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刑事律师,湖南郴州庭审公开网

时间:2022-11-26 23:13:2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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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郴州市一届庭审比武临武赛区圆满结
  • 郴州市一届庭审比武 临武大获好评
  •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亲属犯罪的,小孩入考学有这些限制!
  • 郴州市一届庭审比武临武赛区圆满结

    9月5日上午9时,郴州市一届庭审比武临武赛区拉开帷幕。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临武县审理的“朱某其拒不支付报酬”一案正式开庭。

    参加本次庭审比武的有临武县刑事审判庭副庭、临武县公诉科副科和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法庭调、法庭辩论、最后等环节,控辩双方全面而又简洁明了的阐述了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检察官精神抖擞地指控犯罪,严地读着起诉书,紧扣案件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使用PPT多媒体庭举证,将证据全面、客观的展现给法庭及各位评委和参加旁听的群众面前,使大家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律师也紧扣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激烈辩论,整个庭审显得紧张而又有序。经过控辩双方3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合议庭布择日判,庭审比武结。

    赛后,市评委专家组成员对本次庭审比武情进行了全面而又独到的点评,使参加庭审比武的人员受匪浅,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委副国、派驻委检组锋一行及县委、委黄观摩了庭审。

    据悉,本次庭审比武是根据“2017年郴州市队建设能力强化年”活动安排,经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的一届庭审比武。根据活动安排,本届庭审比武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共12场次,比武的案件必为市中级和11个县市区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各1件,所选案件为可以公开审理,具有较强的可辩论性和可观摩性。

    记者:峰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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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一届庭审比武 临武大获好评

    庭审现场

    合议庭:审判、陪审员东福、日

    审判:临武县刑事审判庭副庭

    公诉人:临武县公诉科副科

    辩护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出庭作证

    庭前会议

    评委席

    委副国点评

    市中级审委会委员点评

    派驻委检组锋

    市中级组副、副院(三)临武县委、委黄(一)

    为落实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近日,经委决定,在全市系统开展庭审比武活动。9月5日上午9时,临武赛区比赛在临武二审判庭正式开始,法庭开庭审理了黄某某拒不支付报酬案。

    庭审前,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无异议的证据进行了认定,解决回避、管辖、证人出庭方式、证据展示方式等问题,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法庭辩论、最后等序,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点分发表意见,公诉人使用PPT多媒体庭举证,将证据全面、客观地展现,使旁听人员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清晰的了解。证人当庭作证。辩护律师质证、询问、辩论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案件定罪、定性进行了分辩解。审判全把控,居中指挥庭审,有度、循序渐进、合理引导、精准归纳,展现了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促使被告人当庭挥泪,认罪伏法。本案将择期判。

    庭审结后,委副国、市中级审委会委员等进行了点评,认为整个庭审井然有序、审理序清晰、节奏。公诉部门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清,整体效果较好,同时对庭审过必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办法。

    派驻委检组锋、市中级组副、副院及临武县委、委黄观摩了庭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亲属犯罪的,小孩入考学有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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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犯罪的,小孩入考学有这些限制!

    刑九的新规定:

    中华共和国刑法案九

    一、在刑法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犯罪,或者实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是审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老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有危害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母有醉驾前科,母的有醉驾前科,不仅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就连孩子高考填志愿时,有些专业也不允报考。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侦、控制的;

    (三)受过开除学、团或者律处分,或者近三年受过记过以上律处分的;

    (四)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侦、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被刑事处罚、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违在被调处理,或者正在被侦、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勒令辞职、开除学或者被开除、留察看、开除团的;

    (五)有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有损、有损社会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开除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未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传品、淫秽物品,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开除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处理,或者正在被侦、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

    法官

    中华共和国法官法

    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的。

    2

    陪审员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检察官

    中华共和国检察官法

    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4

    公务员

    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

    律师

    中华共和

    七条 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

    辩护人

    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

    鉴定

    全国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8

    公证员

    中华共和国公证法(2015)

    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

    中华共和国法(2012)

    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10

    外交人员

    中华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

    村委会成员

    中华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止。

    12

    拍卖师

    中华共和国拍卖法(2015)

    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

    公司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国公

    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商业银行的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业银行法(2015)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

    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基金管理人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共和国证券法(2014)

    一百零八条有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

    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共和国保险法(2015)

    八十二条有中华共和国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金监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机构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为或者违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

    破产管理人

    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

    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

    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共和国食品安(2015修订)

    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的,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为了自己,为了家人;

    遵守法,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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