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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15:22:13来源:法律常识

在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河北老板徐健康的一块建筑面积为15877.72平方米的房产已经被荒废了6年。据其代理律师介绍,如果不出意外,这块土地本来已经成交出售,没想到买方居然在背后搞虚假诉讼试图偷偷转移使用权,结果导致上述土地从2015年开始便没人开发和建设。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在2013年9月,徐健康认识了房某会、郝某二人,后双方达成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徐健康一方表示,履行土地转让登记后,房某会、郝某却没有履行尾款支付约定,于是他将两人诉至河北省青县法院,请求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获法院支持。

徐健康方称,在他申请法院执行后发现一直执行不了,律师介入后发现,在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后两个月,房某会、郝某与许某明、李某栋于2016年10月27日在沧州市运河区法院达成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许某明、李某栋得到了上述土地的抵押担保权。徐健康方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们怀疑2015年至2016年间房某会、郝某、许某明、李某栋之间所进行的两起法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目的是为了侵害上述土地的使用权。

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8日,沧州市运河区公安局运河分局受理了区检察院移送的上述四人(房、郝、许、李)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犯罪信息。2022年6月16日下午,徐健康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公安局侦查及补充侦查完毕,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已接收了移送提起国家公诉的卷宗。

6月16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房某会、郝某、许某明、李某栋,其中房某会未接听记者电话,郝某否认他们涉嫌虚假诉讼,李某栋则一再强调此案最后权利义务的评判应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许某明强调都是李某栋在外运作这些事情,他不太清楚整个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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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土地因陷入诉讼多年,无人敢建设及开发,已荒废6年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块土地背后的多起法律诉讼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牵涉到上述土地的第一场法律诉讼判决发生于2016年8月23日,就在徐健康发现房某会、郝某没有履行支付尾款的约定后。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徐健康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徐健康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地产以2500万元价格转让给房某会、郝某,双方约定转让金额分三次支付,同时约定在第二次支付转让款后即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后在房某会、郝某付款938万元后,徐健康于2013年11月12日协助将房屋过户到房、郝两人名下。后房、郝两人继续付款至2015年6月12日,共计付款1890万元,剩余的610万元未付。

此后,徐健康将房、郝二人起诉至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房某会、郝某给付徐健康违约金180万余元,徐健康返回房款1890万元,折抵后还需支付17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房某会、郝某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郝两人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撤诉,沧州市中院在同年3月6日作出了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徐健康的代理律师认为,河北省青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原本应于2017年3月6日生效,即上述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解除成功。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房、郝二人在上诉期间,又和另一男子许某明进行了一场法律诉讼。事情源于2014年3月10日,一家名为沧州万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贷款1700万元,并约定房、郝二人以上述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万盛公司在贷款到期前主张无法偿还贷款,由许某明于2015年3月6日以其自有资金转入万盛公司对公账户15009900元,代万盛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3天后,许某明与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于是在2015年11月,他作为原告起诉了万盛公司及房、郝两人。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267号《民事裁定书》显示,许某明以自有资金替万盛公司还款后,他和沧州运河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银行在2015年4月25日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给了房、郝二人。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还牵涉到了另外一名案外人李某栋,上述《民事裁定书》显示,审理过程中,许某明提供了李某栋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证实许某明汇入银行的15009900元均为李某栋名下的资金,是双方合作从事民间融资业务。后法院以“原告自认该款项的实际出资人系案外人李某栋,现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各被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为由,在2015年11月29日作出126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许某明的起诉,但该程序性裁定确定了许某明于2015年3月9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确定了非案件当事人且未出庭的李某栋的债权人身份。至此,房、郝两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之间的债权关系转让至了许、李两人身上。

房、郝二人在2016年3月,也就是1267号裁定书作出后不久,就以涉嫌虚假债权转让为由,将许某明、李某栋、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起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许某明与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不成立。此后,许、李及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但在案件重审过程中,房、郝两人又再次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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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沧州市运河区公安局受理区检察院的犯罪信息移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循环账”还款假象

徐健康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有多项证据可证明,房、郝、许、李之间的上述法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目的即为了侵害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其代理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调取万盛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许某明的银行交易明细,他发现在2015年3月6日,万盛公司将自有资金15010000元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其法人齐某梅、会计姜某芹个人银行账户,再由齐某梅、姜某芹将上述款项转入许某明在2015年3月6日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最终,再由许某明将上述款项转回至万盛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于银行扣划该笔还款,“形成循环账,造成许某明代万盛公司还款的假象。”徐健康的代理律师说道。

在房、郝二人以涉嫌虚假债权转让为由,将许某明、李某栋、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起诉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一案中,由于此前许某明起诉房、郝两人时(1267号裁定书),许某明自认不是代还贷款的实际出资人而是李某栋,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和李某栋又表示该笔资金为两人合作民间金融的共有资金,法院认为许某明前后两次说法矛盾,作出2520号判决,认定许某明与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房、郝二人为证明对方有虚假债权转让行为,提供的万盛公司还款时的过程,和徐健康代理律师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他们提供的证据显示,2015年3月6日,万盛公司将15010000元转入姜某芹账户,许某明接到上述资金后分五次转回了万盛公司的账户,而在2015年2月13日、15日,李某栋分别向万盛公司账户及其法人齐某梅账户汇入了11270000元,两人系夫妻关系。

6月16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到许某明。他表示,他与李某栋是表兄弟关系,并不清楚案情,“说实话,我对这个案子不是特别清楚,所有的这一切都是李某栋,他在外面(运作),过程我真不了解。账户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对于其他的,我真的不是十分了解。对我倒是没有太大的影响,该我签字的我签字,该我出面的我出面而已。”许某明还表示,他不认识房某会、郝某二人。而李某栋在接受采访时,则一再强调此案最后权利义务的评判应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

徐健康的代理律师表示,针对许某明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他在许某明给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看到,其转入万盛公司购买银行债权的资金不是其自有资金,许某明还表明他是根据李某栋的授意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的,他没有看协议书的内容。

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立案侦查

徐健康方认为,房、郝、许、李之间的上述法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目的即为了侵害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3月8日,沧州市运河区公安局受理了区检察院移送的上述四人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犯罪信息,并经过了立案后的侦查和补充侦查。

2022年6月16日下午,徐健康的代理律师告知记者,公安局侦查及补充侦查完毕,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已接收了移送提起国家公诉的卷宗。

徐健康方表示,在他向法院起诉房、郝两人,得到判决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结果生效后,即便对方不配合,他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便可重新拿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能执行成功。他委托律师向提级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健康的代理律师了解到,徐健康转让的土地被房某会、郝某作为担保人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沧州运河支行,担保的公司正是万盛公司。

更让徐健康感到意外的是,在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未生效的前提下,2016年10月27日,房某会、郝某作为被告和原告许某明、李某栋经由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了一份2581号《民事调解书》称,房某会、郝某承认把和徐健康之间转让获得的土地抵押给了许某明、李某栋。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581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到的几方分别是原告许某明、李某栋,被告万盛公司、房某会、郝某,案由是借款合同纠纷。

该《民事调解书》写明,万盛公司在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给许某明、李某栋15009900元,如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许某明、李某栋对房某会、郝某名下的抵押物(土地转让所涉及到的土地)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实现抵押物权时剩余部分归房某会个人所有,本协议履行完毕,房某会、郝某还放弃向万盛公司追偿的权利。

徐健康的代理律师表示,该调解书不符合常理之处在于,房某会、郝某用土地为万盛公司做担保后让其贷款,但两人却接受土地在拍卖后不向万盛公司追讨代为清偿款项。

记者在徐健康提交的证据中看到,该《民事调解书》向各方当事人的送达时间均为2016年10月27日,但作出上述调解书的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却是在第二天即2016年10月28日收到许某明、李某栋以涉嫌虚假债权转让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诉状,而该院又是10月27日就立了案,“没有收到诉状又是如何立的案?”徐健康的律师质疑道。

对此,徐健康的代理律师认为,发生在房、郝、许、李之间的多起法律诉讼,其明显目的是为了侵害他当事人的土地利益。律师表示,经由公安侦查后,李某栋供述,许某明购买农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钱,是其通过万盛公司间接转给许某明,再由许某明转回万盛公司,再由农业银行确认许某明支付而扣回贷款等环节,用循环账方式实现,是其一人所为,与他人无关。

6月16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房某会、郝某、许某明、李某栋,其中房某会未接听记者电话,郝某否认他们涉嫌虚假诉讼,李某栋则一再强调此案最后的权利义务的评判应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许某明强调都是李某栋在外运作这些事情,他不太清楚整个案情。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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