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滋事律师,拘留 律师会见

时间:2022-11-26 11:08: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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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
  • 文品: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 寻衅滋事罪最会被拘留多久?
  • 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


    刑事拘留,说明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接下来是面临逮捕、判刑、坐牢,刑事拘留后被判处刑罚的,还会影响今后报考公员等,所以综合来看,一般被刑事拘留的结果比行政拘留的处罚力度要大一些,这个是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必要知道的一点。所以,如果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最好立即就委托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介入,这样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好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


    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律师提醒,我国刑事诉讼大致可划分为侦、审起诉、审判这三个阶,虽然说在最判决生效以前都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但是,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刑事案件中决定最结果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最后的审判阶,而在于其前期的准备,准确的说就在于侦阶。其原因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认定和裁判取决于证据,而办案在侦阶所收集到的证据在很上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审判的结果。


    南京刑事拘留会见律师律师,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受委托和好评。

    拘留滋事律师,拘留 律师会见

    文品: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作者:文品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根据“”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网络诽谤、寻衅滋事进行了规定。解释五条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一款(四)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如准确认定?结合实践及解释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虚假信息的界定。对于为虚假信息,目前我国法律及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由于对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认定不一致。笔者认为,所谓虚假信息,应具备虚假性、可信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既可以是对有的信息进行加工改造,使其变得半真半假或者面目全非以致混淆视听,也可以是在没有任情下的无中生有。

    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有一定,但经实质篡改并散布;已经澄清,有关部门经核实已作出认定属虚假信息的,行为人仍然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目的是起哄闹事。根据解释五条二款的规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类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应当以起哄闹事为目的。所谓“起哄闹事”,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制造事端,其具有煽动性、公然性。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解释五条二款中,将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的行为,以寻衅滋事定罪。因此,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实上实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网络秩序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网络空间秩序属于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网络空间秩序严重混乱,应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条的规定,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结合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围与度等综合判断。

    如准确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实践一般是参照解释二条对构成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网络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等情形,来认定网络寻衅滋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解释二条认定“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但不应成为唯一认定标准。在具体认定中,还应综合考量虚假信息被网络舆论关注的围、度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可参考网络主管部门意见综合评估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对涉案相对人的影响及后果,主要审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引起了混淆视听、蛊惑群众的后果,或者使信息接收者产生恐慌性心理,造成政府部门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重大举措等。如果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即使信息的传播数量不大,也有可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笔者建议,应当从立法层面上更进一步明确网络寻衅滋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基本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统一裁判尺度。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与网络诽谤犯罪的处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网络诽谤罪最明显的区别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的是公共秩序,针对不特定人;网络诽谤犯罪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侵害名誉、声誉等。网络诽谤罪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时存在。如果存在,应当如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既有网络诽谤行为,又有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应分两种情,区别对待:

    一,择一重罪定罪量刑。行为人既诽谤特定的人,又对该特定的人所在单位寻衅滋事,这既合诽谤个人的特征,又合对与个人有关联的单位、集体等不特定人寻衅滋事的特征,该种情形下,行为人的多种犯罪行为,应当按“重罪吸收轻罪”的,择一重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二,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既诽谤特定的人,又对与该特定的人无关联不特定的人进行寻衅滋事,这既合诽谤特定人的特征,又合攻击不特定人的特征,该种情形下,行为人的多种犯罪行为,应当以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现今的社会是一个由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交织而成的“大社会”,面对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犯罪行为,准确认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对加强打击网络谣言与扰乱网络秩序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与紧迫性。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认证律师

    擅领域:经济犯罪、税务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产权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办理: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王某被上海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后获得案件不移交处理的结果)

    某集资案(东新区起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律师经过两年多辩护工作最案件被判处五年有期刑)

    王某贩卖案(天台县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判处一年二个月)

    闻某侵害个息案(东台县建议量刑三年以上最判处一年六个月)

    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东新区侦察部门侦阶取保候审最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区侦察部门侦阶取保候审最案件因证据不足结案)

    王某卡案(黄区侦察部门侦察完,律师介入案件后证据存疑,本可能判处缓刑案件最做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金山区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召开听证会,最做不起诉决定)

    某危险驾驶案(区内醉驾遇检测逃避被追捕,途中找人顶包,律师介入后案件证据、序存在违法情,最某和顶包人双双被取保候审并结案件)

    刑事辩护路漫漫,让我们继续!

    有问题,请加我们官方微信lvshi5164


    寻衅滋事罪最会被拘留多久?

      在当前的社会会议中,服从社会秩序是每个人的义务,而恶意寻衅滋事的行为则涉嫌违法犯罪。在我国法律中,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专职律师来回答大家的问题,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最多拘役多时间: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敲诈勒索或者随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可以并处罚金。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讨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或骚扰他人。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人们在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规。

      2、客观因素:客观上,本罪表现为大惊小怪、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恃强弱、扰乱公共秩序。本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客为规定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敲诈勒索或者随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3、主体元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道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的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拘留滋事律师,拘留 律师会见】,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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