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经济,职务侵占罪的有效辩点

时间:2022-11-23 17:37: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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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一起不可思议的“合同诈骗案”
  • 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之经济纠纷or经济犯罪
  • 对方涉嫌经济犯罪,报案时应当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 最高法: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一起不可思议的“合同诈骗案”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最高检与最高法)相继出台多个严禁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的重要通知,旨在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践中,刑事手段介入普通民事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本文从原因、以及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有关分析。

    1、一个典型案例:借贷纠纷竟然成为合同诈骗!

    2、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原因何在?

    1、一个典型案例:借贷纠纷竟然成为合同诈骗!

    这是笔者曾经经办的一个案件,非常典型的刑事手段介入普通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并不复杂】

    甲乙两家公司,为规避法律(法律明确规公司之间不能互相拆借)实现资金融通,采用虚假的货物买卖形式,签订【名义上是买卖,实质上是借贷】的一系列合同。

    期满后,借款方乙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还款,双方发生争议。

    甲公司于是以诈骗为由进行报案。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安机关受理了案件,并且以【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交送检。

    就这样,普通的借贷纠纷,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此案的情况,构成合同诈骗吗?】

    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我们来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主观上:甲乙公司,为实现资金融通,采用虚假的货物买卖形式,签订名义上是买卖,实质上是借贷的合同,双方对合同情形均悉知明了,其中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骗情形。
    • 客观上:合同签订过程真实有效(真实的公司、法人、担保人),履行上乙公司因为周转困难无法及时还款,而不是故意逃匿藏匿。

    显然,本案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而这样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竟然被公安“成功”受理并且立案,最终移交送检审查。

    2、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原因又是为何呢?

    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原因何在?具体来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侦查人员业务水平问题,导致无法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而错误立案

    • 一方面是部分地区确实存在的,侦查人员业务水平过低导致的“不该发生的错误”;
    • 另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很多案件区分难度确实很大,侦查人员难以区分而陷入“认知错误”。

    (2)报案人的夸大事实和刻意隐瞒,导致侦查人员“误判”。

    一些案件,报案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夸大事实,隐瞒真实的经济关系,而侦查人员在缺乏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就会因此导致“误判”,最终错误介入了一件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

    (3)还有一种个别情况:侦查人员利用刑事强制措施,为报案人追缴欠款,并从中获取好处和利益。

    实践中,报案人自然希望更快更便捷追回欠款,而个别侦查人员正是利用了这种需求和心理,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侦查措施,来为其“追回欠款”。

    不论是何种原因,经济活动中,动用刑事手段尤其是刑事侦查权,来插手民事纠纷:

    ——从法律角度,是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而从经济发展角度,则严重损害了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各个主体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刑事律师经济,职务侵占罪的有效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之经济纠纷or经济犯罪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司法解释:

    (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如何区分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刑事犯罪则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刑事犯罪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将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行为人在拿取公司财产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为财产的所有权人等都是用以区分经济纠纷和犯罪的重要突破口。


    相关案例

    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素材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麦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刑再6号 刑事判决书

    对方涉嫌经济犯罪,报案时应当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不少朋友在经济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骗子”,那么准备求助于公安机关的你,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

    一、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下面,陈律师为大家盘点几种常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6、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7、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8、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借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6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职务侵占案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6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0元以上;单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

    十、假冒注册商标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9、本罪起点:

    A、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保险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

    十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4、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5、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去向。

    5、本罪起点: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律师经济,职务侵占罪的有效辩点】,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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