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0:2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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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作为“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课程的讲师,为北大法学院的60多位硕士研究生讲授《证券犯罪实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新教授主持本次授课。
钱列阳律师从政策层面出发,分析了当前国家对于证券犯罪的刑事政策导向,以及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态势下,司法机关对证券犯罪管辖的规定及机构设置的变化。
钱律师认为,对证券犯罪的集中化、专业化管辖为当前的主要趋势,这也体现了证券犯罪高度专业化、知识复合化的特点。他从制度及实务两个层面,分享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条更迭及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争议问题;编造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边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内幕交易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实务等问题。
钱律师提出,第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只对犯罪主刑的定性和量刑进行审理,而附加刑部分,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实务中控辩双方通常也不会对附加刑发表意见。但在证券犯罪中,由于当事人的犯罪数额往往非常巨大,导致对其财产量刑的处罚也经常是天文数字,因此在证券犯罪的审理当中,法庭应当给出空间由控辩双方针对附加刑部分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第二、当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等证券犯罪入罪的数额标准过低。在实践中,通常只要行为符合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几乎必然达到犯罪的标准,这使得证券犯罪与普通的财产犯罪在数额上没有实质的区别。
第三、在当前证券犯罪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依据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等重要的构成要件直接定性,且在《认定函》中证监会通常不会阐述认定的理由及依据,也不会派员出庭接受询问,这使得案件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实质上丧失了对“认定函”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新《证券法》的修改中,已将证监会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权”修改为了“规定权”,这在立法上给予了辩护律师更多的空间。
钱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来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经验,向同学们建议,在金融犯罪这个更加专业的战场上,作为专业的刑事法律人应当对金融行业有足够多的了解,无论是证券、银行,还是信托、保险、基金等领域均存在着大量刑法和金融法律法规的不衔接处、立法的空白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空缺点都等待着大家的研究。同时也要通过我们的研究不断发现立法中的漏洞、执法中的扭曲,这也是我们作为法律人的责任。
最后,钱列阳律师以木雕为喻,告诫同学们自我觉知,找到自己人生的“木纹”,在有限的时间里降低“试错成本”,成就“个人之器”。钱律师鼓励同学们“走一维的路、读二维的书、做三维的事、思四维的变化”,找到最适合的职业,成为独一无二的自己。
钱律师以犹太经典中的一句名言作为结束语与同学们共勉:
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情,
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
有智慧区分前两者。
——《塔木德》(Talmud)
【瀚林智库 钱列阳大律师简介】
钱列阳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为中国刑事辩护、金融犯罪领域著名大律师,并在北大、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十余所著名高校法律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和导师。
曾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