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6:55:13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本条规定,区分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异同和效果。对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即使获取的证据内容为“真”,对于这种“毒树之果”仍然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即不论在哪个诉讼环节,发现非法证据的,均应予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在法院审理期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第一,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第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作为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感觉,而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比如被告人供述在何地方受到何人的何种刑讯逼供方式,如有伤情的,提供伤情证明。
一旦法院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将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此此可,辩护人只要提供证据非法的线索即可,随后的证明责任转移到公诉方。如果既不能证明有非法情形,也不能排除有非法情形的,则该证据予以排除。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提醒:做事实不成立之辩,律师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是对全案的认定有直接作用的关键证据,排除了此份证据则整个案件达不到证明标准。对于那些排除之后不影响案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申请排除的意义不大。这种关键证据,常见的表现为被告人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和作为定案依据的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