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2,对于林生斌事件你怎么看

时间:2022-11-23 17:21: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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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林生斌的种种“谣言”,我再也不信了
  •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 刑事合规对涉案个人有效吗?企业合规整改后,还会对个人起诉吗?
  • 关于林生斌的种种“谣言”,我再也不信了

    最近大家关注点都是那个加拿大人吴签的那点事。


    关于林托尼的消息越来越少了,甚至连谣言都少了很多。


    纵观这20多天的各种“谣言”,我都看不下去了,各种误导大众,各种无中生有,搞得人云里雾里,不知道相信谁了。




    让人可气的冒牌货:




    最可气的是这两个,也不知道是哪个沙雕搞的恶作剧。


    微博名字挺吓人的,什么CMG今日说法,TVB今日说法。


    7月18日1点36分同时发的动态,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什么官媒发的正式消息呢。


    结果一看,这两个名字现在微博上压根不存在了,反正其它平台我也没搜到,典型的发了就跑,制造谣言,骗取关注和流量。





    真正的今日说法就一个,CCTV的,带蓝V认证的,这个才是真正的官媒。


    至于什么CCMG/TVB就是个噱头,也就骗骗没有仔细看清楚的网友罢了。


    什么二师兄梁律师,什么国际刑事律师团,看起来吓你一跳,还以为是什么正儿半径的人物呢,实则就是一个骗子。


    大家可要小心了,千万不要被这个所谓的梁律师给骗了。


    至于纵火案在补充侦查阶段,都是无中生有的,压根没有得到确切证实。


    这一届的网友们都很热心,也在不断的搜集各种疑点。但是,总的来说,作用不大,都只是我们大众一厢情愿的推理而已,并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譬如这些很奇怪的疑点:

    1、疑似任小三出现在纵火案的庭审

    2、局面采访视频中,黑板上的那些奇怪数字

    3、保安说着火的烟刺鼻的化学品味道

    4、案发当天4点钟,17楼密集的脚步声。

    5、保安说着火的烟中有刺鼻的化学品味道

    ......


    等等,太多太多的所谓的“新疑点”了,可是这些全然无用,只是满足了网友们对纵火案背后存在操控的一厢情愿看似合理的推理而已。


    然而,就凭这些,无法坐实的证据,想要重启案件,确实非常有难度。





    网友们一腔热血地寻找蛛丝马迹,看上去更像是瞎操心,那些所谓有实锤证据的大V,也都闭口不谈了,之前还信誓旦旦。


    譬如这位:



    一直强调自己手里有林tony事发前一夜手机是关机而不是静音,一直强调自己有实锤证据。


    反正现在也没拿出来给网友看,至于有没有提交给什么相关部门,就不得而知了。


    更可笑的是,信誓旦旦的拿出了一份关于绿城给林tony的赔偿文书:




    还特别强调指出,只是赔了270万而已,就这些,除了钱,其他啥也没有。


    这个消息一出,很多网友就开始质疑。


    一开始,我还信了。可是后面越想越不对。



    再看看林托尼怎么说的,赔偿款的67%用于各种贷款,债务以及墓地,还有期间维权费用。


    270万*67%=181万,这点钱够林tony干那么多事?


    270万*33%=89万,外加一辆可能卖不出的保时捷,足够,足够,足够前岳父岳母颐养天年?


    这点钱,能干这么多事吗?


    是觉得钱很值钱啊?还是觉得物价很低呢?


    总之,某大v的话我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了。最近,也几乎不谈林托尼的事情了。




    人家质疑他可能收了林的钱,他严重表示不满。


    至于有没有,我不想去过多的猜。即使没有直接给过你一分钱,那会不会林的公关团队给过呢?找过你呢?


    只不过是直接和间接的区别而已。


    至于到底有没有,确实让人很怀疑。


    大v们不谈了,网友们还在瞎操心,每天东搞一点,西看一点,然后就各种歪歪推理,然而确实仅仅是自我安慰而已。





    唯一,唯一还能让我信任的,应该只剩下这位:李大嘴了。


    自从林托尼人设崩塌之后,宋祖德每条微博,必然都会带上林托尼,并且表示硬刚到底。



    前几天,明确表示寄出了自己的举报材料,并且得到官方回复,正在按程序办。




    并且呼吁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措施,以免洗剪吹卷款出境。




    并且信誓旦旦的表示,定会将洗剪吹送进牢房。所谓个人生死早已置之度外,除了维护正义,这辈子从来不在乎钱,够用就好。





    关键是,人家还用实际行动告诉网友们,他正在不断的搜集证据。





    林托尼的网店对外宣称,每一笔交易捐10%给慈善机构,结果,每笔只捐2分钱。真是大方啊。而且还不是每件商品都会捐赠,只是部分商品才有。


    就连2分钱,看来林托尼也很扣,还有点舍不得。


    赤裸裸的虚假宣传,赤裸裸的诈捐哦。


    林托尼的事情,闹了都快20天了,网友们不断的爆料各种疑点,可是,最有效最可能把林托尼送进监狱的,估计只有宋大嘴的方式了。


    就像宋所说的,先把林托尼送进牢房,再慢慢审问纵火案背后的可能性,这才是有策略有计划地惩治林托尼的最好办法。




    为了林托尼这事,真是操碎了心。


    可是,我有一点很奇怪,网友们找出的各种疑点,各种推理都非常有说服力,为何作为受害亲属的亲哥哥,即朱舅舅目前一直保持沉默呢?


    讲真,看到网络上这么多传言,难道他一点怀疑都没有吗?一点情绪都没有吗?然而,几乎没有表过任何态。





    目前粉丝都超过300多万了,只是认证成了纵火案受害者亲属,连个新动态截至目前都没发过。


    怎么看,都觉得此事必有蹊跷。


    或许背后正在秘密做什么?只是不想打草惊蛇。


    只是不想出面,泄露更多的相关证据。


    希望我的猜测是正确的吧。


    也希望宋大嘴能够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


    虽然,这几天林托尼的热度被那个加拿大人夺去了。


    但是,我相信广大网友们,还是在继续关注林托尼事件的进展。


    至于网络上各种“传言”,大家还是选择性的,有甄别性地看待吧,不要被一些乱七八糟的人带偏了。

    刑事律师2,对于林生斌事件你怎么看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司发通〔2022〕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刑事合规对涉案个人有效吗?企业合规整改后,还会对个人起诉吗?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吕灵兮


    2021年3月以来,检察机关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2022年4月2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那么问题来了,刑事合规不起诉对涉案的个人有效吗?企业合规整改后,还会对个人起诉吗?

    先说答案,刑事合规不起诉对涉案的个人有效;企业合规整改后,如果不对单位起诉,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对个人起诉。

    第一,刑事合规不起诉对涉案的个人当然有效。

    首先需要纠正一个错误的观念,那就是认为只有企业才可以进行合规整改。早在“刑事合规不起诉”概念盛行以前,刑法中其实就已经存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刑事合规不起诉”并没有超过前者的内核,只是将条件放得更宽,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刑事合规不起诉都是有效的。

    第二,企业合规整改后,一般不会再对个人起诉。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即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此种制度下,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实包含了对企业的不起诉和对涉案员工、高管、具体责任人等的不起诉决定。因此,刑事合规不起诉对个人也是有效的,企业合规整改后,一般也不会再对个人起诉。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刑事合规都是必要的。不是涉案的企业和个人才需要整改,合规意识应当是事前的。如果您有任何疑问,一定要尽快落地。

    相信专业,选择专业,我们就是能够帮助您的专业刑事律师平台,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作者简介:

    庭立方,是一家覆盖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立方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督,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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