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开增值税找律师,涉嫌虚开增值税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1-22 04:38:14来源:法律常识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5********,**族,中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家属院**号,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乡**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1年3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甄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河北**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期间,2016年12月9日在一次向外销售货物时为抵扣增值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河北**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42903.21元,税额:160293.54元,价税合计:1103196.75元。税款抵扣后已经全部补缴。

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于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交,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