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45: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先生,律师服务期限】,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先生,律师服务期限】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往期干货
来源 | 重庆律师协会
为提升法律服务品质,帮助客户了解律师的服务内容和工作付出,与此同时,公平合理地对合伙人、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以及律师助理的代理工作价值进行核算,特制订本指引。
(一)在签约前与客户谈判或获取、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服务建议书、报价函、操作方案等。
(二)律师向客户了解案情
包括但不限于听取客户的案情介绍,依法对客户的咨询做出解答,以及和客户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
(三)调查取证
包括但不限于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证人证言。
(四)查阅案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到公安、司法机关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政府有关机构或组织查阅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据资料(不含有关法律资料)。
(五)草拟、修改、审查、翻译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申诉书、合同、法律意见书与各类法律文书。
(六)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罪犯、在押嫌疑人以及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内)的人。
(七)出庭
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法庭、仲裁庭、听证会、行政复议。
(八)参与案件的座谈、会诊、调解和谈判,以及与有关部门对案件的交流与探讨。
(九)代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公司登记、公司并购、国土买卖、税务登记、项目转让、房屋买卖、出国签证。
(十)应邀出席客户的股东会、董事会,举行培训。
(十一)常年法律顾问的例行拜访。
(十二)办理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承办诉讼/仲裁案件:
1. 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或了解案情,据实计算;
2. 阅卷,据实计算,每案累计8小时以内,重大疑难案件、阅卷工作量大的案件除外;
3. 调查收集证据,据实计算,每案累计30小时以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4.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实计算,每案累计30小时以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5. 书写民事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上诉状、申诉状、法律服务建议书、报价函、操作方案(参考4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件原则上16小时以内;
6. 书写保全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鉴定申请书、案件进展报告(参考2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件原则上13小时以内;
7. 代理立案、上诉及缴纳诉讼费用(参考2小时/项),据实计算,每个诉讼或仲裁程序累计4小时以内;
8. 庭前准备工作
熟悉案情、收集检索法律依据及相关判例等法律资料(参考4小时/项),据实计算,每案三项共计15小时以内。
9. 编制证据目录及准备庭审证据,据实计算,每案原则上18小时以内;
10. 参加法庭审理或仲裁审理,按实际出庭时间计算;
11. 代理参加调解、谈判,据实计算;
12. 陪同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据实计算;
13. 领取出庭通知、法律文书,(参考1小时/项),据实计算,每个诉讼或仲裁程序累计3小时以内;
14. 通过电话与客户、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进行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参考6分钟/次),据实计算,每次18分钟以内;
15. 与承办机构的经办人员交换案情或意见(参考0.5小时/次),据实计算,每案8小时以内。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 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据实计算;
2. 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参考4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份原则上12小时以内;
3. 草拟合同、协议(参考6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份原则上16小时以内,多次修订除外;
4. 参加谈判,据实计算;
5. 参与策划、研究、论证,据实计算;
6. 电话咨询,据实计算;
7. 出具法律意见书(参考4小时/份),据实计算,每份18小时以内,多次修订除外。
(三)经主管合伙人或客户同意,与专家进行研究、探讨或请教(参考2小时/次),据实计算,每案累计8小时以内。
(四)持续与客户谈判或调取必要的相关资料,据实计算。
(五)承办律师向客户或相关领导汇报或沟通案情,据实计算
(六)涉外法律业务中涉及翻译或文本繁杂的法律文件,有效工作小时另行据实核算。
(七)证券业务、并购等大型项目的法律文件,有效工作小时另行据实核算。
(一)在途时间测算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乘坐车、船、飞机所耗费的路途时间以及因差旅所耗费的时间,可以比照有效工作小时收取律师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主城区内办案,在途时间按每公里2分钟计算;
2. 乘坐飞机(火车)所花费的在途时间,按实际飞行(行驶)时间计算(航班/车次延误及机场/车站等候时间不计算);
3. 主城区外乘坐汽车在途时间按每公里0.5分钟计算。
在途时间与律师工作小时分别核算,且在途时间应减半计算有效工作小时。
(二)有效工作小时换算原则
1. 有效工作小时以承办律师实际的工作时间为基础。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工作小时为基础分别申报;
2. 实际工作时间并不必然等于有效工作小时,若因自身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而未达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应合理调减有效工作小时;
3. 如果本应由1人独立完成某项具体事务,但因下列情形分工不当致使2人以上(含2人)共同参与方能完成的,主管合伙人应根据各自承担工作量的大小、作用及付出时间,在测算参考标准内将参与承办律师的工作小时折算为有效工作小时:
(1)该律师因业务能力、办案经验等无法独立胜任;
(2)无须2名以上律师参与即可胜任或办理的。
4. 下列情形不应计算或申报有效工作小时:
(1)合伙人或资深律师为了指导、培训助理律师(实习律师)而带其学习办案,如后者在该项工作中确实未起到助手、配合作用的,则不计算后者有效工作小时;
(2)律师书写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等代理工作(包括多次重复),因没有达到律师行业公认的或事务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而无法采用或未采用的,但其中部分被采用可以折合工作小时的除外。
5. 主管合伙人或主办律师非因客户要求,而是因时间紧迫或助理律师无法独立胜任等特殊原因,单独从事或包揽本应由助理律师承办的事务,应当对其有效工作小时进行酌减或不计工作小时;
6. 律师工作小时与在途时间均以分钟为计量单位,并应当为6分钟的整数倍。
若参与承办律师实际工作时间因效率偏低而多于上述参考标准的,律师在测算工作量时,应按第四条的规定,将代理该业务实际付出的时间折算为有效工作小时。
(一)律师在填写工作日志中“服务内容”一栏时,应先简明扼要的注明其承办法律事务的名称(如建设银行诉华嘉公司一案,可标注为:华嘉案),并在服务内容中注明参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完成的主要工作,以保证工作清单与有效工作小时申报表的信息完整。
1. 律师在填写具体工作内容时,应当对办理法律事务进行清晰的分段描述,从而使客户明确知悉该律师代理每一段具体法律事务之内容与时耗。
例:
A案:**律师与**先生就某事进行面谈。
A案:**律师就某事给**小姐起草信函。
A案:**律师就专家证言问题与**先生会面和沟通交流。
2. 审单合伙人对描述模糊的工作内容可不予批准,如将总共5小时的工作内容描述为:“对电子邮件和信函进行回复;电话会议;准备及参加会议;修改文件。”
(二)同一律师在同一连续期间内处理多个不同法律事务的,在填写工作日志时,应当将上述期间按不同法律事务的工作量比例分割为若干时间段,填写在各个法律事务之中,且分拆后时间相加之和不得超过原时间区间。
(三)为避免不合理的申报,律师不得申报因工作质量或效率不高而进行的重复工作内容,包括上司因此要求重做而导致的重复工作。
(一)向客户申报工作小时清单,原则上应当每月一次,最长两个月以内。
(二)多个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的,主办律师应指定一名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填制工作清单。在向客户申报时,应当对工作清单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汇总整理以便客户审阅。
(三)负责申报的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每月25日前,应当按“一案一清单”的原则,汇总所有参与承办律师的工作日志并制作《律师工作小时清单》,一并交主管合伙人审查后方提交客户签章确认,并于次月3日前将客户确认的清单,连同所有承办律师自己签字确认的《有效工作小时申报表》由审单合伙人审定。
(四)在《律师工作小时清单》中,负责汇总申报的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将各承办律师的以下工作内容删除:
1. 关于填写合同或收结案审批表、申报工作日志等内部程序性工作内容。
2. 非为客户服务所必须的其他工作内容如内部汇报等(承办律师之间对案件的研讨时间除外)。
上述工作内容在律所内部《有效工作小时申报表》中仍可申报,由开拓者与审单合伙人审查确认。
(五)采取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将客户不视为付费小时但事务所内部可作为考核之用的有效工作小时的相关工作内容,参照本办法第7.4条的规定办理。
(六)对于已签订代理合同但客户尚未付费的法律事务,律师仍应当逐月向其确认工作小时,并经申报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先行挂帐,待客户付费后统一支付。对于未签订代理合同的,承办律师仍应当及时、准确的记录工作日志,待签订合同后向客户申报工作清单,并根据客户确认申报有效工作小时。
(七)律师应当将客户确认的《律师工作小时清单》归档附卷。
(一)计时收费的,以客户签章确认为审核依据。
(二)律师申报的有效工作小时合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可予以确认。
(三)律师申报的单项工作或某项服务内容累计高于测算标准的,应特别说明原因。
(四)主管合伙人、审单合伙人在审核时,可以调阅卷宗并要求承办律师就申报内容做出相应说明。
(五)从事同一具体事务或书写同一法律文书时,因不符合律师行业公认的专业水准而反复修正、重复进行的工作,不应计入有效工作小时。
(六)律师在持续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用餐或休息时间,应予扣除,但因业务需要专门安排的工作餐叙时间除外。
(七)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时,因工作方法不当、驾驭能力不强、办案效率低下等导致工作时间明显高于正常、合理范围的,应自行调减有效工作小时。
“感谢董有生律师和王聪律师,我一定遵守社区矫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2022年10月23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大连”)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董有生、核心成员王聪两位律师,收到当事人亲手赠送的锦旗,上书“厚德重法 专业敬业”。
董有生(左一)、王聪(右一)
(图片来源: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案件概述
B先生是某公司的技术部负责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B先生为“主犯”,给出了高达5年的量刑建议,但两位律师认为,B先生虽然是部门负责人,但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参与非法经营的过程,是在老板授意下完成,因此其主观故意并不完全是“明知犯罪去犯罪”,始终坚持B先生应为“从犯”。法庭辩论中,两位律师的辩护观点专业精湛,最终法院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B先生也获得了缓刑。
法律的公正,不但需要审判者的公平正义,更需要律师的不懈践行,才能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 律师简介
董有生,57周岁,34年党龄,法学、军事指挥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盈科大连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曾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连续四年被抚顺市公安局聘任为法律顾问。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千余件,其中有孟某某非法经营案不起诉、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批捕、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检察院撤诉、向某某诈骗案检察院撤诉等20余件为经典案例,收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精湛的办案技巧。
董有生律师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各种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及死刑案件的辩护,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深得当事人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王聪,盈科大连律师、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秘书长。专业知识精湛,庭审经验丰富,擅长传统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曾被评为盈科“未来之星”、荣获第四季盈科“刑辩演说家”三等奖、盈科大连第二届刑辩模拟法庭“最佳辩护人”。多次争取到当事人不捕、不诉、缓刑等结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 部门简介
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成立于2020年1月1日,整合了盈科大连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其中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资深律师,邀请多名刑事专家学者作为顾问,针对疑难案件与前沿问题开展研究论证。部门服务地域以大连市为中心,辐射周边各省市地区,业务范围以刑事辩护为主,覆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控告代理、被害人代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处置、刑事法律咨询与犯罪预防、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领域。
部门秉承盈科总部“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一整套刑事业务学习制度、刑事案情分析研究制度、刑事案件实战化模拟法庭审理制度,致力于打造成一支“学习型、研究型、实战型”专业化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力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品牌化”的法律服务,竭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供稿: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近日,笔者看到朋友圈一直在刷屏潘均律师关于某北京大律师“白嫖”全国律师涉嫌虚假宣传的文章。
大意是某北京大律师开设了一个“法先生”公众号,碰瓷知名度很高的“法律先生”的公众号(该公众号以更新能力强,视角独特广受律师业内外欢迎)。他们利用碰瓷知名公众号进行引流进行第一次“白嫖”。
之后,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爬虫技术挖掘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各地律师协会官网,获取全国律师的名字、律所、代理案件数等个人信息,再次白嫖官网。
然后,在公众号内镶嵌小程序,竟然堂而皇之挂上全国律师及律所的名字、职业年限、所在地以及胜诉率,并且每个人挂以2500-3000的咨询价格,以该律师的名义接受案件咨询、委托并进行“挂羊头卖狗肉”式的第三次白嫖。
这“一手三嫖”的招数可是把所有律师的三观都给震碎了,这就是资本的“智慧”吗?但是歪路子“智慧”并不长久,这个“法先生”的猫腻很快被律师发现,并且转发维权引起了高度关注。
笔者在仔细看过整个过程后发现,该平台涉及的相关人员很可能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重风险,但是相应的这场“闹剧”也应当为律师和律师行业带来一些启发。
01.
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虚假广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法先生”平台可能涉及假冒三方身份,第一是假冒或者试图和“法律先生”公众号的商标进行混淆引流;第二是冒充全国其他律师所在律所的商标;第三是知名度较高的律师的身份。
1、假冒“法律先生”公众号
“法先生”和“法律先生”首先从名称上就极易产生混淆,在微信平台搜索“法律先生”字样,假冒的“法先生”会出现在搜索栏的第二位。
如果从试图混淆两者的角度讨论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度,两者的LOGO并不相似。这就是对方京城大律师的警觉性了,他们游走在合法和违法的边界。本案仅凭这点是无法构成犯罪的,但是确实给当事人“法律先生”带来了困扰。
▲ 法律先生公众号及时作出声明
▲ 两者从刑事角度不足以达到混淆
但是是在打擦边球
2、冒用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
“法先生”公然在盗用的律师名字后加上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如果被冒充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注册了商标,这就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同时,“法先生”盗用其他律师、律所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如果在1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以京城大律师的收费标准,想必随便一个案件就达到立案数额了。
3、假冒其他律师名义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冒用他人名字,一般不会构成本罪,但是也不排除某些知名律师已经将自己名字注册成律所商标的,此种行业在律师行业并不罕见。
至于“法先生”中所冒用的律师名义,并且在律师名字下备注胜诉0%是否构成对律师名誉的侮辱的问题。
侮辱罪中要求对他人人格、名誉进行公然侮辱,必须达到足以严格贬损他人人格、名誉,严重创伤他人精神的程度。本案并不属于该种情形,但是可能涉及民事侵权。
▲ 图片来自网络,香港的律师行
02.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先生”的技术人员通过爬虫技术,大肆爬取各地律协、裁判文书网中关于律师的个人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律师名称、电话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年限等。上述律师的个人信息虽然是在各地律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但是这些信息显然只能用于非商业的、合法的目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法先生”利用爬虫技术获取律师的个人信息,又用于实施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如果信息条数或者违法所得达到立案数额显然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并且因为本案爬虫获取、利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注册商标、虚假广告的行为,因为事实不同的行为,侵犯不同法益还可能被数罪并罚。
03.
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先生”直接盗用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以非律师人员身份招揽客户接受法律咨询和案件委托,因为律师行业是特殊从业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和律所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如果未取得执业许可证超越营业范围从业、经营,将要承担行政责任。
此外,盗用他人名义经营或者签订合同,虽然很难证明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是必然涉及对被盗用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民事侵权,对被骗的客户的民事欺诈侵权,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04.
一场闹剧带给律师和律师行业的启发
律师行业因为其从业的特殊性,无论是刑事辩护又或者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都极其依赖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程度。同时又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不允许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传统律师往往是依靠做好案件提升口碑,又或者进行相应的宣传增加影响力,借此吸引客户。
但是与之相对的,客户在委托律师之前希望获取的律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年限、服务态度等却很难直接获取到。在注重客户体验的服务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信息要素,同时也因为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结果,这就导致客户从一开始筛选律师到进行委托,到结果出炉,一切都充满未知。律师和客户之间存在信息屏障,如果在交流和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又需要双方重复花费时间传达信息,甚至重复建立信任关系。
其实从客户角度出发,他们需要的并不多,只需要像美团或者二手车售卖APP一样,上面有商品和服务基本信息介绍,有客户的体验评价,有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车辆质量检测报告等,以及第三方平台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担保、监督和售后。
将律师的名字、所在律所、服务态度甚至是案件的胜诉率都进行公开展示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这既增加了客户的体验感,又能使得客户在选择律师和服务时对结果有预期评估,什么样的律师对应什么样的服务质量水平以及服务价格,相关信息一目了然。只是有些人并没有把技术和智慧用在服务客户提升客户体验感,提升律师行业服务的数字化水平上,而是动了不该动的歪脑筋。显然无论是网络信息技术,又或者律师本身的服务水平,其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作者丨龚振中、黄天源
来源丨资本如何“白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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