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7:23: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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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女)与于某(男)2012年在安徽老家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5年一起来到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并于2018年购置房屋,双方当年在工业园区办理居住证,但未迁移户籍。后因于某有婚外情,双方感情不和,王某欲离婚,但于某不同意,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那王某应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一.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在民事案件中,自然人被告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现在城乡、区域流动频繁,人们往往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工作生活。这时候就会产生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是经常居住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因此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相关民事案件。对于经常居住地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王某作为原告,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于某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于某于2018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办理居住证,距今2021年已连续居住三年,苏州市工业园区即为被告于某的经常居住地,根据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因此,王某应向于某经常居住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特殊情况的离婚诉讼案件,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在原告所在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法院提起。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2015年王某没有与于某一起来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直在安徽老家工作生活,王某作为原告也可以在安徽老家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也可以在于某经常居住地的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离婚。
(三)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案件,也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作案地点在家楼下大桥的下穿隧道内
直到现在,王某都没收到妻子遇害的赔偿金。
2021年6月23日,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发生一起命案,女子袁某某突然“失联”,第二天其丈夫王某报警。警方查看监控发现,袁某某和男子杜某在车库有接触,经调查袁某某“失联”与杜某有很大关系。随后,警方将杜某抓获,经紧急审讯,最终在平昌星光工业园区一山路转弯处找到袁某某尸体。
今年3月庭审时,杜某供述自己与死者袁某某是情人关系,因袁某某电话告知他以后不要再找她,遂将袁某某杀害并掩埋尸体,然后转走其手机里的数千元资金。今年4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被告人杜某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39260元,返还赃款5985元。
对于法院判决,袁某某的丈夫王某表示不服,认为还应判赔死亡赔偿金。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杜某尚未支付39260元赔偿金,以及应返还的5900余元赃款。且该案已过上诉期。
对此,律师表示,法院的民事诉讼判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当出现被告人家庭困难执行不能情况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律师解释,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又包含尚未发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不能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案发:
妻子失踪寻找未果
监控发现她被一男子开车尾随
近日,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妻子案发当天“失联”的全过程。
2021年6月23日下午6点左右,妻子袁某某出门送牛奶,王某在参加儿子的幼儿园毕业典礼。当晚夫妻俩微信视频,王某看到袁某某在一辆三轮车上,因周围环境嘈杂,通话不清楚,随后挂掉。
儿子毕业典礼结束之后,王某晚上回到家中发现妻子还未回家,以为她还在忙送货,随后就睡了。
第二天早晨,王某醒来发现妻子还没回家,多次打电话也无人接听。随后,他打电话给岳母也未接。当时,他心想妻子都这么大人了,自己应知道回家。然后,他和孩子一起出门到自己修电器的网点。由于担心妻子,他又多次拨打妻子电话仍无人接听。中午时,他再次给岳母打电话,接通后得知妻子也没有和岳父母联系。
随后,王某找到妻子袁某某上班送牛奶的网点,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在找袁某某,一大早开会没有见到人,建议王某去报警。
王某又前往妻子送牛奶的片区汉王庙寻找未果,无奈之下,他前往江阳派出所报警。之后,他在车库看到三轮车还在车库。“两轮车不在,三轮车在,说明妻子已经回家。”王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妻子每次回家都是将三轮车放在车库充电,然后骑两轮车回家。
他继续寻找两轮车。6月25日早晨,王某在自家楼下大桥的下穿隧道里,找到妻子骑的两轮车并再次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取证后,又到物业调取监控。通过王某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袁某某在停好三轮车之后,边整理东西边看手机,一辆小轿车开过来停下后打开车门,司机与袁某某在说话。随后,袁某某继续收拾东西,小车离开继续前行,然后在车库入口等了几分钟,再次调头向袁某某缓慢行驶,随后再次调头开到车库入口等候。在袁某某收拾好东西背包离开车库后,小轿车紧随其后也开出了车库。
王某说:“按照往常的轨迹,妻子停车后就应该回家。”但从那之后,妻子就不见了……
↑埋尸地点
遇害:
妻子手机突然发信息要离婚
嫌疑人落网妻子却已遇害
2021年6月25日,民警联系小轿车车主杜某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王某也在派出所等候。
当天中午时分,王某和岳母一起回家后,突然收到妻子袁某某的手机发来一条信息,上面说:“我人在广东不需担心,过几天回来和你离婚……我受够了,孩子我要带走,必须和你离婚……”
“那段时间我们没有吵过架,妻子不会无缘无故骂我,还要和我离婚。”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他当时就怀疑是杜某用妻子手机给自己发信息,“中午时候,双方都各自回家,刚好这时候发来信息”。
↑王某突然收到妻子袁某某的手机发来一条信息
蹊跷的是,在他收到妻子手机发来的信息后不久,岳母也收到一条短信,“妈,对不起,我在外出打工……回来要和他离婚……”
当天下午,王某将妻子手机发来的信息告知民警。但随后几天,他多次欲和妻子微信视频或语音通话,但都无人接听。
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他一直认为妻子被他人控制,同时,家里亲戚也帮忙找到车主杜某居住的小区。
6月29日,王某前往杜某居住的小区,得知民警已将杜某抓获,随后,警车开往星光工业园区。后来,他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说人已经抓获。当天下午三四点,派出所告诉他,其妻子已经遇害。随后,他赶到殡仪馆看到了妻子的遗体……
判决:
受害人家属起诉索赔百万
凶手获刑死缓判赔3.9万余元
2022年3月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一个月后,王某收到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川19刑初18号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凶手杜某供述了行凶动机和过程。杜某供述,他与袁某某为情人关系,“2017年10月认识以来多次发生关系……袁某有哮喘病。前段时间我和袁某某感情不好,袁某某让我不要再去找她。2021年6月23日上午9点,她在电话中骂了我就挂了电话,我当时心里不舒服,就开车到她家住房楼下找到她的电瓶车,找了一个小树枝插到电瓶车的锁孔里……”随后,袁某某找杜某修锁,结果杜某又将锁弄坏,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在车上发生抓扯,杜某用手勒住袁某某脖子使其哮喘发作,“我用手将袁某某的嘴巴蒙住,蒙了大约一分钟,这时候袁某某没有反应也没有动……最终(我)决定把袁某某尸体埋了,挖了一个坑抱住袁某某尸体丢了下去……”随后,杜某拿着袁某某的手机,将其5985元资金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
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杜严违法所得赃款5985元返还被害人亲属;被告人杜某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造成的损失392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驳回王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王某介绍,判决书下来之后,对方并没有上诉,自己因没找到合适方式,也错过上诉期。他表示,他在民事赔偿方面不满意。
王某提供的民事诉讼起诉状显示,他和家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9373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65060元,儿子被扶养生活费150798元……他表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9260余元,这让他无法接受。而且,“到现在,凶手也没有支付39260元赔偿金,更不要说应该退还的5985元”。如今案子已过诉讼期,妻子袁某某还没有下葬,他一人要照顾小孩,只能靠修电器勉强维持生活。
律师解读:
为何法院没判赔“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家属可申请司法救助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王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该案中,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该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上诉,因案件已过上诉期,判决已生效;根据司法解释522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因被告人家庭生活也较为困难,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如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向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勇介绍,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一审判决中关于法院没有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的部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会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即便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进行判决,也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他解释,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又包含尚未发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不能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摄影报道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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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郑某(男)与李某(女)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结婚登记。婚前郑某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郑某名下,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2018年夫妻俩因投资理财发生矛盾,2019年矛盾加剧,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破裂。2020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处理,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财产款项的来源、占有使用现状、登记的权利人等情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二)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夫妻可以自由协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一般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1.另一方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对转让的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一般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五)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即清算注销。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
1.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房屋的分割及归属。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一般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外一方。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主张,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但夫妻共同还贷
1.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房屋的分割及归属。
2.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到文章开始的案例,因郑某与李某对房屋价值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后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了评估,最后判决房屋归郑某所有,并由郑某向李某支付一定补偿款。
(八)父母出资购房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个人。
(九)房产加名
很多当事人经常咨询本律师,如果在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上加上对方的姓名,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房产证加名,视为赠与,将导致权属从房产个人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可以选择登记为按份共有,即登记人占有多少份额(如30%、70%或者50%、50%),离婚时将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即不分份额,但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共有,离婚时并不必然对半分割。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房屋归属以及分割补偿问题。
(十)拆迁房如何分割
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包括安置房、拆迁货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双方结婚之后取得,则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包括安置房、拆迁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男女一方家庭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则需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以及拆迁安置户表等情况分析,一般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即不单独属于某个人所有,家庭所有成员均有份额。如果部分安置房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则该部分对应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十二)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十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三.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双方均无权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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