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子女抚养权律师哪里找,法官点拨,夺子风波画句号

时间:2022-11-21 17:23:10来源:法律常识

法官点拨,夺子风波画句号

温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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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8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17年度全国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海安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审结的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被无数网友称作为“有温暖的判决”。 近期,南通中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抚养权纠纷亦被网友们称作为“有温暖的判决”,现予以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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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的两端,一面是父爱如山,一面是母爱如水。然而,当磕磕绊绊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平衡却被打破了。站在中间的孩子左右为难,法官又会将孩子判给谁呢?

2018年7月底的一天,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间调解室内,一场持续了半年多时间的抚养权纠纷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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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两张字条作证据

田剑和吕芳是同一所学校的老师。刚结婚时,两人感情还算不错,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逐渐有了摩擦。从一开始的偶尔拌嘴到经常性争吵,再到后来互不理睬,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这样的婚姻过了8年,2016年3月吕芳鼓起勇气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离婚。然而,法院却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请求,法官希望夫妻俩能给彼此一次机会。可没想到之后,两人的感情非但没有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了。

为避免夫妻吵架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吕芳主动向学校申请,调往外地分校支教,并与田剑分居了。那段时间,由于田园就读的小学在父亲单位附近,孩子的上学接送以及日常生活照顾便由田剑及其父母包揽了。

田剑和吕芳都是独生子女,田园更是两家老人唯一的孙辈。多年来,一直是由四位老人轮流照顾。如今,眼见小夫妻合好无望,外孙与爷爷奶奶越走越近,吕芳的父母感到了不安。他们担心以后见不到外孙,便催促女儿尽快协商离婚事宜,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于是,2017年7月,吕芳再次告到法院,夫妻俩也为了获得田园的抚养权,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庭审中,吕芳和田剑都向法官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爱孩子,并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吕芳告诉法官,她和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更多一些,并且孩子对母亲的感情依赖也更强,请求法庭判决孩子同自己生活,并且不需要男方承担抚养费。

然而,吕芳没想到,田剑竟在法庭上拿出了儿子写的一张字条。内容是:“最近一年,我和爸爸一起生活很快乐,如果父母离婚,我愿意跟爸爸一起生活。”田剑告诉法官,这是儿子的心声,孩子表明了愿意和父亲生活。

可吕芳并不认可这张字条。为了不输官司,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吕芳的父母也哄着外孙写了类似的字条,不过内容却恰恰相反,而是父母离婚后,田园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截然相反,哪张才是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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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两张意思截然相反的字条,先后出现在法庭上。吕芳胸有成竹地告诉法官,田园已经超过了8周岁,可以独立做出选择,孩子最后写下的字条,就是最终的选择。可田剑却反驳说,父母离婚本身对子女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如今吕芳已经去了外地支教,如果将孩子判给母亲,孩子还要更换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加不利,请求法官将孩子判给他,财产依法分割,并且他也不要吕芳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园对父母都有感情,双方提供的证据也都体现出两人及四位老人对孩子的关爱。田园已经接近10周岁,具备相当的辨别认知能力。而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至8周岁。也就是说,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时,8周岁以上的子女有权决定随父或者随母共同生活。

田园写下两张意思截然相反的字条,依照时间先后顺利,后写的字条为其最新的意思表达,因而应该被尊重并作为参考。于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田园跟随母亲生活,吕芳自愿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田剑有权每月探视儿子两次。同时,法院也对夫妻二人名下的商品房、福利房、小轿车以及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田剑不服这一判决,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刚巧赶上田园10周岁的生日。二审法官曹璐则抓住这一机会,给孩子办了一个简单的生日聚会。法官的细心,让田剑和吕芳感动。在随后的交流过程中,法官当着两人的面,委婉地询问孩子,如果父母离婚,他更愿意跟谁生活?田园则说他更喜欢和父亲共同生活,但他同样舍不得母亲。

儿子的回答让吕芳落泪了,法官也适时地劝说吕芳,父母都是孩子的亲人,由于父母婚姻失败,孩子只能选择跟随其中一人生活,孩子何尝不伤心难过。如今,孩子更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母亲不如放手。以后探视时好好陪伴孩子,别让孩子在失去了完整的家之后,再失去母亲的爱。

在法官的劝说下,吕芳终于点头同意了。

2018年8月,法官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田园随父亲田剑生活,田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自愿独自承担抚育费。吕芳可于每月第二和第四个周末探视孩子。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的结果,法院还对部分财产进行了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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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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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孩子意见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离婚案件中,许多父母都希望孩子随自己生活,双方为此互不让步,有的甚至强行将孩子抢走并藏匿。特别是当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法官处理起来也很棘手。有时候案子虽然判了,但双方的争执并不会停止,最终损害的还是孩子的利益。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曹璐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这是法院参考子女意见确定抚养权的直接依据。而在民法总则实施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如今法院在处理涉及8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时,就会听取孩子的意愿。

这个案子中,田园的父母都是教师,收入基本相当,都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而孩子也超过了8周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目前状况,孩子随父亲共同生活为宜。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二是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所以,并不是说只要孩子满了8周岁,想选择和谁生活就会随谁生活。而是在父母都想要孩子,并且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法院才会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

“在好合好散的过程中,要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切莫为了满足自己的意愿,在孩子的内心深处留下影响其一生的阴影。”曹璐提醒说,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努力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弥合其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感情创伤。

(文中主人公均为化名)

(作者: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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