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
县公安局经侦、刑侦部门,针对受害人控诉、知情者举报、人民群众扭送或嫌疑人自首及其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都应该接纳,不可推诿、回绝。接纳案件时,应问明状况并制做询问笔录。
案子接纳后,应该马上核查报警具体内容,决定是否归属于管辖区域。对所管范围之内案子,应填好《受理案件登记表》,依据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开展立案侦查前专项调查。案前调研可以采取查看、询问证人等手段,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可采用封查、冻洁、扣留等侦查手段和强制执行措施。对不属管辖区域的案子,一定要移交主管机构解决,与此同时告之举报者;对不属本部门所管又很务必采用应对措施的,应当先采用应对措施,再移交主管机构。
二、立案侦查
通过案前调研,合乎立案条件的案子,需及时填好《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请示责任人准许立案侦查;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违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在七日内将不立案理由通告控告人或移交企业;检察系统和上级公安部门通告立案侦查的,理应立案侦查。
三、侦察和强制执行措施
刑侦、刑侦部门在侦察环节中,根据需求采用各种各样侦查手段和强制执行措施,理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在其中,突发情况实行下列明确的规定:
1、跨管辖区审理案件的必须取得本地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审理案件企业不可采取强制措施和扣押物品、冻洁账款,不予以口头传唤、逮捕为大将被逮捕人看押本地。
2、对省级以上各个人民代表采用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押或是提请逮捕的,理应书面形式请示该意味着所属人大主席团或是政协常委会批准;对城镇的人民代表采用之上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实施后马上汇报其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优先执行拘留时,才发现是省级以上人民代表的,应向该意味着所属人大主席团或是政协常委会汇报。在依规实行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关押或是拘捕中,看到失信执行人是省级以上人民代表的,理应暂缓执行,并汇报原确定或是准许行政机关。已实施的,应当及时消除,并汇报原确定或是准许行政机关。
3、对人大代表采用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应先相关情况立即通告给该委员会所属市政协机构。对人大代表执行拘留、拘捕前,理应向所属市政协机构情况通报范文。
4、对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监视居住、取保侯审、拘押等举措时,需报公安厅准许。对犯罪嫌疑人呈请批捕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把拘捕状况及时报告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经公安厅准许,可依法扣押其护照签证。对老外依法作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确定或执行拘留、逮捕后,理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外事办方式通告该老外隶属国家中国大使馆、使领馆。被告方规定不公告的,可以不用通告,但须经自己明确提出声明书。需要对老外变更强制措施或作释放出来处理,需报公安厅准许。
5、对港澳台地区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单行道扣押护照签证或其它证件的,由地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准许,并且在24小时之内汇报公安厅。
四、侦破案件和销案
经侦察,凡符合破案条件的理应制做侦破案件汇报,报县局责任人准许;凡符合撒案要求的,理应制做销案汇报,报责任人准许。撒案,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该马上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并告知原批捕的检察院。
五、侦查终结
经侦察,犯罪行为早已查明,并获得的确、充足相关证据,犯罪性质和罪行评定恰当,法律法规手续完备的案子,应当立即审结,并制做结案报告,报责任人准许;重要、繁杂、疑难案件理应通过集体研究确定。案件处理不可以罚代刑,降格解决。
六、审查起诉办案期限
1、留设的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最多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口头传唤和逮捕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2、公安部门执行拘留务必提供拘留证。拘押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形外,需从实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把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通告被拘留人亲属或所属单位。
3、被拘留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拘押后次日起三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4、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限期界满不可以结束的案子,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可延长一个月,一部分重要繁杂案子、犯罪团伙案子、逃窜犯罪案,由省检察院准许或确定,还可以再增加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