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刑事律师,大企业造假

时间:2022-11-25 12:55: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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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亿元,知名民企老总身陷囹圄……
  • 「办案资讯」1月2日—22日刑辩团队办案信息
  • 判刑8年!一委副、监委副的刑事裁定书公开
  • 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亿元,知名民企老总身陷囹圄……

    安徽省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是庐江县知名的酱油企业,生产的“味甲天”牌酱油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但该公定代表人某却早已身陷囹圄。

    7日上午,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和罪在合肥市中院受审,被指控的贷款和金额合计上亿元。“一开始借钱是为了维持公司生产。“某辩称,借钱都是为了把公司办好,也是个人能力不够,他也很痛心。

    老总涉嫌骗取贷款罪和罪受审

    据公诉指控,安徽省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某,多次以公司经营活动需要资金为由,采取伪造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具虚假公司财务报表,以及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骗取担保任,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多次向庐江县村商业银行罗河支行请贷款共计3460万元,所贷款全部用于支付在外借款本息。截至案发,上述贷款均未归还。

    此外,该公司自2005年以来,经营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导致外欠巨额债务。为偿还借款高额本息,被告人某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相关公司及个量借款,最导致62名被害人损失共计.32元。

    “窟窿”越来越大,无力偿还后投案

    据明,案发时某无法偿还的本金上亿元,而无法支付的利息数百万元。2016年11月24日,某因无力偿还巨额欠款主动投案自首,次日被庐江县局刑事拘留。安徽省味甲天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是庐江县知名的酱油企业,生产的“味甲天”牌酱油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该公司老总某,55岁,庐江县人,名一时的企业老总,为沦落到身陷囹圄的地步?

    昨日上午,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和罪在合肥市受审。庭审期间,当被检方问到, 为什么要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情骗取银行贷款,贷款的钱用在哪里时?某对此回应,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因为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为此欠下了巨额债务。

    但公司并未“起死回生”,某反而陷入更大的债务漩涡。随后,某伪造材料分多次向银行贷款,在银行的贷款都用于偿还外欠债务和私人借款上。

    称借钱也是为了办好企业

    公诉认为,被告单位安徽省味甲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某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银行贷款元,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个人或单位币.32元,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某并未构成骗取贷款罪和罪,因为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某有偿还想法,且有一定的资产可供偿还。法庭最后阶,某称自己借钱也是想把公司经营好,但可能因为个人能力不够,没把企业做好,他为此也感到很痛心。但不管有罪或没罪,都会尊重判决。

    庐江刑事律师,大企业造假

    「办案资讯」1月2日—22日刑辩团队办案信息

    1.1月2日,恒公司案一审判决,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侵犯个息罪,采纳律师意见均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两罪并罚9年(煜律师、忠律师);

    2.1月3日,受理庐江县办理的某某容留卖淫案(煜律师、律师);

    3.1月5日,县宫某某被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下达,代写抗诉请、上诉状(煜律师)

    4.1月6日,赴庐江县阅卷,交流意见(律师);

    5.1月6日—10日,合肥勤司170余人的寻衅滋事案(涉恶)在河南新密市开庭,三名被告人(煜律师、忠律师、律师);

    6.1月16日,受理安投资管理公司“好车贷”集资、非吸案,金组组马某某(煜律师、实律师);

    7.1月17日,“好车贷”案赴合肥市阅卷(煜律师);

    8.1月17日,合肥市看守所会见某某(律师);会见马某某(煜律师、实律师);

    9.1月19日,某受贿案协商解除委托(煜律师);

    10.1月22日,会见和田玉案嫌疑人某某(煜律师)

    判刑8年!一委副、监委副的刑事裁定书公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刑113号

    原公诉安徽省庐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发葆,男,汉族,1970年12月30生于安庆市枞阳县,本科,原任合肥市蜀山区律检委员会副、监察委员会副,户地合肥市庐阳区,住合肥市新区路明珠9幢2904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庐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29日由庐江县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庐江县审理安徽省庐江县指控原审被告人发葆犯受贿罪、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0124刑初4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发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判认定:

    一、关于受贿事实

    2005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发葆担任原合肥市蜀山区反贪局副局、局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币1921293元、美元50000元、港币50000元、100000元购物卡、10000元加油卡、价值币500元的“米茄”手表一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6年春节至2016年期间,安徽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矿产部原经理楼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将其涉嫌受贿问题线索初核了结,分四次送给被告人发葆共计币100000元、美元50000元,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二)2005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济南祥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其与楼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予以关照,在济南市某宾馆房间内送给被告人发葆币100000元,被告人发葆予以收受。

    上述二起事实,被告人发葆在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证人朱某、某、某、楼某、某1、付某的证言,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三)2008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安徽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服装部原经理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对其涉嫌受贿问题未启动初核序,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期间,分多次送给被告人发葆共计币610000元,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合肥市蜀山区控科2008年举报案件线索登记表证实:2008年11月18日,合肥市蜀山区受理有关某的举报线索,后分流至该院反贪局。

    2、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08年8月份,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原矿产部经理楼某告诉其发葆有一封关于其的举报信,其最好去和发葆见个面。其答应,要求楼某安排见面。二天,楼某在安徽饭店附近的一茶楼2楼包厢里安排其和发葆一次见面。发葆问其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其说不清楚。发葆问其部门是不是有一笔预付款没有收回来,其将预付款的实际情告诉发葆。其后和发葆互留了联系方式。大约在10月份,快到中秋节时,楼某打电话说让其请发葆吃饭,表示一下。过了几天,其记得在平安银行内部食堂“悦”请发葆吃饭,参加的人有楼某和发葆带来的一些枞阳老乡。吃饭前,其避开别人,在饭店的走廊拐角处塞给发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000元币的牛皮信封,其说中秋节表示下心意。发葆推脱一下后收下。此后2009年春节至2017年期间,其在春节、中秋、端午等节日前后或者节日期间,都和发葆一起吃顿饭,地址一般在老报馆的“老家”或“悦”,其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现金发葆。2008年中秋节,其送了50000元;2009年,其分4次送给了130000元;2010年,其分4次送给了130000元;2011年,其分3次送了110000元;2012年,其分3次送了90000元;2013年,其两次共送了30000元;2014年春节、中秋各送了10000元;2015年中秋节送了10000元;2016年春节和中秋各送了10000元;2017年春节送了10000元;发葆女儿考中,其送了10000元,共计送了610000元。发葆每次推脱一下后都收下了。其一开始送钱给发葆是因为2008年其被举报,发葆是反贪局局,其想让他不要调这个事情,后来送钱给他,是对他没有调这个事表示感谢。另外一方面,发葆位置比较重要,面面都有人求他,其利用他的权力帮其办一些事。

    3、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自书交代材料证实:大约是2008年,具体时间其记不清,其反贪局接到有关进出口公司服装部总经理某的举报信。其接到举报信后,打电话给进出口公司原矿产部经理楼某,了解某的情。楼某向其介绍了某的基本情,告诉其某人还不错,说他和某关系不错,能不能关照,其说了解情后再说。楼某后将举报信的事情告诉了某,某让楼某约其见面,其同意。大约在2008年天,楼某安排其和某在安徽饭店附近一个茶楼见面,其当面向某了解举报信所反映的事情。某告诉其有人害他,他没有经济问题。某请其多关照。到了当年中秋节前,楼某打电话说某想请其吃饭,其同意。其印象中楼某安排在政务区的“悦”(又称平安食堂)饭店,由某请客。吃过饭后,某将其单独喊到一边,悄悄给其一个纸袋,说中秋节到了,买点东西,还请多多关照。其推辞下后将纸袋收下来。其回家后数了下,里面装有现金50000元。后来某的举报信一直在其手上压着,没有启动初序,其也没告诉某下一步怎么处理。某既然给其送钱,其心里明白举报信上的内容应该不是空穴来风。一次收某的钱后,某从2008年中秋节一直到2017年,几乎每年逢年过节都会给其有所表示。2009年的春节、端午、中秋以及一次吃饭时,某分4次共送其130000元,一般每次三四万元;2010年逢年过节时分4次共送其130000元;2011年春节、端午、中秋三个节日共计送其110000元。前三年某送其的钱基本都差不多,一般每次三四万元。2012年开始少了,某在春节、端午、中秋共送其90000元;2013年也是逢年过节共送其30000元;2014年春节、中秋各送了10000元;2015年送了10000元;2016年春节、中秋各送了10000元;2017年春节送了10000元。其女儿2016年考肥一中,某送了10000元的红包。多年以来,其一共收了某610000元。其反贪局的线索一般先由内勤登记并向其汇报,然后由内勤保管,具体初哪个线索,由其决定。某的线索没有启动初序,其也没有向分管领导汇报。某每次送钱都是用纸袋子或信封包着,均是百元面额的币。某之所以要送钱给其是因为其手中有关于他的举报信,等于他有个把柄在其手中。他给其送钱就是其不要处他,放他一马。后来持续给其送钱也是感谢其没有处他。另外,他也是看重其反贪局的身份,能得到其关照。

    (四)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江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定代表人黄某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在合肥市南国花园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发葆币300000元,被告人发葆予以收受。

    (五)2013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芜湖盐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未追究其涉嫌行贿的法律责任,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发葆共计价值币50000肥集团购物卡,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二起事实,被告人发葆在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江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黄某单位行贿案卷宗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六)2005年至2018年期间,安徽海医药公司副总经理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未核实国安医药公司的行贿行为,在每年中秋、春节期间,分多次送给被告人发葆共计币91000元,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4年,安徽医科大学安医一附院药剂科副德武被蜀山区调,东玲和经营的威特曼公司也被牵涉其中,发葆是案件负责人。为了获得照顾,其通过发葆的枞阳老乡安排饭局宴请发葆。之后,德武案件好像撤案了,东玲、的事也不了了之。自德武案件了结后,其多和政府部门的人打交道。从2006年开始,每年中秋、春节期间,其请发葆吃饭时都会给发葆一个3000元红包。自2013年开始,红包从3000元增加到5000元,一直送到2018年春节,共计送了91000元。其送的钱都是用红包或信封装着,发葆每次都收下。其送钱给发葆是因为其所在的医药行业存在一些,医药公司要经常和生系统的人员交往,中间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经济往来。近几年来,安医附院、省立医院不少领导和医生被处,牵涉到医药公司,其所在公司也或多或少存在这种问题,一旦被,可能需要发葆来协调。另外,在公司具体经营过中,其也找发葆帮过忙。省立儿医院欠了国安公司很多药款,其通过发葆约该院院吃饭,发葆提出省立儿医院及时支付国安公司的药款。此后,省立儿医院不再拖欠国安公司的医药款。

    2、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5其年办理安医一附院药剂科副德武涉嫌受贿案过中,通过老乡认识了某。某一开始在系统上班,后来到他亲经营的国安医药公司当副总,主要负责公关,与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搞好关系。从2006年到2018年春节,每次中秋节和春节期间,某都会请其吃饭,饭后都会送其一个现包。前几年少点,每次3000元,大约从2013年开始,红包从3000元涨到了5000元。其总共收了某97000元。某之所以送钱给其是因为其是德武案件的承办人,经营的威特曼医药公司涉嫌行贿德武,某让其关照,其后没有再深与安医一附院药剂科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某是为了感谢其在德武案件中没有处。另一方面,主要是看重其反贪局的职权,以后能得到其的关照和照顾。

    3、德武涉嫌受贿案案卷材料、、旅游合同等书证,证人某1、某1、张某1的证言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七)2013年6月右,某请求被告人发葆为本昭办理取保候审,送给被告人发葆币50000元;2013年中秋节后,某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本昭案件从轻处理,送给被告人发葆币50000元;2014年2月右,某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本昭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帮助,送给被告人发葆币100000元,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发葆在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本昭涉嫌行贿案卷宗材料等书证,证人某的证言,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八)2011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安徽继远有限公司总经理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在侦办安徽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原副林涉嫌受贿案件处其所在公司,让被告人发葆以其妻姐张某2名义在该公司领取“挂名工资”,共计币147600元,该款实际由被告人发葆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继远公司2011年12月至2018年9月工资统计表证实:2011年12月至2018年9月,张某2在安徽继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发工资合计147600元等情。

    2、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0年,其公司一个销售人员对其说他有一个客户被蜀山区反贪局处,他逢年过节给这个客户送过烟酒等礼品和购物卡,现在反贪局可能要找他谈话。其为了避免找上门,给其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找到发葆,对他说如果不涉及性的事情,不要调其公司的销售人员,并说会感谢他,发葆答应。之后,反贪局没有找过其公司的销售人员。大约在2011年,发葆对其说他妻姐张某2学历不高,生活困难,能不能到其企业上班。其答应。其给张某2安排后勤工作,每个月大约2000。张某2到其公司上了几天班后,基本没有上过班,但工资一直在发。如果没有发葆这层关系,其公司早与张某2解除关系。其让张某2来公司上班是为了感谢发葆,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和他搞好关系,方便以后有事情找他帮忙。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安徽继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其平时做生意,没有在该公司上过班。该公司给其发工资的工资卡一直在发葆和其妹妹张某1手中,其不用里面的钱。

    4、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某是安徽继远有限公司的老总。大约在2010年,省指定蜀山区反贪局立案侦省电力公司员工受贿案,涉及到某的公司。其印象中是某公司的一个员工给犯罪嫌疑人送过购物卡。某为这个事情找过其,说尽量不要去调他们公司,以免带来不好影响,还说要感谢其。大约在2010年右,某说他们公司搞员工入股,其提议要去他们公司入股分红。某答应,但要实际出资,而且持股人必是他们公司员工。其说其和其妻子都是公务员,不方便入股,其妻姐张某2没事干,可以让她和某公司签定合同,做挂名股东。其后投资入股80000元,分红三次,每次两三万元。张某2并不在某的公司上班,公司每月给她发一千的基本工资,工资卡一直在其和张某1手里,卡里的钱也由其夫妻俩实际占有,一共领了100000元右的挂名工资,具体金额以相关财务记录为准。某之所以让其在他的公司入股分红以及给其发“挂名工资”,是为了感谢其在处省电力公司案件中没有处他们公司,给他提供了关照。另外一方面,他主要是看重其在检察系统工作,而且担任反贪局,想感情投资,维护关系,以后能得到其的关照。

    5、证人张某1的证言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九)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安徽地产副总经理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对其涉嫌行贿问题处理上的帮助,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发葆价值币12000购物卡;2016年,某以帮助被告人发葆处理餐饮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发葆币32693元,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大约2010年,其听说包河区反贪局调岗村礼春受贿案,其经给礼春行贿80000元,其估计包河区会因为为这件事找其谈话。其找到发葆,对他说包河反贪局正在礼春的案子,其和礼春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请他帮忙协调、说情,让他们不要处其,并说会感谢发葆。发葆答应帮忙。过了两天,发葆说他帮其和包河区一个姓检察官打过招,讲过情。后包河区反贪局找其谈话,其承认其和礼春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包河区做完笔录后没有为难其,其没有受到影响。因为这件事情,其很感谢发葆。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其都会送给发葆4000肥集团的购物卡,他每次客气一下后就收下了,共送了12000元购物卡。大约2016年,发葆找到其,给其一些,问其能否报销。其同意。过了几天,其按照上的金额,把钱给了发葆,总金额大约32693元(根据回忆)。其安排其司机某1将钱送给发葆。其之所以送发购物卡以及帮他报销,主要是因为发葆在礼春的事上帮其忙,其为了表示感谢。另外一方面,他是蜀山区反贪局,人脉关系,以后有事时好找他帮忙。

    2、证人某1的证言证实:其平时主要帮其公司总经理某开车,大约在2016年,某交给其一个信封,让其送给发葆。某没有告诉其信封里装的是什么,信封是封死的,其估计应该是现金,根据厚度可能有两三万元。

    3、证人某2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任合肥市包河区反贪局副局,是礼春案件的承办人。该案在侦期间,蜀山区反贪局局发葆给其打过电话,说地产的某是礼春案中的一个行贿人,他跟某是好朋友,请其关照某,从轻处理。其当时在电话里碍于情面,不好直接回绝,口头答应了,说看看情再说。

    4、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约在2010年,包河区反贪局立案侦礼春受贿案,某和礼春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某请其去包河区帮他说情、协调,让包河区反贪局不要处他。其答应帮忙。其后打电话给包河区反贪局时任副局某2,告诉他某是其要好的朋友,他不要处某,能不处理就不处理,某2答应看看情再说。后其和某反馈说帮他在包河区反贪局找过人,打过招。大约在2016年,其有次主动和某说有一些用想在他公司报销,某当场答应。其后将一些餐饮、加油收集起来用信封装好交给了某,共计30000。过了几天,某安排他驾驶员小将报销的现金送给其,现金有零有整,总共30000。2010年至2012年,某每年春节都送给其4000肥集团的购物卡,共计12000元。某之所以要帮其报销,送其购物卡,主要是为了感谢其在礼春案件中帮他找了人,他给其好处是为了表示感谢。另外一方面,也是看中其在的工作和身份地位,想和其维持感情,以后有事时让其提供帮助。

    5、礼春受贿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十)2012年下半年,庐江县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某3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其涉嫌单位行贿案提供关照,送给被告人发葆币200000一块“米茄”手表,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该表价值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某3行贿案件卷宗证实:2012年,张某3因涉嫌犯行贿罪被蜀山区立案侦以及被判处刑罚等情。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因为庐江“5.28”系列案件,其和其生意伙伴某1、某因为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蜀山区反贪局立案侦。大约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三人一起请发葆在合肥1912酒吧街旁边的“辰公馆”饭店吃饭。吃饭完后,其送发葆回他居住的南国花园小区,在他家小区门口,其在车上送给发葆一个装有200000元现金和一块“米茄”机械手表的黑色塑料袋,对他说给他带了块表,请他在其的案子上多关照。发葆将袋子收下。其印象中这块表是在合肥商之都购买,价值大约30000元。其之所以要送给发葆200000元现金、一块“米茄”手表,是因为其案件在蜀山区反贪局办理,发葆是反贪局,他能在案件上面关照其。发葆也答应关照其

    3、证人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其生意伙伴张某3、某1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蜀山立案侦。其三人经多次请发葆吃饭。一次大约是在2012年11月份右的一天晚上,吃饭地点在合肥市1912酒吧街旁边的“辰公馆”。吃完饭后,好像是张某3送发葆回去的。

    4、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5月28日,合肥成立庐江“528”专案组,处庐江县原常务副县安等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张某3、某、某1是这个专案里面的行贿人,将张某3、某1、某分别交给蜀山反贪局立案侦。大约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3、某1、某请其在合肥市路1912酒吧一条街旁边的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张某3送其回南国花园小区。张某3在车上送其一个黑色塑料袋,说给其带了一块表,他的案子请其关照。其当时答应并把袋子收下。回到家后,其打开袋子,里面是一个黑色塑料袋套着一个纸袋子,纸袋子里有200000元现金,现金上面放着一个盒子,盒子里有一只“米茄”手表。这只手表是机械表,表带是钢带,表盘应该是色底,其估计价值三四万元。这块表现在珠小区9幢2904室家中卧室的柜子里。张某3之所以送其200000元现金、“米茄”手表是因为张某3涉嫌单位行贿的案件由其反贪局立案侦,张某3其关照他。其印象中其减少了张某3的行贿数额,对于张某3的部分行贿事实、情节没有认真核。

    5、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意见表、说明书,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某1的证言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十一)2013年元旦期间,庐江县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某1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其涉嫌单位行贿案提供关照,邀请被告人发葆前往香港游玩,并送给被告人发葆50000元港币。2013年下半年,因合肥市调被告人发葆与该公司股东张某3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被告人发葆害怕与某1出境游玩被出,退还某1币40000元。

    (十二)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庐江县众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某、张某3、某1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三人涉嫌单位行贿案提供关照,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发葆共计价值币30000肥购物卡,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十三)2017年春节期间,安徽律师事务所某2为请求被告人发葆对该所的涉嫌单位行贿案提供关照,送给被告人发葆币2000010000元化加油卡,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三起事实,被告人发葆在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某1、某行贿案案件卷宗材料、行贿、挪用公款案案件卷宗等书证,证人张某3、某1、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十四)2007年,安徽贸易公司负责人某因害怕蜀山区追究其涉嫌行贿的法律责任,在被告人发葆以买房为名向其借款币500000元后,在被告人发葆家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发葆币500000元。被告人发葆后在2010年1月21日安排其亲属将其中的400000元归还至某的中信银行卡中,剩余100000元据为己有,截止案发前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个人存款凭条证实:张某4于2010年1月21日向某尾号为7881的中信银行卡上汇款400000元。

    2、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7年4月份,其因向合肥市蜀山区国税局原局永健送过钱和购物卡,被蜀山区反贪局询问,发葆对其作的笔录。发葆后说不起诉其,让其回去把公司搞好,随传随到。大约在200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发葆突然打电话约其吃饭,之后其和发葆联系多了起来。有一次吃过饭后,发葆说他买房子急用钱,向其借500000元,并说几个月后还其。其当时即答应。时其公司几个股东闹矛盾,其将股份变现凑了50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袋子里,等发葆通知。没过几天,发葆打电话问钱是否准备好,其后开车到四里河的思和苑小区门口,将装有500000元的纸袋子交给发葆。发葆把钱收下后说了声谢谢,并说几个月后还其。发葆向其借钱时其即知道他是以买房子为由向其要钱。发葆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其因向永健行贿,案子是发葆办的,其怕发葆找其麻烦,追究其刑事责任,才答应借给他500000元。借了500000元给发葆之后,发葆有时也会打电话约其见面,其怕他再次找其借钱,有意躲着他,后来换了手机号码。大约在2007年十一十二月份时,发葆打电话说将借其的钱还其,存到了其卡上。其银行卡都绑定了手机短信,存款会有短信提示,但其没有收到短信,其后还询了其所有的银行卡,没有存入500000元,所以发葆没有还钱给其。其当时就明白发葆故意打电话给其说还了钱,可能将电话录音,或者身边有其他人,说给其他人听的。发葆打过电话之后,白他不会还其钱。其因害怕发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敢找他要钱。除了这笔500000元以外,其和发葆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其没有给过发葆其的银行卡号,也没有通过司机或者其他人给过发葆银行卡号。

    其确实有一张尾号为7881的中信银行卡,其通过银行询,确实在2010年1月21日收到400000元。其在之前的谈话时说没有收到这400000元钱是因为其确实不知道这400000元的存在。这行卡是其公司会计某2用其的身份证开的户,她没有和其说过收到这400000元的事情。这行卡一直不在其手中,在某2手中。其不清楚发葆是如得知这张卡的卡号,其没有和发葆说过。

    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1日,其和其姐姐张某2、张某1以及母亲一起至中信银行存了400000元至某的中信银行卡上。400000元是张某1给其的。张某1家此前因购买南国花园的房子向某借过400000元,其帮张某1存款到某的银行卡上是还某的钱。某的银行卡号是张某1给其的。因为数额比较大,其记得存完钱后还打了某电话。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发葆因购买南国花园的房子向某借款400000元。2010年1月21日,其和其妹妹张某4、其姐姐张某2以及母亲一起至中信银行南七支行还了400000元到某的中信银行卡上,张某4具体经办。某的银行账号是发葆给其的。

    5、证人某2的证言证实:某尾号7881的中信银行存折是其帮他开户的,办理这张存折时其没有告诉某有这个账户。2010年1月21日,这张存折确实收到过400000元,但其当时不知道,是这次将银行流水打出来之后才知道这笔400000元的事。这张存折主要是帮助银行拉存款,其平时不用时放在公司保险柜里,其不关注存折里的余额。这笔钱现在在某其他用于拉存款的银行卡上,或者已经转回公司。

    6、被告人发葆的庭前供述与辩解证实:大约在2007年上半年,省委将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时任局永健涉嫌受贿的案件交由其反贪局办理。该案涉及到某,他给永健送过几万元现金和购物卡。某当时被其反贪局从合肥岗机场带到省委一个办案点询问了好几天,后他交代了送永健几万元购物卡和现事情。其记得因为涉案数额不太大,给某作了一份询问笔录后放他回去了。大约在2007年天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喊某一起去马鞍山路上的一个海饭店吃饭,并且让他支付了餐。从这以后,其和某慢慢熟悉了起来。期间,某多次对其说让其多关照他的案子,不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其每次都说会帮忙。有一次,其和某吃完饭以后,将他喊到车上,对他说其因买房子急用钱,准备找他借500000元,他当时即答应。过了大约一个礼拜,其打电话问他钱有没有准备好,他说准备好了,其让某到其当时居住的思和苑小区门口。见面后,某将一个装有500000元现纸袋子交给其,其收下后回家了。其向某借500000元没有出具借条或者约定借款期限、利息,这笔钱其没准备还他。过了一时间,其打某电话说其向他借的500000元钱已经存入了他的银行卡,其和他的债务两清了。其实际上没有将500000元钱还给他,其故意打电话说钱已经还到他银行卡上了,其就是想告诉他这个钱其不会还给他了。某看到银行卡没有进账也会明白其的意思,某后来也确实没有找其要过这500000元钱。某之所以同意借给其500000元是因为他向永健行贿,其关照他,不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其与某之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7、永健受贿案卷宗材料等书证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十五)2012年至2015年期间,沈某为感谢被告人发葆在蜀山区南七街道原飞、景海受贿案追究其法律责任,分四次送给被告人发葆共计价值币8000肥集团购物卡;并以帮助被告人发葆处理餐饮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发葆币20000元,被告人发葆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发葆在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飞、海景受贿案卷宗材料等书证,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二、关于事实

    2006年,被告人发葆从安徽省环保厅财务处原处某2(正在服刑)处了解到关于环保专补贴的相关政策,遂安排其姐夫某2找一企业挂名报环保补贴。后某2庆市天利有限公司枞阳砂岩分公司名义编造虚假粉尘、噪音污染治理材料,骗取环保专补贴300000元,被告人发葆分得200000元,某2分得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枞阳县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枞环【2006】48号文件等证实:2006年,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枞阳砂岩分公司向枞阳县环保局和财政局报环保专资金,枞阳县环保局后向省环保厅报等情。

    2、安徽省财政厅财建【2006】1311号文件、环境保护局文件等证实:安徽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局拨付给枞阳县环保局、财政局环境保护专资金,其中,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枞阳砂岩分公司获得补助300000元。

    3、现金支票、领取凭证证实:某2领取了300000元环保补贴资金。

    4、证人某2的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发葆打电话让其到枞阳县环保局找局。其去了环保局局办公室,告诉他是发葆让其过来的。局告诉其报环境保护资金用的资料他已经做好了,局让其留个电话号码后其就走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局让其去找他,局告诉其报环境保护资材料已经报上去了,说这件事上面已经打过招了。大概过了二十天,局让其把报环境保护资公司账户给他。其告诉发葆这件事,发葆让其去向他的同学疏胜祥要账户。其后找疏胜祥要公司账户,因发葆和疏胜祥打过招,其去后疏胜祥即把公司账户给了其。其将疏胜祥给其的账户给了局。大概在2006年12月份,发葆打电话说钱下来了,让其到县环保局找局。其去了以后,局边的手续已经办好,其拿着手续到财政局领取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300000元的财政补贴,后到了疏胜祥公司,疏胜祥给其开了一张300000元的现金支票。在开现金支票之前,疏胜祥让其写了一份说明。请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不是其搞的,但是钱是其领取的。其把300000元取出来之后,按照发葆的要求给了发葆200000元,剩下的100000元放在其处,算是其借发葆的。其不是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负责人疏胜祥没有委托其办理报环境保护专资事情。

    5、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省环保厅某2认识发葆,其在2006年任枞阳县环保局局,发葆请其帮忙请过一笔环境保护专资金,最后获得300000元的环境保护专资金财政补贴。2006年上半年,省环保厅的某2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叫某2的公司报环境保护专资金,他在省环保厅已经协调好了,叫其把县环保局的手续办好后上报到省环保厅,这个目不占枞阳县报环境保护专资金目的指标。其答应某2帮忙办。时其和发葆不熟悉,为这次报环境保护专资事,发葆给其打过几次电话,说是家乡的一个目,要报环境保护专资金,请其帮忙。发葆讲的意思是省里的关系他协调好,只要县里上报就可以。某2后来到其办公室,说是发葆叫他来的。他以天利公司的名义办理报环境保护专资金。报资料是其安排人做的,包括关于安庆市天利有限公司枞阳砂岩份公司报环境保护专资请示、安徽省环境保护专资金目请表、安徽省工业污染治理目报表、安庆市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枞阳砂岩分公司(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等基本报材料都是其安排制作的,报材料上的公司和法人印章,是其让某2去的。专资金300000元从省环保厅批下来以后,某2又到其办公室办理领款手续,后某2到枞阳县财政局将300000元领走。其不知道这300000元是否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目,其没到现场核、监资金使用情。

    6、证人疏胜祥的证言证实:其和发葆是同学。2006年天,某2找到其说他有一笔资金要从其公司的账上过。其问他是什么资金,他说是政策补贴资金。其心想某2是没有什么本事搞到政策补贴资金,但他是发葆的姐夫,发葆可能有这个本事。到了2006年12月底,某2拿到财政局的拨款支票找其,说他搞到了政策补贴资金,请其帮忙让资金从其公司账户上过账。其考虑到其和发葆之间的同学关系等原因,同意了他的要求。某2拿的是县财政局转账支票,收款人是县砂岩公司,金额是300000元。其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转账支票拿到银行,将300000元财政补贴资金入到其枞阳县沙岩公司账户,某2当时就要求将这300000元提走,其开了一张支票交给某2。又过了几天,其让某2写一份说明,内容是“枞阳县财政局2006年12月份支付给安庆市天利能源公司枞阳分公司300000元,财政补贴由某2全额使用,今后如果涉及到有关法律责任由某2全权负责承担,说明人某2,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发葆没有和其说过300000元环境保护专资事,只是在某2将300000元环境保护专资金从其公司拿走后,有一次其见到发葆,告诉他其帮某2过账300000元环境保护专资事情,发葆说谢谢。其听他这样说,感觉他知道这件事。

    其和其公司的人员没办理过报环境保护专资事情,是某2自己去办的,其不清楚过。其也没有提供任其公司的资料,没在任报资料上过公司的印章。

    7、证人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发葆是安庆老乡。大概在2003年(其记不清具体时间),发葆打电话说他枞阳老家有个亲经筑石材加工企业,有粉尘污染,向县环保局报了粉尘治理补贴,县环保局已经报到省厅,想让其关照一下。其当时所在的财务处就是分管目补贴报的审批。其记不清发葆让其关照的企业名称,只记得好像是做建筑石材加工的,因为粉尘污染比较大,群众有反映,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治理手。当时对粉尘治理有补贴,发葆亲报的也即是这个补贴。其印象中补贴了二三十万右。发葆让其关照,也就是其不要刻意审核不通过,如果材料不齐全,其也会帮忙指导补完善。其记得报材料是齐全的,因此在审批讨论环节时顺利通过。其只是通过报材料了解企业的具体情,没有去看过现场。

    8、被告人发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约在2006年,其通过省安庆老乡认识了省环保厅财务处原处某2。有一次吃饭时,某2告诉其省环保厅对企业有环境污染治理的环保补贴。其问其能不能拿到环保补贴,某2让其以老家企业的名义请。其问企业有什么特殊要求,某2告诉其随便什么企业都行,有环保方面的污染治理目即可。其说其回去问一下家里的亲,能不能以他的公司名义请补贴。某2说可以,还说可以指导其如报。其当时听了很,找到其小姐夫某2,告诉某2说省环保厅有环保补贴政策,让他找个企业挂名,自己编一套材料去报补贴。其还告诉某2其在省环保厅找到人,已经打好招,只要他把报材料搞好交上来,省环保厅就会通过审核,发放补贴,不需要实际实污染治理目。其还告诉某2说补贴发放下来后,分一部分钱给他。某2听了后很有兴趣,但过了一时间向其反馈说他都是挂靠别人的公司干建筑生意,别人不同意以他们公司的名义来套取补贴。某2说企业不好找以后,其想到了其同学疏胜祥,他在其枞阳老家从事房地产和砂石生意,可以借用他公司的资质,以他们公司的名义报环保补贴。其打电话给疏胜祥,说其小姐夫某2要挂靠他企业的资质,让他帮帮忙,具体情由某2和他对接,疏胜祥当时也同意了。某2向枞阳县环保局递交了环保补贴请材料后,其印象中某2还给时任枞阳县环保局姓局打了招,枞阳县环保局没有认真审核就将报材料上报到了省环保厅。经省环保厅审批后,大约在2006年12月,拨下来300000元的环保补贴。其让某2留100000元,剩下的200000给其。其认为能拿到这300000元的环保补贴,是因为其找人帮忙,起的作用比较大,所以其比某2多分了100000元。其和某2既没有企业,也没有真的实污染治理目,没有资格拿这笔环保补贴。某2报的300000元补贴的材料内容都是假的。其本意也是想套取环保补贴。其提出骗取这300000元补贴的想法,某2具体经办,伪造了报材料。其主动联系某2、疏胜祥,让某2和他们对接。某2在审批上给其提供了帮助。其这种行为涉嫌犯罪。

    被告人发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主要罪行;其主动交代了未掌握的罪行。

    被告人发葆亲属已代为向庐江县监察委员退出其受贿犯罪违法所得2100000元、犯罪违法所得300000元(该款均未随案移送);其收受的“米茄”手表一块被扣押(随案移送至一审)。

    公诉庭提供并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序证属实的综合性证据有:

    1、户证明证实:被告人发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情。

    2、干部任免审批表、合肥市西市区合西检字(2000)3号关于发葆同志任职的决定、合肥市蜀山区会蜀人常【2018】12号关于发葆工作职务的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发葆2003年12月7日任合肥市蜀山区反贪局副局;2007年9月11日任合肥市蜀山区反贪局局;2011年3月18日任合肥市蜀山区反贪局局、正科级检察员;2018年5月11日任合肥市蜀山区律检委员会副;2018年5月30日任合肥市蜀山区监察委员会副。

    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发葆系庐江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其从住处带肥市风政教育基地接受组织谈话。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办案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发葆亲属代为向庐江县监察委员会退款2400000元。

    5、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书证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原审认为:被告人发葆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币2031793元、美元50000元、港币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环保专补贴3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罪。被告人发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主要罪行,系坦白,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其主动交代了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对其犯罪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受贿犯罪部分违法所得,犯罪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所犯的受贿罪、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发葆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发葆的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度,案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二款、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一款、三款、六十四条和最高、最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一款、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一款、十八条、十九条一款、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最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最高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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