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37: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变化,刑事司法变革】,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变化,刑事司法变革】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刑事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也取得历史性进展。10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根据党中央部署,检察机关协同各政法单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障碍、深层次问题,全面推进刑事司法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各方面取得历史性进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实,积极转变理念,重新审视和界定侦捕诉职能作用,转变办案模式,强化监督履职,推动形成新型侦、诉、审、辩关系。在司法理念上,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纠正了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一批冤错案件,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审前程序上,重新审视和界定侦捕诉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构罪即捕、带病起诉、勉强起诉。推动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化。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直接的效用就是第一时间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到侦查阶段,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及时收集证据。在办案模式上,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为适应庭审实质化带来的庭审对抗性增强、变数增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强化法庭指控职能,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出色完成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彰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理念、诉讼机制、诉讼结构、诉讼模式都带来了重大变革,深化了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三年多来,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制度适用已成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新常态,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发生重大转型。一是侦查模式上,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及时有效侦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侦查环节建议适用的从2019年1月的23.6%上升到2021年的43.8%。二是检察履职模式向积极主动转变,能动司法已然成为检察办案新常态。三是审判模式发生变化。大量认罪认罚案件在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基础上的速审速判,特别是通过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现诉讼分流、程序简化,使法院能够将更多的精力聚焦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更加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四是辩护模式发生转变。辩护的理念逐渐从“对抗”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也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成为律师履职的重心。
确立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在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惩治犯罪,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1年的80.4%。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8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为轻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羁押候审的必要性降低。面对这样的变化,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这一理念得到了党中央充分肯定。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落实,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去年以来,公检法共抓政策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诉前羁押率降幅较大,逮捕质量明显提升;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充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数量成倍上升。在此过程中,最高检始终强调,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一味从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落实宽严相济,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里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要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推进诉讼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各国的实践证明必须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才能解决刑事案件总量不断上升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初步构建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改进办案方式,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庭前全面梳理、组织与公诉指控相匹配的证据体系,注重庭前的程序净化工作,庭审中加强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完善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机制,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健全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办案模式。大力推动速裁程序适用,建立案件快速分流和流转机制,对认罪认罚案件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构建“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
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侦检工作的配合,强化立案、侦查监督,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形成大控方格局,探索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在侦监协作机制及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推动下,检警监督协作取得新成效。一是侦查监督制约更加有力。二是监督办案质效提升。三是协作配合更加有力。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重点从办公室保障和信息共享保障等两方面着手,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
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而在制度适用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的背景下,值班律师资源缺乏、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不高已成为制约制度深化适用的重要因素。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最近,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和司法部等部门联合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当然,也存在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实行“捕诉一体”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2018年底,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内设机构改革,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中,刑事检察实行“捕诉一体”,按照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重新调整和配置刑事检察职权,打开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推行“捕诉一体”以来,办案效率明显提升,案件质量得到提高,主导责任充分履行,诉讼监督成效显著。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司法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可以说,刑事司法更加公正,人权保障更加有力,司法办案更加高效,司法资源更加节省。这些都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政法机关协同努力取得的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国庆)
来源:检察日报、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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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刑事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也取得历史性进展。10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根据党中央部署,检察机关协同各政法单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障碍、深层次问题,全面推进刑事司法在思想理念、制度机制各方面取得历史性进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实,积极转变理念,重新审视和界定侦捕诉职能作用,转变办案模式,强化监督履职,推动形成新型侦、诉、审、辩关系。在司法理念上,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纠正了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一批冤错案件,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审前程序上,重新审视和界定侦捕诉在审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构罪即捕、带病起诉、勉强起诉。推动重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化。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直接的效用就是第一时间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到侦查阶段,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及时收集证据。在办案模式上,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为适应庭审实质化带来的庭审对抗性增强、变数增大的情况,检察机关强化法庭指控职能,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出色完成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的出庭公诉工作,彰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理念、诉讼机制、诉讼结构、诉讼模式都带来了重大变革,深化了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三年多来,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制度适用已成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新常态,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发生重大转型。一是侦查模式上,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及时有效侦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侦查环节建议适用的从2019年1月的23.6%上升到2021年的43.8%。二是检察履职模式向积极主动转变,能动司法已然成为检察办案新常态。三是审判模式发生变化。大量认罪认罚案件在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基础上的速审速判,特别是通过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现诉讼分流、程序简化,使法院能够将更多的精力聚焦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更加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四是辩护模式发生转变。辩护的理念逐渐从“对抗”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也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成为律师履职的重心。
确立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在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惩治犯罪,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1年的80.4%。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达8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为轻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羁押候审的必要性降低。面对这样的变化,最高检明确提出要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这一理念得到了党中央充分肯定。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代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落实,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去年以来,公检法共抓政策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诉前羁押率降幅较大,逮捕质量明显提升;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充分;羁押必要性审查数量成倍上升。在此过程中,最高检始终强调,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一味从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落实宽严相济,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里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要充分考虑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推进诉讼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各国的实践证明必须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才能解决刑事案件总量不断上升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初步构建起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改进办案方式,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庭前全面梳理、组织与公诉指控相匹配的证据体系,注重庭前的程序净化工作,庭审中加强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完善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机制,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健全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办案模式。大力推动速裁程序适用,建立案件快速分流和流转机制,对认罪认罚案件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构建“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
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通过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侦检工作的配合,强化立案、侦查监督,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形成大控方格局,探索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在侦监协作机制及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推动下,检警监督协作取得新成效。一是侦查监督制约更加有力。二是监督办案质效提升。三是协作配合更加有力。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重点从办公室保障和信息共享保障等两方面着手,加强沟通协作,推动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
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而在制度适用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的背景下,值班律师资源缺乏、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不高已成为制约制度深化适用的重要因素。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最近,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和司法部等部门联合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当然,也存在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实行“捕诉一体”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2018年底,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内设机构改革,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中,刑事检察实行“捕诉一体”,按照案件类型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重新调整和配置刑事检察职权,打开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推行“捕诉一体”以来,办案效率明显提升,案件质量得到提高,主导责任充分履行,诉讼监督成效显著。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司法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可以说,刑事司法更加公正,人权保障更加有力,司法办案更加高效,司法资源更加节省。这些都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政法机关协同努力取得的成果。
来源:检察日报
我总结了近些年刑事辩护模式的十一大变化:
1、从平面化辩护走向梯次化的立体辩护;
2、从单元思维辩护走向多元思维辩护;
3、从模块化辩护走向模型化辩护;
4、从传统的纸面辩护走向科技信息化辩护(包括信息化、可视化等);
5、从个体化的单兵作战辩护走向团队化辩护;
6、从简单劳动辩护走向复杂劳动辩护;
7、从单元(律所)作战辩护走向网格化作战辩护(跨律所)
8、从个罪辩护走向类罪辩护;
9、从本位辩护(自由、生命辩护)向全方位辩护
10、从粗放式的方法辩护走向工匠式辩护(策略、方法等全面融合);
11、从观念辩护走向理念辩护;
—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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