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7:12:32来源:法律常识
7月底前同事打我电话说家里出了大事,他家属的尸体在河里被发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情况要进行尸体解剖。解剖后一直等待鉴定结果。
据同事介绍其家属有心脏病史,故我跟同事分析该案子要这么案子:1.第一个行为刺激了被害人心脏病复发,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一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也就是刑法上的先前行为而引起的;2.后面的抛尸行为对象是否为真尸体,被害人的死因归因于先前的某行为还是后面的抛尸引起的溺水,也就是说被害人可能是淹死的。以上两种分析都有待于报告的证明。我和同事说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大,犯罪嫌疑人见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后其很害怕,当事没有报警,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抛尸行为,我说这个案子检查院以提起侮辱尸体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报告等了很久,10月15日问前同事结果出来了,案件进度如何。前同事家属打听到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我当时在想说明这个死亡和犯罪嫌疑人有关系,那么这个案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说被害人有心脏病是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么犯罪嫌疑人也要承担次要责任,通过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有100多万,如果按照30%的赔付比例来的话也是有几十万的。
10月16日被害人家属到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月底将会以侮辱尸体罪提起公诉,同家属打听到的情况完全不一样。查阅相关的案例,对于该罪的处罚都比较轻。
前同事说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并和受害人家属进行谈判,对方愿意拿出一定数额的金钱昨晚经济补偿,同时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签署谅解书。前同事觉得对方的诚意不足,对其家属死亡真实事实不了解。觉得不能就让家属不明不白地死了,希望再提高一些补偿金额,想通过请律师来帮忙。
我和前同事说请律师是很有必要的,1.因为只有执业律师才有阅卷权,通过阅卷了解案件事实,同时也可以知道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提审笔录,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还原案件事实;2.律师通过阅卷后掌握案件事实,在和对方谈判时才更有筹码,也不会出现当事人和对方律师谈判时的劣势,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被害人家属完全是信息滞后,甚至可以说是对案件一知。我给他推荐了一位所里办刑事案子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他们家人商量后决定聘请我推荐的律师。
今天下午被害人家属就到律所和我推荐的律师见面,然后就签订委托合同。表达了要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不能让被害人死的不明不白,希望律师用专业知识维护被害人家属的利益。
所以说刑事案子的被害人家属还是很有必要聘请律师的。