某等人。经鉴定,赵二某、赵一某、苏三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苏四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一某、苏二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一某、苏二某受他人纠集,为报复泄愤,与对方人员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双方人员互有损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刑事律师解析:受他人纠集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苏四某找到苏一某、苏二某,苏一某、苏二某在苏三某的指示下持木棍、铁棍等凶器殴打赵一某,说明苏一某、苏二某是受到他人纠集持械聚众斗殴,二人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在对苏一某、苏二某的行为判处刑罚时,要有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最终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准确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