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20:0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哈刑事律师,你认为的律师】,以下3个关于【哈刑事律师,你认为的律师】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2019年1月4日因为装修队伍给我家弄暖气跑水,不露面,我从晚上7点左右一直站到半夜12 点多,诱发我腰椎间盘突出和颈椎间盘突出复发,1月9日第一台轮椅送到装修现场,从此我出门都得坐轮椅,造成我装修直接经济损失二十多万元,后面看病费、治疗费、药费、买轮椅费、找人推轮椅费、代驾费、扔垃圾费几十万元。
2021年我想找合适的律师帮我打官司,先后用了半年时间,接触了十几家律师,不知道想打官司的人,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律师我想分享一下我的经历,给您一个启示,避免踩坑。
一、收咨询费:
有的律师,我只是想咨询一下,说说这个案件情况,看看对方能否接这个案子,对方开口说得先收300元咨询费,拜托,律师分不同的专业,我只是想先了解一下,对方是否能打装修官司,如果能打,怎么收费,对方还不了解情况,我只是想询价,就要先收我300元。
就好比,我想买车,只是想先了解一下车是否适合我,车的报价,就要先收钱简直让人瞠目结舌。
二、看资料费:
我希望律师了解一下案件情况,看看对方能否接这个案子,对方开口要3000元看资料费。
我又不是正式委托你打官司,只是想看看你能否接这个案子,因为律师也分行业,有婚姻律师、经济律师、遗嘱律师、企业股权等律师、刑事律师……不同行业的律师,不了解其他行业的情况,我跟律师又是第一次打交道,什么情况都不了解,怎么能先给你付资料费呢?
三、无律师证:
我网上咨询,需要跟律师咨询,结果我把情况说完了,对方说是助理,没有律师证,那助理不能代表律师本人的情况啊?律师本人对这个案子是什么态度啊?
浪费双方时间。
四、性别不对:
我打装修官司,因为对方是一个男的,态度特别嚣张跋扈,我就希望找一个比较有气势的男律师,结果我已经这么明确表达我的意思了,对方难道分不清男女?
结果对方却给我找了一个女律师,我都无语了。
五、所长变毕业生:
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跟对方所长都谈得挺好的,快签合同了,对方律师变成了一个刚大学毕业的毕业生,一点社会经验都没有,等于大学毕业生,要拿我的案子练手,所长只是挂个名,那我还不如自己来呢,至少我自己还懂一点工程和法律。
六、合同改了三天:
上面所长变毕业生那家,跟对方签合同过程中,本来只需要改两个地方,加两行字,当时是周五,已经一天了,对方也没改好给我,后来我跟对方说,对方如果周六上班,周六改好给我也行,如果周六对方不上班,对方跟我说一下,周一改好给我也行。
结果周五对方回复“好。”就一直没消息了,直到周一晚上,才把修改好的合同给我,我合同还没签,钱还没付,对方改周一,至少周五告诉我一下啊,我也有我的时间安排啊,对方中间不吭不哈,三天以后才回复,我如果钱给了,合同签了,我不急死。
七、知名律师变助理:
网上挂着知名律师的头像,写着知名律师的履历,结果一问价,起步价8万元,接电话的全自称是助理,也不知道是真假,连律师都接触不上,对方也不管什么案件,起步价就要得很高。
八、没下文:
有的案件情况发到对方微信里,好几个星期,没消息,也不知道对方是根本没看,还是看了不想接?您回复一声啊,要不您公司打广告干吗呢?别浪费客户时间啊?
九、没时间:
有的律师,我跟对方说把资料发给对方看看,对方说没时间。
既然你连看我资料的时间都没有,那你给我打电话干吗呢?故意让我生气吗?简直莫名其妙,你们老板的广告费算白花了。
十、领域不对:
明明我想找一个懂装修或工程方面的律师,对方给我推荐一个做股权或者影视娱乐的律师,文不对题,无语。
十一、顾客全责:有一家双方谈得还算不错,都快签律师委托合同了,结果一看合同,所有打官司失败的原因全是顾客的原因。
其中有一条合同最奇葩,如果顾客听取律师建议,官司失败,顾客自己承担后果。那顾客还请律师干吗呢?你合同就是不写这条,也是顾客承担后果啊?
你合同写上这条,顾客如果真委托这样的律师打官司,难道不行,最后顾客还得另案起诉,再跟律师打一回官司?
上面这样的律师,您是否也遇到过?
当然,我们相信一个行业能蓬勃发展,肯定还是有负责任、专业能力强的好律师,只不过我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能否让我们遇到,多少需要点运气成份,我们更希望社会变得越来越好,人们不再需要请律师,协助我们打官司,律师更多的成为我们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发展的顾问,希望社会风气越变越好,人民生活越变越好,每个人也懂一点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请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予以保密。如有窝藏包庇,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联系人:任忠豪警官,电话:395。
刘文忠 @央视新闻 资料图
当事律师称身份被冒用
澎湃新闻获取的一份协查通报显示,10月18日16时许,黑龙江省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西注子村。身份证号:220381XXXXXXXXXXX,涉嫌诈骗犯罪)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在律师杨马强协助下脱逃。脱逃后,刘文忠、杨马强乘坐黑A7EY30白色途观吉普车经黑龙江省安达收费站驶向哈大高速公路。律师杨马强,北京市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410423XXXXXXXXXXX。两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吉林省,恳请协助配合开展沿途堵截工作,并在犯罪嫌疑人刘文忠家乡实施布控。
网传协查通报
针对上述网传的协查通报,黑龙江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10月19日下午回应澎湃新闻称,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在押人员刘文忠确实已从看守所逃脱。
同日,大庆警方相关工作人员则表示,逃脱事件确实存在,网上所流传的协查通报是否真实,从哪里流出,正在调查。
北京市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网站对律师杨马强的介绍 上游新闻 图
10月19日中午,律师杨马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身份证号是我的,但我不认识刘文忠,我也没代理此案。如果刘文忠脱逃属实,那就是有人冒充了我的身份信息,我正在和公安联系。”
据了解,杨马强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北京市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新京报19日中午报道显示,黑龙江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向大庆方面了解,在押人员刘文忠确实已从看守所逃脱,是否有人帮助刘文忠逃脱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
黑龙江公安厅负责宣传的刘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大庆公安局并没有将相关情况汇报至省厅,他们正在调查了解。
关于网络传播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杨马强律师涉案问题的声明
2018年10月19日,部分网络媒体传播了一则黑龙江省公安指挥中心发出的(2018)第10号《协查通报》,该通报称:10月18日16时许,黑龙江省大庆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在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马强协助下脱逃,脱逃后,刘文忠、杨马强乘坐一台白色途观吉普车经该省安达收费站驶向哈大高速公路,两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往吉林省等内容。
针对该网络舆情,吉林省律师协会、长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高度重视,市律协紧急成立调查组,迅速展开调查,现就有关调查结果发表声明如下:
一、2018年10月19日下午,经市律协工作人员询问杨马强律师,其表述从未办理过该《协查通报》中所述案件,并且其律师执业证和身份证也没有丢失或出借给他人。
二、当日下午,经市律协工作人员询问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其表明该律师事务所从未接受案涉在押人员刘文忠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办理该案件。
三、当日下午,经市律协工作人员查阅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簿,未见该律师事务所接受案涉在押人员刘文忠或者其近亲属委托办理该案件的记载。
四、当日下午,经市律协工作人员查看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办公区监控设备,显示:2018年10月18日11时30分杨马强律师在该所餐厅就餐,下午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区接待当事人至14时42分后离开。
五、当日下午,市律协派员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关于杨马强律师在该院办理案件的视频资料。显示:2018年10月18日15时29分,杨马强律师通过安检通道进入该院院内。据此,杨马强律师无可能乘坐目前已知的交通工具在《协查通报》中显示的涉案时间到达大庆市看守所协助犯罪嫌疑人刘文忠脱逃。
六、当日晚,在市律协工作人员陪同下,杨马强律师到达住所地某派出所,经公安机关询问短暂停留后,杨马强律师返回住所,公安机关未对杨马强律师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七、当日晚,大庆市公安局发出《关于缉捕脱逃人员刘文忠的通告》,该通告显示:在押人员刘文忠脱逃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15时55分,脱逃方式为利用律师会见之机,在冒充律师人员协助下脱逃。
截止目前,无证据证明杨马强律师实施了协助犯罪嫌疑人刘文忠自大庆市看守所脱逃的犯罪过程,网传(2018)第10号《协查通报》所述情况并不属实。
以上调查结果,特此声明。
长春市律师协会
2018年10月20日
微信公号“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10月19日发布声明称,当事律师杨马强当日一直在律师事务所未离开,并贴上了监控视频截图。
犯罪嫌疑人为何能在
冒充律师的人会见后从看守所脱逃?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彭逸轩告诉澎湃新闻,他认为,这可能是一起多因素叠加的偶发事件。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会见程序,看守所不可能会发生脱逃事件。
律师进入看守所需要三个环节
彭逸轩律师介绍称,律师进入看守所需要三个环节。首先,律师本人需要拿着自己的律师执业证(简称“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单位公函到看守所的会见接待处登记,三证到齐。北京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证上有二维码,只要一扫描,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律所、执业证号等信息都出来了。但一些看守所可能没
有配备扫描的机器。此外,手机微信一扫描该二维码,也可以看到这些信息。
然后进入到双岗查验的环节:武警和公安民警查验持证人与证件是否一致。
第三是会见环节。律师需要把“提票”的信息给到值班民警,值班民警把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关押的地方带到会见室,这个过程是实时监控的。
此外,监控室不能录音(根据刑诉法规定不得监听),但有摄像监控,也有监控室监控,可以实时监控。嫌疑人在看守所要穿囚服,不知道刘文忠脱逃前是否在会见室里换了衣服,不然经过核验室时,想经过武警和公安双重查验都是不太现实的。
彭逸轩表示,在全国看守所会见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他希望,不要因为这次偶然事件的影响,各看守所增加律师会见的难度。
此外,目前尚不能确认其他省市的律师证是否有二维码。他建议,律师执业证应加强防伪标示。如果有二维码,全国看守所应该配备统一的二维码扫描仪,实现全国联网。
会见室内允许安装视频监控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告诉澎湃新闻,按照《刑法》,从看守所脱逃者和协助脱逃者,涉嫌脱逃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胡定锋表示,如果严格按照会见程序,看守所不可能会发生脱逃事件,除非管理不严,出现漏洞。
胡定锋分析称,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要向工作人员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但不需出示身份证,除非是第一次会见。
然后律师要先押下律师证,按照“提人”、“会见“、“交人”的顺序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会见完毕,律师按呼叫铃,向民警“交人”,然后才可以拿到一张回单,凭回单换取律师证,然后离开。但如果该协助脱逃者伪造了律师证,可能不换回律师证就离开。
胡定锋提醒,会见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要戴着手铐。但该案中,刘文忠在会见时是否戴有手铐,警方尚未披露。
胡定锋表示,会见过程虽然不允许被监听,但会见室内允许安装视频监控。所以,事发看守所可能有会见室内会见过程的视频留存。而看守所走廊等处也应装有视频监控,所以不难查询到协助脱逃者的影像信息以及脱逃过程的细节。
胡定锋表示,在广东等地,看守所甚至在会见室内加装铁栅栏,将会见室一分为二,把律师和犯罪嫌疑人隔开;同时,犯罪嫌疑人只能内侧的门出入,律师只能从外侧的门出入;这都有效避免了脱逃事件的发生。
据警方披露,刘文忠在冒充律师人员协助下脱逃。彭逸轩认为,有可能是冒充者替换了证件上的照片。胡定锋认为,协助脱逃者可能伪造杨律师的律师证和该律所的证明,该协助脱逃者可能还伪造另一份律师证,帮助刘文忠脱身。
【普法小站】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澎湃新闻综合 澎湃记者吴跃伟 喻琰、王跃军 张艺馨/央视新闻客户端、新京报、上游新闻、吉林律师网 等)
本期编辑 邢潭
盗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2019)宁01刑终164号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
(一)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哈某某使用盗窃的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灵武市芙蓉园中国电信网点办理了号码为180×的通讯卡。后在网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于2018年3月22日在交通银行银川宁东支行激活账号为×的信用卡。2018年3月23日POS机消费15000元,3月24日POS机消费5000元,5月5日分五笔共计还款20000元。2018年5月6日POS机分五笔消费19960元,直至2018年7月12日再未还款,产生违约金99.8元、利息684.33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哈某某使用盗窃的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及以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号码为180×的通讯卡,在民生银行骗领账号为×的信用卡。
裁判观点:一审判决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观点:裁判适用法律准确。
一、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主观上具有骗领信用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无法归还,证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袁兴军律师执业理念: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雕刻成精品。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沉淀二十年公安机关实务经验,擅长从辩护人和执法者两个视角聚焦大要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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