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刑事律师,聚焦企业刑事合规路径 辩护律师参与成重要条件——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时间:2022-11-23 17:37: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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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路径 辩护律师参与成重要条件——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 “唐山打人案”主犯陈继志获刑24年,律师解读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 汇祥律师接受法制网《格仔说法》栏目采访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路径 辩护律师参与成重要条件——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中国商报(文琳 刘泽玮 记者 智文学 文/图)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与日益完善,刑事法律风险呈多元化趋势。同时,企业及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数量、频率亦呈增长趋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将前瞻性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识别刑事法律风险、有效处置刑事风险事件作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素,将其放在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位置。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辩护律师熟悉刑事合规制度、路径、体系等相关情况,自然成为企业管理者首选的合作伙伴、法律顾问。

    为更好引导和规范企业刑事合规工作开展,近日,中国商报记者采访了《企业刑事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刑事合规指引》两书作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凌征虎同时担任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教师等社会职务,深耕企业刑事合规方向多年,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策略与实践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企业刑事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刑事合规指引》作者凌征虎。

    刑事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凌征虎认为,合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企业合规,是指企业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则建立起能够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经营管理体系。

    而刑事合规是以刑事法律和刑事实务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预防公司、企业经营活动涉嫌刑事犯罪,避免因企业员工个人犯罪牵连企业、企业家及企业高管,预防公司、企业被动牵涉刑事案件,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企业的刑事风险,制订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有两处明确提到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2022年10月1日,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高度重视。

    凌征虎表示,企业进行系统的合规管理建设不仅仅是顺势而为,更加是谋求更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随着刑事司法的应用和社会治理的进步,刑法的具体作用及目的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通常分为“一般的预防”和“积极的预防”,传统的刑法是通过对已然之罪进行定罪处罚,借助刑罚的严酷性对已经犯罪的人施加刑罚,并利用刑法的威慑力对潜在的犯罪因素起到遏制效果,属于刑法的一般预防。而从刑事合规角度出发,刑法不仅仅与过去相关,更关乎未来。从刑事合规角度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既吸收了传统的理论效果,又让企业主动将预防思维导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从源头上降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同时在刑事政策上变得更加积极,能有效阻断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更加有利于预防犯罪。因此,如果想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必须做好刑事合规;做好了刑事合规,可更大限度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合规优势突出

    2011年至2013年9月,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杨某等四人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杨某四人提出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但因为雀巢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规章、员工手册等规范性文件之中明文禁止员工未经批准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并经员工培训签字。最终,杨某等人被认定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该案被誉为“企业刑事合规抗辩第一案”。

    “我们不应把刑辩和合规割裂,而是应当把合规作为和自首、立功、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一样的辩护情节,纳入到刑辩工作,成为我们的辩护武器。上述案例中,企业通过提出自身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可作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这些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转化为现实的刑事法律风险。”凌征虎说。

    在企业的众多风险中,刑事风险无疑是最严酷的,不仅关乎企业家的生命和自由,也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是刑事办案第一线的“主力军”,通过将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务经验运用到帮助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中,帮助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参与企业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显事半功倍。辩护律师与为企业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相比具有较多优势,辩护律师由于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能准确识别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容易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合规是整个企业合规的中心,刑事合规也是刑事风险防控的最佳方式。”凌征虎强调,辩护律师对刑事法律责任的理解和认识更为透彻全面,具有更强的风险意识以及识别和判断风险的能力,辩护律师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时,更能督促企业树立生产经营“红线意识”,严守行为底线,筑牢风险意识,将刑事合规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为企业保驾护航,使企业行稳致远。

    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

    根据对公众公司公告的不完全统计,2021年共有74家公众公司披露了涉刑情况,其中38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20位公司董事长陷入刑事追责程序。而从资本市场公众公司涉刑类别来看,有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控人、董事、经历、财务均受到刑事强制措施,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转;也有公司高管利用资金、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公司被曝出单位行贿丑闻受刑事制裁,牵连一系列负面消息,严重挫伤商业信誉及业务营收。

    “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合规的最终目的是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凌征虎表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构建刑事合规最重要的是有效预防刑事法律风险,防止企业和员工刑事犯罪,防范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刑事风险,通过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有效整改,对企业风险点进行有效管控,实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最终促进企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刑事合规建设,可有效减少刑事责任。构建有效刑事合规机制的企业,在面临刑事处罚时有一定的救济余地,涉罪企业事后合规建设,涉罪企业通过合规建设并通过验收,获得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处理。

    此外,通过刑事合规建设,还能有效提升企业形象。企业刑事合规建设,通过营造良好的合规守规氛围,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将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行为按照要求长远持续地进行管理,有效建立企业的规则和程序意识,提升企业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尤其是跨国企业需要和国际接轨,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刑事合规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避免在国际竞争中陷入被动状态。

    凌征虎说:“防患于未然、遏难于未发,让企业获得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是推进刑事合规工作的核心思想。”

    ■链 接

    三个阶段推进企业刑事合规

    如何构建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

    凌征虎表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自身的刑事风险、企业核心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员工的刑事风险三个方面。对企业来说不同时期要素、需求和侧重点不同,根据一般情况,刑事合规可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刑事合规、事中刑事合规、事后的刑事合规辩护路径。

    ●事前刑事合规

    事前刑事合规是将刑事辩护的“治疗”转化为刑事合规的“预防”。它包括:开展尽职调查,识别企业刑事风险;帮助企业制定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执行落实合规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培育合规文化。重点针对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较高的重点领域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制定合规管理体系的时候,要善于将行业领域的不同法规制度相互融合,同时,将企业内部的法务管理、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统筹协调,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事中刑事合规

    事中刑事合规,通常是企业或高管、员工已经面临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介入为其提供针对性防范或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服务。

    在事中刑事合规的作用将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合规不起诉、宽缓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撤销制裁等,事中合规顾问较事前顾问具有现实紧迫性。具体工作主要体现包括:

    第一,参与刑事合规尽职调查,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对企业或高管所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对这些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细节进行了解和分析,协助应对相关部门调查、突击检查和问询,针对公司的刑事风险进行评估作出相应调查报告,通过协商、对话、听证、讨论以及签订认罪认罚协议,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现有的合规管理体系向执法机关进行申辩,通过与办案机关积极对话,提示办案机关该企业具备的合规体系,及时隔离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避免因员工个人行为而承担责任,最大限度提高企业适用合规监管从而避免被起诉定罪。

    第二,督促企业尽早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合规的适用申请。在对案件有准确把握和预判的前提下,合规申请的提出要越早越好。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结合所涉罪名及企业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和有效开展刑事合规尽调、起草合规申请和合规方案等准备工作,表明了企业真诚悔悟、积极整改的态度,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申请做充足准备。

    第三,代理撰写刑事合规申请和刑事合规方案。分析企业涉嫌的罪名,表达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意愿,包括愿意接受第三方监督机制监督等合规承诺、制定的合规方案和已经采取的合规整改举措,分析企业的经营现状,收集在税收、科技创新、公益等方面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贡献和作用,了解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充分阐述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严格落实合规计划,做好合规情况报告。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举措、期限逐项做好落实,要注意收集整理落实整改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进展,配合第三方监督机构做好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事后的刑事合规辩护路径

    事后刑事合规主要指向刑事辩护业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刑事辩护业务贯穿于企业涉及刑事后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我国学者李本灿认为,应当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理由,使其在定罪和量刑的两个环节上发挥作用。因此,在企业涉及刑事风险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将刑事辩护体系纳入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可以更大限度化解企业及高管可能的刑事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依然普遍存在着倚重事后补救的情况,对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缺乏系统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这也成为极易导致较大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发生的原因。”凌征虎强调,三个阶段同步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更符合依法治国大环境下,企业生产经营需更知法、懂法、守法的要求。

    采访刑事律师,聚焦企业刑事合规路径 辩护律师参与成重要条件——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凌征虎

    “唐山打人案”主犯陈继志获刑24年,律师解读数罪并罚如何量刑

    9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多位刑事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是25年,但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人陈继志被判处24年,这几乎是顶格判的,已经属于重判;按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因此陈继志的总和刑期已经超过35年。

    “八罪并罚”后的二十四年刑期如何而来

    据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消息,陈继志共犯下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记者梳理发现,在其所犯的八项罪名中,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抢劫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轻的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判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可知,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继志八项罪名的总和刑期应该在三十五年以上,要不然他的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不会是二十四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罗龙平告诉记者,陈继志获刑二十四年已经属于重判,“法院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能影响法院最终的量刑。”

    据报道,陈继志在庭审的最后陈词时曾痛哭流涕,说对不起国家,对不起唐山。“犯罪人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主动交代清楚整个犯罪的事实,并且明确自己的这种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如果也愿意积极赔偿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那么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适当从宽。”罗龙平说。

    涉恶犯罪减刑条件将从严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恒认为,陈继志虽然犯罪罪名较多,但即使是抢劫罪判处死刑也须遵守严格标准,如抢劫过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等;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没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庆告诉记者,涉恶案件的首犯,获刑二十四年还很鲜见,“一方面,陈继志是涉恶犯罪组织的首犯,而且涉及罪名比较多,数罪并罚后刑期很高;另一方面,该案属于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重判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也可以震慑其他违法犯罪分子。”

    刘庆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内容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使陈继志完全符合减刑条件,每次都给予最大幅度的减刑,其最后实际被羁押的期限也不能少于十二年。”刘庆说。

    受到侵害后如何正当防卫

    罗龙平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发生后,全社会更应该关注“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国家来说,做好普法工作和相关法规的完善体系,鼓励公民敢于正当防卫,敢于与犯罪分子斗争;对于公民来说,应提高正当防卫意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出适宜的防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人们普遍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方法以及特征有一个了解,才能勇敢地与非法分子搏斗,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个人或他人的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罗龙平说。

    刘庆认为,当公民在公共场合遭受暴力侵害,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固定证据后及时报警;此外,当人们受到暴力侵害后,尤其在不占优势的情况下,要尽量利用智慧去与罪犯周旋,寻找机会逃跑,而不是去激怒犯罪分子;要利用好周围的环境,寻求一切可能得到帮助的力量,比如向周围群众呼救,让他们协助报警。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张彦君

    汇祥律师接受法制网《格仔说法》栏目采访

    近日,“广州一幼童疑遭早教机构负责人体罚后26天去世”这一消息引爆互联网。据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通报称,5月25日13时许,广州市天河区某早教机构负责人王某(女,48岁)在管教一名男童黄某(7岁)时,涉嫌用脚踢黄某腿部致其摔倒受伤,后该男童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颅脑受伤。6月20日凌晨,受伤男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河警方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就此事件,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刑辩研究院院长齐晓伶律师近日接受了法制网《格仔说法》栏目的采访,对嫌疑人王某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处罚,涉事机构是否应该担责等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解答。

    齐晓伶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的刑法问题,其实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问题她指出,二者的相同之处就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这里的伤害指的是故意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如果因殴打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特别是在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是采用殴打方式实施故意伤害还是因过失造成重伤或死亡。齐晓伶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公安机关通报显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初步认为,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案件最终结果还要看后续侦查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

    同时,齐晓伶律师也指出,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教育机构负有看护义务,如果因学校方面存在过错,导致学生受伤甚至死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后,齐晓伶律师表示不管结果如何,这都是一个令人悲伤的事件,孩子的美好生命仅仅在七岁便戛然而止,犯罪嫌疑人王某也终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律师介绍

    齐晓伶

    齐晓伶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刑辩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生法律实务导师、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发表过五篇CSSCI期刊文章及十几篇专业核心期刊文章,发表多篇公众号文章,参与编写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专业著作,发表于2021年1月29日《中国禁毒报》上的文章《社区康复向强制隔离戒毒转移处遇的难点及对策》被“学习强国”转载 。办理过一系列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网络犯罪刑事案件。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业务、刑事控告业务、刑事合规业务

    典型案例:

    1.福建某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非法经营案;

    2.北京某集团董事长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信和集团金信网前首席运营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香港某集团董事长李某合同诈骗案;

    5.上海某著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某侵犯著作权案(不起诉);

    6.北京某互联网巨头公司员工损害商业信誉案(不起诉);

    7.江西某网络科技公司卢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不起诉);

    8.杭州某比特币交易所技术总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撤销案件);

    9.龙江银行董事长杨某受贿案;

    10.保定市某县环保局局长冯某受贿、玩忽职守案(发回重审);

    11.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总经理助理陈某受贿案;

    12.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重大涉黑案;

    13.营口某集团保安队长姜某重大涉黑案;

    14.兰州某投资担保公司财务总监王某重大涉黑案;

    15.唐山市某县级市常务副市长马某受贿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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