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28:12来源:法律常识
借款人同时出具两张数额不等的借条该如何判断呢?借款人说,数额小的借条是“假的”,没有实际履行。出借人说,两张借条都履行了,给付了款项。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还比较常见。时间久远以后,还真不好判断。当然,如果说有银行转账流水很容易判断,当天资金总额是否对得上?实践中,很多时候没有银行流水,具体情况不同,不同法院裁判有差别。#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江苏徐州邳州市黄某向贾某某民间借贷,出具了2张借条。一张借条写着“今借贾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黄某,2017年2月3日”;另一张借条写着“今借贾某某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元)借款人黄某,2017年2月3日”。黄某的说法是10万元的借条没有实际履行。贾某某的说法是2张借条是此前借款22.5万元,加月息1.5%计算后重新打了2张借条。
2018年3月16日,贾某某与黄某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贾某某,乙方黄某。1.经双方协议黄某与贾某某2017年2月3日之前债务累计大写为贰拾万元整(¥200000.00);2.经双方协议以卖树及其他作物(邳城)抵作20万元债务;3.甲方卖树不能低于市场价格的七折出售(实际净得)每年的5-8月份不许出售苗树; 6.甲方须三年内卖得20万元树木,否则协议作废,从此双方没有任何债务纠纷; 9.如以上所述乙方违约,甲方所卖苗树款项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归还甲方贰拾捌万元整,甲方:贾某某,乙方黄某,日前,2018.3.16 。
2018年3月23日,黄某向贾某某还款33000元。贾某某向黄某出具收条一份, “贾某某收到黄某卖树款33000元(叁万叁仟元)整2018年3月23号”。
2021年3月7日,贾某某的儿子到黄某的林地挖走98棵树木销售,贾某某之子贾某汉出具证明一份, “今挖黄某园内米径12公分大约61棵,米径13公分大约37棵,2021年3月7日,贾某汉”。
贾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本息188200元。
法院认为,贾某某提交了两份借条,黄某承认涉案两份“借条”的真实性,但抗辩1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应当作出合理说明,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据所产生的后果而不会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条,但黄某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与贾某某结算后重新出具了两份数额较大的借条,且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就没有收到借款一事请求贾某某支付或索回借据、亦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黄某又于2018年3月16日与贾某某再次达成协议,承诺“如以上所述乙方违约……乙方应还甲方贰拾捌万元整”,而未作出合理说明且不符合常理。黄某10万元借条没有履行辩解不能成立。贾某某自认树木共计折抵还款91800元,贾某某主张剩余借款188200元可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偿还贾某某借款本息188200元。
黄某辩称“贾某某挖走的98棵苗木价值为263500元”,双方的账已经结清了。黄某仅提交了自网络打印的流苏树价格参考,贾某某不认可,法院没有采纳黄某的辩解。
黄某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明显不当,民间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黄某认可借款本金系18万元,另一张借条10万元未实际发生,贾某某若认为该款项实际发生应承担证明责任。2018年3月16日双方对树木抵偿借款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债务为200000元,2018年3月23日卖树款33000元,对2021年3月7日贾某某卖的98棵树木的价格原审法院没有认定。
根据协议第六条:甲方需三年内卖得20万树木,否则协议作废,从此双方没有任何债务纠纷。而贾某某在采挖黄某的树木两次后(第二次即将协议到期的情况下)就没有继续采挖树木抵债,可以推定两次采挖的价值足以偿还贾某某的借款。黄某已不拖欠贾某某的任何款项。
贾某某辩称,黄某打了两张条子,金额是18万元,该证据充分证明黄某欠贾某某18万元。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给贾某某立据后,即明确知道欠款的事实,同时根据2018年3月16日的协议第九条也能进一步印证黄某欠贾某某28万元。黄某虽然给了20000元钱,但是贾某某为了寻找黄某花了很多费用。
二审期间,针对贾某某2021年3月7日从黄某处挖取的米径12公分及米径13公分流苏树在当时的市场价格,法院依职权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库成员,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盖某元专家进行函询,专家回复意见为:根据该树种特性及市场情况,2021年3月份米径12公分流苏树市场价格约为1200-1400元/株;米径13公分流苏树市场价格约为1400-1600元/株。
法院酌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案涉直径12公分流苏树的市场价格为1300元,直径13公分流苏树的市场价格为1500元。故贾某某挖取黄某的98棵流苏树的价值为94360元(1300*61*0.7+1500*37*0.7)。根据二审期间对案涉流苏树的询价结果,贾某某两次从黄某处挖取的树木总价值仅为127360元。贾某某主张黄某应当按照280000元扣减树木折价款后的数额继续履行还款责任首先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黄某仍应向贾某某偿还152640元。
2022年5月7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即“黄某偿还贾某某借款本息152640元”。
法院最终还是没有采纳黄某的说法“10万元借条没有履行”。二审法院把98棵树重新估价,把黄某给付贾某某33000元卖树款进行了扣除。双方认可的20000万元还款没有扣除。由于没有看到案件具体证据,不清楚黄某的借款是否都是一次性现金交易,如果不是一次性现金交易,完全可以要求出借人提供银行流水。当然,如果说多次累积借款,每次2-3万元交易,时间跨度长,提供银行流水难度较大。
有人说,根据双方2018年的协议,3年内贾某某要卖树卖够20万元抵账,否则,协议作废,双方没有任何债务。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个协议并没有对以前的借条作出约定。即便是协议作废了,也无法证明借条作废。可能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时,有3年卖树抵账的意思,但是协议表述不严谨,造成这个协议没有多少作用。很久以来,民间有种说法,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同一天打两张借条,即便其中有一张没有实际履行,那也是借条出具人的责任,成年人怎么能随便打借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