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刑事律师,江西吉安少年遭围殴反杀二审

时间:2022-11-23 17:37: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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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邻里纠纷酿血案,持刀伤人获刑五年
  • 余秀华向前男友杨槠策发律师函:停止发布侮辱诽谤言论,道歉赔偿
  • 律师回应江西“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是否正当防卫系辩控焦点
  • 邻里纠纷酿血案,持刀伤人获刑五年

    ——李小单故意伤害案,检察院抗诉四年法院改判五年刑期

    文/曾庆鸿律师

    【案情介绍】

    陈红果与李小单系同村村民。2015年8月1日14时左右,陈红果及其家人龙某英等人和泥工张小生、贺小生在李小单家旁边的宅基地上打桩准备建房,李小单及其父亲李小康(已判刑)前来阻挠施工,双方发生争吵和扭打,李小单手持菜刀欲伤害陈红果,但被母亲贺水莲劝回。几分钟后,李小单持砖头跑到陈小伟(陈红果胞弟)家将门窗砸烂,随后持刀返回施工现场欲伤害陈红果,又被贺罗莲劝回。过了一会儿,李小单又从家中持菜刀返回施工现场砍伤陈红果,李小康见状也持匕首将陈红果捅伤,陈红果受伤倒地后,李小康从家中提尿液泼向陈红果等人,陈红果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李小单砍伤人后,朝该村祠堂方向逃走,陈红果的母亲在后面追赶并在祠堂门前的枣树下捡到一把菜刀。经贺罗水莲辨认,该菜刀系贺罗莲家的李小单砍伤陈红果后离开现场前往广东省躲避,将在家伤人的事情告知妻子及妻弟肖团长(已判刑),并使用肖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和办理手机卡。经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红果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8年1月11日,李小单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被永新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代理意见】

    曾庆鸿、钟季平律师作为被害人陈红果的委托代理人,我们的总体代理意见为:李小单的犯罪作用大于李小康,李小康被判处四年徒刑,一审法院对李小单也判处四年徒刑系量刑偏轻,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在五年徒刑以上量刑。理由:一、从被害人伤情来看,被害人有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两处由李小单造成;二、被害人的伤情可以晋升为重伤一级;三、从犯罪主观恶性、参与积极程度来看,李小单大于李小康;四、从事后行为上看,李小单认罪态度比李小康更差。

    【二审裁判】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小单未正确处理邻里纠纷,伙同其父李小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李小单与李小康共同致人损害,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小单所起作用大于李小康。李小单案发后外逃年多,被抓获归案后一直不认罪,虽在二审庭审时承认砍了被害人陈红果一刀,但对作案工具的来源未如实供述,对作案过程避重就轻,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相符,认罪态度不好。案发至今,李小单未赔偿被害人任何经济损失,没有悔罪表现。李小康(1940年6月29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永新县人民法院对李小康已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而李小单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大于李小康、外逃二年多、认罪态度不好的情节,对其依法应当判处比李小康更重的刑罚,公诉机关在一审的量刑建议理由成立,检察机关在二审的抗诉理由成立。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采纳,原判量刑确有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即撤销判处被告人李小单有期徒刑四年,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心得】

    一、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起血案,值得我们反省和警示。农村因婚姻、赡养、土地、房屋等问题,发生矛盾也是屡见不鲜,甚至大打出手演变为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矛盾统一定律告诉我们,万物中始终存在矛盾规律。处理民间纠纷,不仅需要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处理,还得发动有公信力的族长,多元化化解矛盾,需要依法处罚的,相关部门及时亮剑,否则矛盾可能激化,影响社会秩序。本案的土地纠纷,如果土管部门对违法者及时整改处罚,早处理矛盾则可能不会演变伤人血案。

    二、法官对刑事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有误解。实务中,法官通常认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刑事部分无权发表意见。本人经查阅法规发现,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基本与辩护人相当,有阅卷权、发问权等,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相当于第二“公诉人”,协助指控犯罪。

    三、被害人的受损程度应由其本人表达更合理、真切。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被害人身体受伤的,不仅有肉体疼痛,而且有精神痛苦。被害人财产受损的,可能导致生活或经营危机,精神上有折磨。代理人可建议被害人客观、全面表达其受损情况,与法官面对面交流,通过举证富有情感地一一说明,相信,法官对被害人的受损程度有直观的体会。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永新刑事律师,江西吉安少年遭围殴反杀二审

    余秀华向前男友杨槠策发律师函:停止发布侮辱诽谤言论,道歉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8月3日,湖北诗人余秀华通过微博发布律师函称,其与杨槠策分手后,杨槠策在直播间中散布针对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要求其停止发布或传播相关言论,并删除侮辱、造谣信息;在律师函送达24小时内在个人抖音平台澄清事实,并向余秀华女士进行书面道歉;赔偿因此事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同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杨槠策采访被拒。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7月,余秀华被男友杨槠策暴力对待一事引发关注,事发后当地警方、妇联以及残联介入。据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杨槠策曾多次打余秀华耳光,曾用手掐余秀华脖子。此后,双方在湖北当地警方调解下达成协议:杨槠策向余秀华赔礼道歉;余秀华不再追究此事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

    前述律师函显示,余秀华委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杨槠策先生通过个人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余秀华女士名誉权等相关权利的律师警告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8月2日。

    该律师函称,根据余秀华女士提供的资料和陈述,2022年6月至7月间,余秀华在与杨槠策正常交往期间,遭受其野蛮对待,先后遭其掐脖和掌掴等暴力伤害,身心严重受损,余秀华已经报警处理,在警方的主持下,双方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杨槠策手书三页道歉信,向余秀华赔礼道歉,余秀华放弃了追究因此事产生的法律责任。

    律师函称,在此后的二十余天内,杨槠策利用抖音等社交平台,持续捏造事实,侮辱谩骂,散布大量有关余秀华女士的不实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7月31日,杨槠策在抖音直播中大肆散播针对余秀华女士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比如“(余秀华)患有精神疾病”、是“小三”、“顶级渣女”,并有余秀华与其经纪人“有一腿”、“与若干男人保持亲密关系”等不实言论。

    该律师函称,杨槠策采取言语侮辱、造谣诽谤等方式在网络直播中散布上述不实言论,引发大量围观,严重侵害了余秀华及其经纪人、相关朋友的名誉权及其他权利。根据余秀华女士的委托,要求(杨槠策)立即停止通过一切方式发布或者传播相关侮辱、造谣言论,并删除侮辱、造谣信息;在本函送达24小时内在个人抖音平台澄清事实,并向余秀华女士进行书面道歉;赔偿因此事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在保留所有权利的条件下,余秀华女士仍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望杨槠策先生慎重对待本律师函,否则,余秀华女士将委托本律所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诉讼在内的一切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律师函称。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1月,诗人余秀华的新恋情引发关注。

    2022年1月1日,32岁的杨槠策宣布和46岁的余秀华恋爱;4月29日,杨槠策和余秀华拍摄了婚纱照。2022年6月,杨槠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管外界怎么说,我们过好自己的生活最重要。”但仅1个月后,两人被曝在直播间里争吵,余秀华提及被家暴。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金洁

    校对:张艳

    律师回应江西“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是否正当防卫系辩控焦点

    极目新闻记者 张万军

    8月31日上午,备受瞩目的江西“16岁少年反杀案”二审在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代理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称,本次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为正当防卫,辩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检方则认为被告的定罪罪名没错,只是量刑畸重。另外,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时检方曾起诉被告参与恶势力犯罪活动。

    是否正当防卫系庭审焦点

    8月31日中午12时,代理此案的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涛向极目新闻记者详细介绍了二审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杨涛介绍,庭审过程中,他和检方辩论的焦点是当事人吴某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他作为辩方认为,防卫过当的要求是造成严重的损害和防卫的强度比较严重。他认为,吴某在遭到8名成年人围殴的情况下,在短短几分钟时间内,无法判断出对方一行是否已经用砍刀砍了自己。他从站立到倒下,再到躺下,一直在用受伤的手臂去防卫,当他感到疼痛难忍,手臂上的钢板可能会移位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反击,造成了之后的损害后果。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他认为不能要求吴某当时作出精准的判断,所以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罪。而检方的意见认为吴某的定罪罪名没有错,只是量刑畸重。

    事发酒店,媒体同行提供

    杨涛表示,检方认为吴某随时携带匕首,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他则认为,吴某的匕首早已购买,用于削水果。本案的发生是一个偶然事件,吴某遭遇对方的侵害时,他没有主观故意用匕首来对付对方,只是在被殴打时才拿出匕首防卫反击,所以这把匕首不应用来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检方认为吴某被殴打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其防卫强度超出必要的限度。他则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地要求吴某作出对应的反应强度。

    对于吴某因涉及另外一起案件被一审法院认定的聚众斗殴罪,杨涛表示,在该案件中,吴某并没有纠集人员去打架的行为,他是在对方首先对他进行攻击的情况进行的反击,而且还造成了他受伤的结果,所以他的行为也具有防卫性质。

    事发酒店房间,由媒体同行提供的图片

    违法前科会影响量刑

    安福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时检方提起公诉称,吴某和肖某、曾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一审判决书中,安福县人民法院认定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吴某思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吴某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依据,是2020年2月27日吴某与他人在永新县发生的斗殴事件;而2020年5月8日发生的围殴反杀事件,仅是他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依据。

    对于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吴某的母亲予以否认,称儿子不是“黑恶势力”。

    研究刑法学的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刘斯凡认为,在此案中,法院是否认定吴某存在前科,对于其在反杀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定性没有影响,但如果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则其是否有前科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有前科可能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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