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34: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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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述32种上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1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非法上访 毁人毁己毁家庭
家庭影响
非法上访,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影响子女亲属。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可能把孩子的一辈子毁了!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入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个人影响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
1.公务员
2.法官
3.人民法院书记员
4.人民陪审员
5.检察官
6.人民监督员
7.警察
8.律师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10.公证员
11.司法鉴定人员
12.外交人员
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14.行政执法人员
15.教师
16.幼儿园工作人员
17.执业医师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19.会计
20.注册会计师
21.期货从业人员
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
23.企业破产管理人
24.保险精算师
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6.保险营销员
27.拍卖师
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
29.直销工作人员
30.专利代理人
31.证券从业人员
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33.导游
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
37.注册建造师
38.注册安全工程师
39.注册测绘师
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
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
42.锁具修理经营者
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保安人员
44.保安
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46.土地估价师
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8.拒绝护照签发
来源:警眼看天下 网络综合
来源:锦州政法
国庆节长假之后,瀛和刑事业务中心轮值月正式启动。在闫超主任的召集下,刑事业务中心推出了3场分享活动,受到线上线下3000余人次关注,有力地提升了瀛和刑事律师品牌影响力。
刑事业务中心轮值月
精彩回顾
#01
【主题】
行刑衔接五方面问题探讨
【主讲】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霍艳丽博士
霍艳丽博士既是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副研究员,担任北京市法学会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委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理论水平与实务能力出众。
在律师实务上,霍艳丽博士200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工作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曾为北京联通、北星奔驰、山西兰花科创、天津建设银行、天津皮尔卡丹等多家知名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近年来致力于刑事法律与行政执法研究与实践工作,曾受邀为云南省交通厅、河南省交通厅等多家政府机关执法人员授课,曾办理过多起有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如周某某受贿案、张某某诈骗案、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本期分享,霍艳丽博士重点阐述了行刑衔接五方面问题:案件移送、提前介入、证据适用、监督职责、律师工作,并对行刑衔接制度概况、二元制裁体系、衔接的证据种类等内容详加解读,有效提升了瀛和律师法学理论水平。
#02
【主题】
心理咨询技术在刑事实务的应用探讨
【主讲】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成
刑事业务中心苑成律师拥有多年法律事务工作经验,曾任职某国企法务部门主任。同时,苑成律师也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他将很多心理学技术应用到日常办案中,比如可以通过微表情判断当事人陈述的是事实还是谎言。
苑成律师认为,律师如果经过长期心理学训练,对开展业务大有裨益,能够在更高维度上判断案件走向,掌控局面,通过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提高案件代理效率。
苑成律师通过两起亲自代理的刑事案件印证了这一观点,给我们以启发:有些看起来已经是“死局”的疑难案件,律师之所以能够成功实现委托人目的,“工夫在诗外”。
#03
【主题】
刑事申诉的有效路径
【主讲】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闫超
闫超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等职务,拥有近20年刑事辩护与法律从业经验,多年来致力于刑事法律研究及刑事辩护工作,曾办理过多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有效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部分案件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以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本期轮值月活动中,闫超律师向大家拆解了刑事申诉的有效路径,厘清了与申诉并列相关的几个概念,结合三大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分析刑事申诉的特点,指出了律师承办具体申诉业务需要明确的事项与具体步骤,分享内容观点鲜明,内涵丰富,极具实操性。
至此,瀛和刑事业务中心轮值月圆满完成,让我们一起期待12月份合规业务中心轮值月的精彩内容。
16日下午,市检察院挂牌成立驻检察机关“律师工作室”。据悉,该“律师工作室”为全省首家驻检察机关的律师工作室,旨在进一步拓宽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交流渠道,常态化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促进检律关系良性互动,凝聚法律共同体合力,打造新时代检律关系宁波“样板”。
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三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院设立“律师工作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市检察院设立律师工作室,律师来检察院阅卷或办理其他事宜可在工作室完成;由市司法局、市律协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遴选确定人选,组建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发表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真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来访人也可根据“参与检察院信访接谈工作律师名录”,约访律师提供服务。
《意见》指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律师与市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讨会;检律双方对涉及最新检察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工作交流,推动解决检律前沿领域热点问题的合作互动,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灵活组建由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组成的“和解引导员”,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值班律师参与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工作,通过第三方视角,为矛盾化解建言献策。
揭牌仪式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反映热线电话正式开通,广大律师朋友遇到难题可拨打。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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