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7:26:11来源:法律常识
4人“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口罩欲借“灾”敛财
2019年3月起,杨某租下花都区某地作为制假窝点,并先后雇佣潘某、陈某、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3M口罩。4人“小作坊”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杨某负责租赁场地、购进设备、原料及联系客户销售假冒3M口罩,潘某负责假冒3M口罩原料、成品的运送,陈某负责假冒3M口罩的鼻梁线和耳绳装订,张某负责加工假冒3M口罩气阀、滤棉、3M品牌标志的印刷及成品的包装。
2020年初疫情发生,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2.5万个假冒3M口罩以6.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下家李某(已另案处理),并安排潘某联系货运司机将口罩送至李某指定的收货地点。不久,杨某又先后将近11万个假冒3M口罩以7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
同年2月,杨某、潘某、陈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杨某租赁的制假窝点缴获假冒3M口罩成品(合计价值1.1万余元)、半成品一批及生产假冒3M口罩的机器、模具一批。制假窝点查获的口罩经鉴定,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品。
争议焦点
杨某、潘某、陈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
2020年8月,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杨某等4人提起公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称制假窝点查获的口罩是废品,不是用于销售的,但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制假窝点查获的口罩是假冒3M口罩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对制假窝点没有相关的行政许可、授权许可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生产加工。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可见制假窝点条件简陋,环境卫生极为恶劣,并不具备生产口罩的条件。结合鉴定意见足以证实在制假窝点查获口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系不合格品,其余销售的口罩鉴定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本案涉案的不合格口罩并未达到上述标准,4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潘某、陈某、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刑庭 陈枫法官
关于本案的定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因本案中仅有从制假窝点查获的涉案口罩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余销售的口罩鉴定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的不合格口罩并未达到上述标准,而其余的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已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故法院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生产、销售假冒3M口罩的行为,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相关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严格把握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对于无法查实的产品依法予以剔除,通过以证据定案、以法律释理,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规范防疫用品市场,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用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