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0:45: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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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荣香,女,1979年8月22生,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招贵,男,1978年9月5生,民。199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刑8个月,199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持械劫狱罪,于1999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德,男,1968年11月30生,民。因涉嫌犯聚众持械劫狱罪,于1999年2月13日被逮捕。
福建省南平市以被告人荣香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被告人王招贵犯聚众持械劫狱罪、抢劫罪,被告人德犯聚众持械劫狱罪,平市中级提起公诉。被告人荣香辩称:自己是在与妹扭打中用刀刺中妹右颈部、大腿,不是故意杀人;有自首情节,并做过人工流产。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荣香没有杀害妹的故意,只是扭打过中过失致人死亡;荣香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荣香有自首情节,是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招贵辩称,抢劫犯意是颜祖庆提出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招贵抢劫的对象不是金机构,属一般抢劫,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指控被告人王招贵犯有聚众持械劫狱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招贵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德辩称,其不知道王招贵是到看守所劫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德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
南平市中级经公开审理明:被告人王招贵与被告人荣香系恋爱关系。1998年10月30日下午,荣香见王招贵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害人妹,即上前责问王招贵与妹是关系,并谩骂妹,引起争执、斗殴,后被人劝阻。为此,荣香心怀怨恨。次日上午7时,荣香途经妹的水果摊位时,又与妹发生口角。荣香即返回自己的发廊取了一把双刃尖刀插于腰间,再次来到妹的摊位,与妹争执、扭打。扭打中,荣香拔出尖刀刺向妹右颈部,致妹倒地,又朝大腿外侧刺一刀,后被在场群众拉开。荣香逃离现场,于当日到投案,被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妹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妹系颈部右侧刺伤,创腔经右锁骨上窝切断右锁骨下动脉,进入右胸腔,刺破右肺上叶,造成血气胸而死亡。
1998年11月,被告人荣香因计划外怀孕,自愿在政和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被告人王招贵因犯罪在福建省政和县看守所服刑,对看守所的情比较熟悉。被告人荣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后,王招贵产生从看守所将被告人荣香“救”出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筒、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1999年1月17日下午4时,王招贵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其表兄即被告人德家并告知晚上要到政和县看守所“救”出荣香。晚饭后,王招贵在德家换上假警服、上假警帽,携铁管、螺丝刀、鞭炮等,骑自行车离开德家。当晚11时,王招贵进入看守所,将值班室窗户护栏拉弯入内,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抽屉,盗出监房钥匙,又将看守所北面围墙用铁管撬开一个大洞。进入监舍后,王招贵用钥匙打开8号女监房,将正在睡觉的荣香叫出。荣香穿好衣服与王招贵一起走到监房外走道上,王叫往前走,荣香听出是王招贵的声音,便问:“怎么是你?”王说:“来救你!”二人从看守所围墙洞口钻出后,骑自行车逃跑。次日1时,王招贵、荣香来到德家,要帮助找油三轮车。德带王招贵到本村家附近,后由王招贵自己去叫开门,返回家中睡觉。随后,王招贵以100元的价格包乘的油三轮车连夜赶到邻县松溪县城,在一旅社住下。早上6时50分,干警在松溪县旧县检站将一辆开往浙泉的班车拦下,获了被告人王招贵、荣香。被告人德亦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另明,1999年1月1日1时,被告人王招贵伙同颜祖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政和县澄源县邮电支局,将值班员永秀捆绑、打伤后,劫取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32元、总面值79.65元的邮票和空白支票等。
南平市中级认为:被告人荣香因琐事持刀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从监所逃离,又构成脱逃罪;被告人王招贵、德明知被告人荣香是犯罪人,而帮助其逃匿,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招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劫取财物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但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被告人王招贵抢劫的对象不是金机构、被告人荣香系怀孕的妇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三百一十条一款、三百一十六条一款、五十七条一款、四十九条、六十九条一款、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7月2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荣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刑,剥夺政治权利身。
2.被告人王招贵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刑八年,并处罚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币二千元。
3.被告人德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刑一年。一审判后,王招贵、德服判。荣香不服,上诉于福建省高级。荣香上诉称,其系无意刺中妹颈部腿,无脱逃故意,且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福建省高级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序合法。荣香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一)的规定,于1999年9月2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被告人王招贵将荣香从看守所劫出的行为,带有劫夺的性质,但不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罪,亦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所谓聚众持械劫狱罪,根据刑法三百一十七条二款的规定,是指聚集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持械劫夺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在押犯的监管活动,其犯罪对象只能是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持械使用暴力,劫夺在押犯的行为。“聚众”至少在三人以上。也就是说,聚众持械劫狱罪是共同犯罪,并且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狱外人员,但当狱外人员与在押犯通谋并以狱外人员的聚众持械劫狱行为为主要手将在押犯从羁押场所劫出时,在押犯亦可成为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共犯。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知是在押犯而聚众持械将其从羁押场所劫走,故意使其逃离监管。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被告人王招贵采用破坏监管设的手将荣香从看守所劫出的行为,带有劫夺在押犯的性质,从表面上看,合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构成特征。但实际上,在王招贵“劫狱”前,被告人虽然知道王招贵要将犯罪嫌疑人荣香劫出,但对其“劫狱”行为未提供任实质意义上的帮助,亦未随同王招贵一起去“劫狱”,只是在“劫狱”之后为王、逃匿提供了协助,因此,被告人德不是王招贵“劫狱’犯罪行为的共犯。就被告人荣香而言,在王招贵进入看守所之前,其并不知道王要来“劫狱”,不存在事前共谋;当王对其说明原委后,其仅是随同起逃离看守所,既未采用暴力手危及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未破坏监管设,亦不存在事中形成共同“劫狱”的故意。“劫狱”行为实质上是被告人王招贵一人完成的。根据罪刑法定,本案缺乏“聚众”这一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能以聚众持械劫狱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王招贵将荣香从看守所劫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劫夺行为,刑法三百一十六条二款规定的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虽可由单个人构成,但本罪的劫夺对象只能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荣香是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不是被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依照罪刑法定,在立法没有对此作出修改以前,不能扩大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对象围。因此,被告人王招贵的行为,也不能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王招贵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首先,犯罪嫌疑人荣香被被告人王招贵从看守所劫出,荣香顺从并与之逃离监管的行为,构成脱逃罪。根据刑法三百一十六条一款规定,脱逃罪是指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离监管的行为。作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荣香,在被告人王招贵的策划、安排和直接劫夺下,从看守所逃离,严重侵犯了监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么,如认定被告人王招贵的行为性质呢?我们认为,刑法三百一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虽然只提到“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并没有规定脱逃罪只能由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根据刑法二十五条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分则除对必要共同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外,对于既可由一人单独完成,也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的非必要共同犯罪,没有分别作出规定。实际上,由于非必要共同犯罪的主体十分复杂,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对非必要共同犯罪的主体都作出详细规定。脱逃罪是非必要的共同犯罪,既可单独构成,也可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既可以由被羁押的人共同实,也可以由被羁押的人与羁押场所以外的人共同实,如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在押人员部署、策划,利用探监之机,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就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本案被告人王招贵为使荣香从看守所逃离,采用破坏监管设的手,为荣香脱逃创造条件,并伪装成看守所干警将荣香从看守所带出,使荣香逃离了监管。虽然最初荣香没有与王招贵共谋脱逃,但在王打开监舍将荣香叫出,荣香知道王招贵的目的后,顺从地与王招贵一起脱逃,二人已经形成脱逃犯罪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实了脱逃行为,荣香和王招贵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三百一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脱逃罪。在共同脱逃犯罪中,王招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其次,被告人王招贵明知荣香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隐藏处所,帮助荣香逃匿的行为,又构成窝藏罪。根据刑法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里的“犯罪的人”,不是仅指经判决确定有罪的人,还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隐藏处所”一般是指行为人认为不易被的场所,围非常泛。“财物”则包括钱财、衣服、食品、交通工具等。只要行为人为知是犯罪的人提供了隐藏处所或者财物之一的,即可构成窝藏罪,不要求同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
本案被告人王招贵明知荣香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并已被关押,为了使其不受法律追究,采用破坏监管设等手将其从看守所劫出后,提供钱财,包租他人的油三轮车,与其一起逃往外地,其行为完全合窝藏罪的要件,已构成窝藏罪。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招贵帮助荣香从看守所脱逃的行为是实现其帮助荣香逃匿目的的手,应以窝藏罪一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招贵基于使荣香逃避刑罚处罚的目的,实了两个犯罪行为:破坏监管设、冒,将在押犯罪嫌疑人荣香从看守所劫出;提供钱财、交通工具和隐藏场所等,帮助荣香逃匿。触犯了两个罪名:脱逃罪和窝藏罪。但是,将荣香从看守所劫出的行为是实现其帮助荣香逃匿的手。这种情形在刑法上被称为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刑法分则对其定罪处刑有特别规定外,实践中一般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一、二审对被告人王招贵以窝藏罪定罪,并判处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
(三)被告人荣香自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后又脱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对犯罪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自首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教育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投案自首,悔过自新,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节省诉讼成本,有效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无疑有现实意义。但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自首的处罚,而未规定自首的成立条件,不便于掌握,致使实务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应用刑法,1984年4月,最高、最高和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立功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该解答的一条规定了成立自首的三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和裁判。对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这一规定实际已被立法在修订刑法时所采纳,虽然1997年刑法六十七条一款只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未将“接受审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一。但对自首的成立而言,不是不需要此条件,而是自首成立的当然条件,刑法不必要再重复规定。因为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来说,拒不接受审和裁判,实际上表明其没有认罪、悔罪的诚意,不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因此最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形作出界定后,又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荣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说明其有认罪、悔罪、接受裁判的意愿,但其在关押期间又伙同王招贵脱逃,改变了认罪、悔罪和接受裁判的意愿,已无法对其进行审和裁判,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荣香以其有自首情节,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准确应用法律,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6集,总1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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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猫”,粤语俚语,形容酒醉后步履漂浮的人,现今也用于指代酒驾醉驾的人。春节前夕,北京市就逮着了一只大“醉猫”,据北京监委通报,2019年1月10日晚,集团原副总经理谢德春醉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被获,被区判处拘役一个月,谢德春受到开除处分。
小行为大代价,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的藐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的践踏。谆谆教诲在耳,前车之鉴在前,为仍有员干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变身“醉猫”?
给“醉猫”画个像
与一般酒驾醉驾相比,“醉猫”既有“抓不到我”的侥心理,也有“不会抓我”的特权。
“就50米…侥心理啊!”山东员高某酒驾被后嚎啕大哭。据报道,当晚高某与朋友聚会,喝得最少,主动提出把其他朋友送回家。
有部门描绘酒驾人员的5大心理,一是离家近,“挪一挪就到了”;二是晚出行,“这么晚没人”;多绕行,“走背街小巷”;四是看天气,“也怕冷”;五是“自己会小心驾驶的”。
在个别人看来,酒驾醉驾不可怕,被抓才可怕。一次侥的“胜利”,比十次失败更可怕,个别人侥躲过检,便盲目自大起来。于是,酒驾醉驾成为与“躲猫猫”的。
“自己人不会自己人”,人员的侥心理多了层特权色彩。公车酒驾醉驾具有典型性,因为个别人错误地把权力当做护身,自认为坐上“公坐骑”,就能畅通无阻。2016年5月26日,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委委员、副事绍波私驾公车赴宴,醉酒后驾车回家被获。昆明给予绍波留察看两年处分,免职处理。
个别人也不怕,大秀权力“肌肉”,企图以权压法。2018年6月8日,东省委监委网站通报了江市公路管理局委委员、副局瀚南严重违违法问题,瀚南受处分期间,酒后驾驶车辆,殴打并阻碍干警执行公务。最,瀚南受到开除、开除处分并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刑罚。
“你是员吗?”“不是。”“你是工作人员吗?”“不是。”2016年1月26日晚,当面对执的询问时,湖北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核算科科旭东却谎称自己并非员,也不是人员。像旭东这般不老实,极力隐瞒职务的,“平安无事”也只能成为幻想。最,旭东受到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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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猫”缘出现?问题出在哪里?
不久前,水利部一场直属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似乎揭晓了答案。大会上通报了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管理局发生的一起违反八规定精神问题。2018年元旦假期结后上班1天,该局12名干部工作日聚餐饮酒,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与冲突,还动用公车在事故现场接人。
调中,引滦工局存在日常管理松懈,“小圈子”、码头严重等问题,聚餐饮酒问题屡禁不止。
“醉猫”都是惯出来的。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诗攀指出,一些单位管治宽松软,“护犊子”心态常有之,导致干部在酒驾问题上有恃无恐。管治不力,干部作风松松垮垮,加之“小圈子”黏结,违违也被放过,“醉猫”就这样被“惯了”出来。
实际上,违反八规定精神与干部酒驾醉驾行为有着深刻关联。2016年3月,肃省金市永县一干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当地委,这名干部事前参与了东河水管处头峡站站组织的一场违规公款吃喝。受到内警告处分。
“干部不自律早会毁了自己。”东省茂名市检监察干部乐说,从破到破法再到悲剧的发生,缺乏底线思维和自律精神,等同于在深渊上走钢丝。
个别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就是“粉刷匠”,遇事“糊一糊”,酒驾被后也“糊一糊”。个别领导在单位本就气人,对待群众下属居高临下,“你怎么敢我?”仗权袭警由此产生。可以说,酒精放大了坏作风,让“醉猫”奇丑无比。
个别执法部门的“放水”,助了这种任性。“确实有个别执抵不住领导说情。”一名执直言。但有评论提醒,“服从”不是“盲从”,不问是非地附和,知法犯法,结果往往就是画地为牢。
没出事不代表没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在达到醉酒状态时仍然驾驶机动车为准。”醉醺醺地踩油门,就已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处的是一种危险状态,无论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个别干部以“没出事”为由“求放过”或对抗执法,这是“不懂法”的表现或“不学法”的结果。
让员干部与“醉猫”绝缘
“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近平总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春节前夕,委监委网站评论谢德春醉驾问题,警示“大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部同期部署春节安保活动,重点打击酒驾醉驾行为。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书榕律师指出,目前处分条例、监察法、刑法、道路交通安等已经搭建起严密的法逻辑,纠、惩治和通报力度空前,重点是如持之,从根子上绝人员酒驾。
治干部酒驾,“酒”与“驾”是。继续深化落实八规定精神是题中之义,既盯紧违规公务接待、工作日午间饮酒、接受违规宴请等餐桌上的腐败,又公车私驾私用等“轮子”上的腐败,两面合围,深挖“隐身衣”及顶风违问题。
法协同惩酒驾,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福建省深化落实八规定精神,启动“1 X”专,主体责任和监责任同部署、同检、同落实,部门人员酒驾醉驾,一时间抄送检监察。湖北省南漳县委监委采取双向核措,不仅处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也反向核部门相关人员在处置酒驾醉驾中的违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现在监还有两个难点,一是如绝干部在‘八小时外’私车酒驾,扼杀酒驾念头;二是如实现精准酒驾。”福建省泉州市区委监委风政风监室谢宝增说。
梳理各地巡视巡察整改报告,多地将“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列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治理。如,安徽省城市州区开展酒驾专整治,通过各单位各支部集中学、交通安全测试、签订干部个人承诺书等方式,加大对人员的警示教育。同时,该地检监察加大监处力度,给予33人次政务处分,通报3批24起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5月至今,当地未再发生一起人员酒驾醉驾。
日前,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某干部酒驾被,交了罚款,由于怕挨处分故意隐瞒了身份。然而,二天,他所在的单位还是对他进行了执审。科技力量助力精准监,禅城区创建政治生态评估系统,通过系统对接、数据、人工智能管理,打通了区内委监委、组织、、审计等13个单位数据。“人员一涉案酒驾,评估系统立即预警,对干部个所在单位负向扣分。”禅城区委监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严防警队“灯下黑”。福建省松溪县驻县局检监察组组世飞认为,“酒驾‘放水’源于‘放水’,警队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抵制说情风。”西安市夜酒驾执法在网络直播,邀请群众来监。
不能忽视家风的力量。江省南通市局支队市妇联,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珍爱、拒绝酒驾”。人员的“贤内助”也应争做“内助”,规劝家人不触触法。
早在诗经·小雅·宾之初筵就抨击了“是曰既醉,不知其秩”的丑态,周公旦的酒诰警示“饮惟祀,德将无醉”。只有祭祀时才可饮酒,饮酒必用道德人品约和自励。弟子规中也特别提到“饮酒醉, 最为丑”。如扬正确的酒,这里面考验着各地移风易俗的真正成效。
“道路千万条,安全一条;行车不规,亲人两行泪。”
这句话随着流浪地球大火,观众们也别一笑了之。
(:中国检监察报)
“我们是松溪县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现对你进行重大案件侦结前讯问合法性核询问。由于你双耳失聪但识得汉字并能正常说话,为保障你的合法权,请你仔细阅读大屏提词器上的问题并如实回答……”
近日,松溪县三检察部对一起失聪残障人士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启动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序。检察官通过简易改装的大屏提词器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确保询问顺利、有效。
案件经过:
2021年10月18日,松溪县局向松溪县驻看守所检察室移送了重大案件即将侦结通知书和相关案件材料,当日,驻所检察官立即看了监控录音,并向了解案件讯问细节。10月19日,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10月20日下午,检察官到县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核阶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围绕侦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核询问,并全录音。10月21日,该院做出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核意见,并及时将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意见书移送。
案件效果:
该案例是松溪县依据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的首例重大案件侦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案件。开展重大案件侦结前讯问合法性核,不仅能够排除以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也最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残障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避免冤假错案。
在今后的工作中,松溪县将强化新法律监,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工作,促进侦阶讯问序规化,让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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