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可以找3个律师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量刑

时间:2022-11-20 14:16:3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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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修改的新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立案标准提升到了 150 人或100 万的标准。

但是这个标准不能够生搬硬套,不然会出笑话。

因为有人会曲解为,只要向超过 150 个人借了钱就一定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要被刑事立案,就要去坐牢。

这是一种非常错误或者是机械的理解。

所有的行为,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私募基金,或者是 P2P 消费返利等等,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需要满足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4 个大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

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人、100万的刑事立案标准?

如果说无法满足这 4 个条件,但是借款的人数的确超过了 150 人,只属于借款对象较多的普通民间借贷行为。比如公民张三,因为个人投资需要或者是消费需要,需要资金 200 万。张三选择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真的找了 200 个亲朋好友一个个打电话,亲朋好友们也果然同意借钱给张三,这就导致张三的集资人数上超过了 150 人的借款人数,金额上也超过了 100 万的借款金额。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属于典型的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则不属于。

这是因为张三他并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他集资的方式或者融资的方式都是通过私下的电话沟通,张三的个人主动打电话,与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而告之的宣传,有本质的不同,每次的借款都发生在他与亲友私人之间,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公开宣传的条件;同时,由于张三是只向自己的亲朋好友集资,所有借他钱的人都跟他有基础的社会关系,要不就是亲戚,要不就是朋友,要不就是老乡同事等等,张三都是针对性的向有一定社会关系基础的人员进行借款,属于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集资,因此集资范围不涉及公众,不具有随机性,因此不符合社会性的特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就不应该构成任何非法集资行为,而是仅向多人借贷的民间借贷集资行为。

但是如果张三是真相亲友集资,然后亲友代为宣传其借款需求,导致很多陌生人或者是朋友的朋友,听说张三需要钱,都主动来找张三愿意把钱借给他以获得利息,张三了解这个情况之后,没有予以拒绝或者是阻止,对于金钱欣然接受,只认钱不认人,那他的行为就会涉嫌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导致借款的对象存在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从而导致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

这两种情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关的证据就会变得非常重要。

1.首先就是借款方式的具体证据。关于借款如何发生,到底是张三主动打电话向出借人借款,还是出借人,听说张三的借款消息之后,主动联系张三或者是主动要求与张三见面,综合整体的借款情况后,会形成一份整体的证据。该证据是判定张三是否公开宣传的关键性证据,具体的表现形式为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以及借款双方的相关笔录。

2.其次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基础社会关系到底如何的证据。该类证据主要通过借款双方的口供得知双方在借款行为发生之前是否认识,如何认识,从而判定集资人或者是借款人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集资。

3.还有一项关键性的证据,就是对集资金额的判定。

一般来说,具体的呈现方式,就是根据银行流水、出借人所出具的借款合同、作证笔录等等,从而判定集资人的银行卡收款哪些是涉嫌犯罪的集资金额哪些是自己的合法的支出和收入。

总结

只有在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之后,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公众存款,且承诺保本付息,金额达到 100 万以上或者是人数超过 150 人,或者造成 50 万以上的损失,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没有达到上面所说三个数额人数标准任何之一,就只属于非法集资的行政违法,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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