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30:08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该条是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并应当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法及《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办案规则》中未对仲裁代理事宜作更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可以委托什么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多少人,需提交哪些材料等问题,均未予明确。
部分地方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代理问题作了一定的规定,如《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职工委托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其中要注意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委托其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委托“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民,即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应属于同一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这是一项与民事诉讼代理有区别的规定,下文详述之。
笔者认为,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终局裁决,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很可能委托的是同一代理人,因此,为保障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在法律法规对仲裁代理问题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应遵循诉讼代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代理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是任何人均可担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只限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中,并未要求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本”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即未要求当事人与其诉讼代理人属于同一“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姑父母、姨父母、舅父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亲家、“舅子”“老姨”“侄子女”“外甥”等,均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另外,与当事人没有劳动人事关系的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不得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但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另外,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其本馆官员,以外交代表身份,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五百二十四条至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除应当依法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每个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