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6:00:04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以便查清案件,要解决案例中一些专门性问题时,理应分派、聘用有专业知识得人进行鉴定。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1998年5月14日调整)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为了能查清案件,处理案例中一些专门性难题,理应分派、聘用具备评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检测的范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技术检查鉴定、意外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古董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评定、违禁物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检测等。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刑事案件技术检查鉴定的范畴,一定要与查清案件相关物品、文档、电子数据、印痕、人身安全、遗体等。 刑事案件技术检查鉴定,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刑事技术单位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承担开展。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检察院调整)
第一百九十三条 针对扣留在检察院物品、文档、电子邮件、电文,理应分派工作人员保管好,不得将、替换、毁损或是自行解决。经查明的确与案子不相干的,必须在三日之内消除扣留,退回原身或是原电力行政机关。
第一百九十四条 检察院依据侦察违法犯罪必须,可以依据要求查看、冻洁犯罪嫌疑人的储蓄、汇钱。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检察院为了能查清案件,处理案例中一些专业的问题,理应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