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0:04:12来源:法律常识
01
案件回放
周先生是宁波市人,在本村搭建了一处建筑物,几年前,当地镇政府向周先生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周先生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则强制拆除。随后镇政府对周先生的建筑予以拆除。涉案房子为周先生拥有的合法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颁发宅基地证,但该村所有村民的住房均无宅基地证,并非只有周先生一人的房子未办理证件,故以周先生的建筑物未经用地审批及规划审批擅自搭建为由,认定周先生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是不合理的。
02
京尹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上新建的房屋。因此,镇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法定职权,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拆除违建的程序也有详细的规定,但镇政府拆除周先生的房屋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更剥夺了周先生的救济权利。综上,镇政府拆除周先生房屋应当被视为缺乏合法根据的。因此,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查明,确认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也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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