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0:23:08来源:法律常识
因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8月24日,身在国外的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师来到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交付了25414元执行款,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司法惩戒的威慑下画上了句号。
2018年5月26日,敖某某购买了一处商铺,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给付了24854元装修款,后因购买的商铺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敖某某与该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遂法院判决解除敖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敖某某装修款24854元。
收款凭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公司未履行义务,2020年3月,敖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该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对被执行公司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后,仍没有任何进展,法院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限高措施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迫于执行威压,8月24日,被执行公司委托律师来到法院,表示要把给付全部案款。原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人在国外,无法坐飞机回国,特委托律师立即给付案款,以解除法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随后,代理律师通过微信转账当场付清款项,法院亦解除了对该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该案件执行完毕。
文/张慧文 杨妺
来源:安徽网
声明:本文已注明转载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chuzhou@xaw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